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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杨某某,男,1964年正月初九生。

原告孙某某因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孙某某与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某某诉称,其与杨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88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两个孩子。婚后发现双方脾气、性格差异较大,生活中经常生气吵架,杨某某爱喝酒,酒后不是回家砸东西就是打孙某某,双方之间已无法共同生活,夫妻间已没有感情,孙某某于2006年3月与杨某某开始分居至今。孙某某曾于2007年10月31日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没有相互履行夫妻间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杨某某辩称,双方已结婚20余年,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且孙某某第一次起诉离婚并非双方感情不和,而是因为其与邻居之间的矛盾引起的。

经审理查明,孙某某、杨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88年举行了婚礼,1990年1月19日补办了结婚证,X年X月X日生一女杨某霞,X年X月X日生一子杨某强。婚后原、被告因家务琐事时有争吵。后因为孙某某与邻居发生矛盾,离家出走,与朱某同居,现已3年。2007年10月31日,孙某某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孙某某、杨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有立柜X组、平柜1个、三马车1辆、手扶拖拉机1辆、堂屋4间、东屋4间。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时有生气,但夫妻已共同生活了20年,并生育一双儿女,孙某某虽有过错,但杨某某表示谅解,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确已破裂,双方若互谅互让,和好是有希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孙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某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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