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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张某、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高中文化,系志丹县X村民,现住(略)。

被告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高中文化,住(略),农民。

被告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初中文化,住(略)。

本院于2011年8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诉被告张某、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海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09年1月23日向原告朱某借款人民币x元整,月利息2分,被告王某乙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后被告张某给付了部分借款本息,现下欠本息共计7500元,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二被告依法予以偿还并负担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张某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朱某借款本息共计7500元;由被告王某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何海燕

二O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某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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