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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03.25.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二號和解筆錄

时间:2008-03-25  当事人:   法官:陳忠行   文号:97年度訴字第00052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和解筆錄

97年度訴字第00052號

原告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甲○○

訴訟代理人李志雄律師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乙○○

上開當事人間97年度訴字第00052號商標註冊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月

25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如

下:

受命法官陳忠行

書記官陳又慈

通譯林麗珠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李志雄律師到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訴訟代理人乙○○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原告同意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另由被告為適法之處分。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交閱朗讀後無訛始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李志雄律師

被告訴訟代理人:乙○○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書記官陳又慈

受命法官陳忠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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