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8)一中民调字第X号
原告北京三维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地址本市东城区青年湖公园南门。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珠海百兴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珠海市九州大道石化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一九九七年五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开发“深圳康乐大厦”的后期合作项目,该项目完成后,在保证被告收回六千二百余万的前提下,扣除原告投入款,双方按8:2分配利润。“深圳康乐大厦”竣工后,被告未支付原告应得利润。故原告起诉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应得利润三千三百三十四万余元人民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珠海百兴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调解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北京三维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合作利润人民币三千三百三十四万四千四百三十九元二角八分。如到期未能支付,被告珠海百兴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则以其在深圳的物业“康乐大厦”六千零六十二点六三平方米面积折抵该款。
案件受理费十七万六千七百三十元由被告珠海百兴物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五万元,其余十二万六千七百三十元于本调解生效后二月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连春
代理审判员秦青青
代理审判员关卫平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宫亮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