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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王某乙、蒙某丙等与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股金纠纷案

时间:2000-11-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振民初字第366号

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振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蒙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周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黄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韩某己,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林某庚,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邓某辛,女,X年X月X日出生,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黄某壬,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王某癸,女,X年X月X日出生,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黄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退休职工,住(略)。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退休职工,住(略)。

原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下岗职工,住(略)。

原告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下岗职工,住(略)。

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退休职工,住(略)。

原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杨某某,女,1967年12月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黄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肖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黄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黄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韩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汤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韩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黄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严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洪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韩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韩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下岗职工,住(略)。

原告何某某,男,1949年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张某某,男,1955年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201。

原告符某某,男,1969年9月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代表人王某甲,男,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代表人王某乙,男,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系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系该司经理。

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等104人与被告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股金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表人王某甲、王某乙、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王某某等104人诉称,1994年1月,被告动员职工入股公司下设的建材经营部,并许诺保本付息,风险由公司承担。1994年2月、3月期间,我们共向被告缴了50.3万元的建材集资款,被告也开具了收据。但被告收取了我们的股金后,根本没有投入建材经营部经营,而是挪作他用,每年的分红派息也成为一句空话,我们多方追款未果。被告的行为,已严某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股金50.3万元并从1994年3月11日起至今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利息。

被告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等104人系被告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的职工。1994年1月1日,被告海口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出台《(略)职工参股建材经营部的方案及规定》一份,规定参股自愿,只限本公司职工、干部参加,每个职工、干部最少认购股份二股以上,每股金额1000元;投放经营时间从1994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共三年;参股期间,独立核算,按国家规定纳税,共同经营,共享利益,风险由公司担保(建材部经营者的风险公司不担保);在公司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并统一行使经理职权,由股东选举五人成立董事小组,二十股以上的为当然董事,董事小组有权随时对建材经营部的经营、财产进行检查监督,直接向经营者或公司经理提出建设性建议,并限期经营者改进;建材经营部每月进行财务核算,并向股东公布帐目,股金按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计算,利润的30%留作发展基金,第1个月按股分红,以后每月按股分红派息一次。方案及规定出台后,原告于同年2月3日至3月10日期间参加被告的集资入股,共向被告交款50.3万元,由被告开具收据,但被告没有将股金投入公司建材部经营,而是挪作他用。原告多次追还股金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其投入的股金并赔偿其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被告收到后,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答辩也未出庭应诉。

以上所确定的事实,有被告制定的《(略)职工参股建材部的方案及规定》、被告出具的收据以及当事人4000元、杨某某股金4000元、符某某股金(略)元、马某某股金(略)元、黄某某股金5000元、王某某股金8000元、陈某某股金2000元、谢某某股金5000元、潘某某股金5000元、陈某某股金4000元、符某某股金6000元、肖某某股金2000元、符某某股金5000元、黄某某股金4000元、杨某某股金2000元、陈某某股金4000元、黄某荣股金2000元、卢某某股金5000元、唐某某股金4000元、龙某某股金3000元、黄某某股金(略)元、龙某某股金2000元、张某某股金(略)元、冯某某股金2000元、林某某股金5000元、陈某某股金2000元、刘某股金3000元、韩某某股金2000元、陈某某股金(略)元、杨某兰股金3000元、陈某某股金6000元、云某某股金2000元、王某某股金5000元、韩某某股金2000元、何某某股金3000元、李某某股金2000元、云某某股金3000元、周某某股金4000元、黄某某股金3000元、李某某股金2000元、严某某股金4000元、蒙某某股金3000元、洪某某股金5000元、张某某股金2000元、陈某珍股金2000元、韩某某股金5000元、李某某股金(略)元、苏某某股金2000元、郑某某股金6000元、蔡某某股金4000元、陈某股金(略)元、王某某股金3000元、王某某股金5000元、唐某某股金(略)元、韩某某股金2000元、林某某股金6000元、何某某股金4000元、张某某股金3000元、符某某股金(略)元、李某某股金2000元、王某某股金5000元、张某某股金(略)元、陈某某股金2000元、邱某某股金2000元、王某某股金3000元、王某某股金5000元、郑某某股金3000元、邱某股金2000元、吴某某股金2000元、王某某股金3000元、张某某股金6000元、秦某某股金2000元、韦某某股金4000元、周某某股金2000元、陈某某股金5000元、蔡某某股金2000元、蔡某某股金5000元,并自1994年3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一年期贷款利率计付原告利息。如逾期给付,则按上述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略)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付,被告须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某

人民陪审员吴某禄

人民陪审员周某豪

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林某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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