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和解筆錄
97年度訴字第00052號
原告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甲○○
訴訟代理人李志雄律師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乙○○
上開當事人間97年度訴字第00052號商標註冊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月
25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如
下:
受命法官陳忠行
書記官陳又慈
通譯林麗珠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李志雄律師到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訴訟代理人乙○○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原告同意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另由被告為適法之處分。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交閱朗讀後無訛始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李志雄律師
被告訴訟代理人:乙○○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書記官陳又慈
受命法官陳忠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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