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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与卢某甲、卢某乙、何某某、许某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9-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中法民二终字第604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路X号。

负责人: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姚小冰,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卢某甲,系卢某乙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述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世清,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人保公司)与被上诉人卢某甲、卢某乙、何某某、许某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6)佛禅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8月22日公开进行法庭调查。上诉人太平洋人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小冰,被上诉人卢某甲、卢某乙、何某某、许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世清到庭参加了法庭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10日,佛山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为被保险人何某梅向太平洋人保公司购买保险单号(略),凭证号(略)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6》100份,每份保险责任有意外伤害残疾、意外伤害身故各1000元;保险责任期限至2006年1月10日止;同时还购买保险单号(略),凭证号(略)的《团体人身保险99。6》各50份,每份保险责任有意外残疾、疾病残疾、身故各1000元。保险责任期限至2006年1月10日止。团体人身保险条款第三条保险责任:第一项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者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第四项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团体人身保险条款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其中的第五项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如发生以上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金。团体人身保险条款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其中的第五款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其中的第一项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006年1月4日,被保险人何某梅驾驶粤E/(略)普通二轮摩托车沿x495线由西南往南边方向行驶至7KM+700M路段时倒地被肇事车辆辗压,造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驾驶人驾车逃逸。事故中,被保险人何某梅无责任。粤E/(略)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行驶证是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核发的,检验合格至2005年12月。2006年1月19日,粤E/(略)普通二轮摩托车经检验合格,行驶证检验合格至2006年12月。2006年2月6日,卢某甲、卢某乙、何某某、许某某作为被保险人的财产继承人向太平洋人保公司提出(略)元的理赔申请。2006年2月9日,太平洋人保公司以被保险人在出险时所驾驶的摩托车行驶证已过期为由作出拒绝理赔决定。另查明,被保险人何某梅是佛山市X村信用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职员。卢某甲与被保险人何某梅是夫妻关系、卢某乙与被保险人何某梅是母子关系、何某某与被保险人何某梅是父女关系、许某某与被保险人何某梅是母女关系。

2006年3月24日,卢某甲、卢某乙、何某某、许某某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太平洋人保公司理赔保险金(略)元给卢某甲、卢某乙、何某某、许某某,每人各(略)元,并承担从2006年2月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迟延支付违约金;二、太平洋人保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确认由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一次性向卢某甲、卢某乙、何某某、许某某支付保险金(略)元作为本案最终的保险金给付金额,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承担;

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在支付上述保险金的同时一并向卢某甲、卢某乙、何某某、许某某支付本案一审诉讼费4510元;

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在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卢某甲、卢某乙、何某某、许某某全额支付上述款项共计(略)元。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应将上述款项划入卢某甲、卢某乙、何某某、许某某指定的户名为卢某甲的以下帐号:(略),开户行为佛山市三水农行西南支行。

以上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振康

代理审判员郑英豪

代理审判员李秀红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欧阳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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