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曾某非法拘禁案

时间:2004-03-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刑终字第240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佛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罗定市,汉族,初中文化,住(略),2003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本案于2003年6月25日被羁押,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梁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罗定市,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因本案于2003年6月25日被羁押,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叶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罗定市,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因本案于2003年6月25日被羁押,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某甲、曾某、叶某乙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04年2月23日作出(2003)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后发现该判决书有笔误,于同年3月10日作出裁定予以补正。原审被告人曾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3年6月23日早上,被告人梁某甲、曾某发现其二人合资购买的停放在佛山市南海区X路的中巴客车(车牌号码为粤A.(略))被盗,于是与被告人叶某乙一起怀疑是曾某同住的刘某某(外号黑某,另案处理)所为。同月24日19时许,三被告人发现刘某某在广佛公路黄岐家私城车站准备乘车时将其抓住,在三被告人的追问下,刘某某承认盗窃了中巴客车,并带三被告人前往广州市白云区X镇“富倩”化妆品厂,取回其盗窃的粤A.(略)中巴客车。随后,三被告人将刘某某带至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岐东商场一巷X号401房内,刘某某提出私了此事,被告人梁某甲、曾某便要刘某某赔偿人民币8000元作为中巴客车被盗期间的损失。在刘某某打电话向家人要钱未果的情况下,三被告人就商量用铁链将刘某某锁住,由被告人梁某甲、叶某乙分别买来铁链和锁,继而由被告人梁某甲用铁链和锁将刘某某的双手锁住。后为防止刘某某逃跑,被告人梁某甲又将刘某某用铁链锁在房内窗户的防盗网上,并与被告人叶某乙留在大厅一起看管刘某某。同月25日上午,被告人叶某乙离开了该出租屋。至25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梁某甲、曾某在无法得到刘某某赔偿的情况下决定将刘某某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在往派出所途中,被告人梁某甲又用扫把和木板凳殴打刘某某,后被闻讯赶来的公安干警一起带回黄岐派出所。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鉴定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曾某、叶某乙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梁某甲、曾某因刘某某盗窃一案到公安机关后能主动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乙虽因刘某某盗窃一案到派出所后主动坦白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其在法庭上翻供,否认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不属自首。被告人曾某辩称其行为属于犯罪中止,但非法拘禁罪属于行为犯,三被告人一经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故其该点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梁某甲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殴打被害人,依法应从重处罚。三被告人非法拘禁被害人是事出有因,且之后将被害人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可见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对三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梁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曾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三、被告人叶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上诉人曾某上诉称,其曾某供线索并带公安人员到广州调查取证,使刘某某盗窃汽车一案得以侦破,应属立功;其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应当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曾某、原审被告人梁某甲、叶某乙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原审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刘某某的陈某及辨认三被告人的笔录,证实其盗窃了被告人曾某、梁某甲的中巴客车后,被三被告人以要求赔偿中巴客车被盗期间的损失为由带到黄岐岐东商场一巷X号401房用铁链锁住、看管的经过情况;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见到一青年男子被人用铁链锁住双手和双脚,从岐东商场一巷X号楼上走下来,后其见到跟在后面的两名男子中的其中一人用竹竿殴打该青年男子的情况;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见到一名男子被人用铁链将双手和双脚锁住,另一名男子正在打该男子的情况;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被告人曾某的出租屋内看到“黑鬼”被用铁链绑在窗边的情况;5、证人叶某丙的证言及辨认被害人刘某某的笔录,证实被告人梁某甲提出买条铁链锁住刘某某,后梁某甲和叶某乙出去买了两条铁链回来,在临睡前梁某甲用铁链将刘某某锁在防盗网上,之后其和丈夫回房间睡觉,梁某甲和叶某乙在大厅看管刘某某,2003年6月25日早上,叶某乙开车回九江,中午曾某和梁某甲将刘某某拉下楼报警的情况;6、证人梁某丁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曾某、梁某甲、被害人刘某某的笔录,证实岐东商场一巷X号401房是其租给被告人曾某的,6月25日下午其在该房楼下见到曾某和他的工仔“肥仔”殴打一名曾某说偷他中巴车的人的情况;7、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作案工具的清单及照片;8、三被告人辨认作案现场、作案工具的笔录、现场勘查记录;9、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2003)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10、法医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11、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被害人刘某某的笔录。

本院认为,上诉人曾某、原审被告人梁某甲、叶某乙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梁某甲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殴打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上诉人曾某、原审被告人梁某甲因刘某某盗窃一案到公安机关后能主动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事出有因,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曾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关于上诉人曾某上诉所提,经查,其作为刘某某盗窃汽车案的失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查,故其关于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刘某某盗窃汽车案的行为属立功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还以其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为由,要求对其免除处罚,但鉴于原判已对其自首情节作出认定并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故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谭显刚

审判员奉芳

代理审判员罗祥远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