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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时间:2004-03-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5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上诉人冯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一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与原告的胞姐廖某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略)元,2003年7月廖某兴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在离婚诉讼中达成离婚协议,双方约定欠原告借款(略)元的共同债务由被告和廖某兴各归还7500元,因被告未能当即清还给原告,便向原告立下借据确认欠原告7500元。后被告没有归还给原告。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的胞姐廖某兴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达成协议,约定欠原告借款(略)元由被告和廖某兴各归还7500元,被告立下借据确认欠原告7500元,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请求被告清还欠款7500元有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于2003年10月22日判决:被告冯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廖某某清还借款7500元。案件受理费310元,由被告负担。

冯某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廖某某原是我妻弟,我从未向他借过一分钱,此案的发生我认为是我与他胞姐廖某兴离婚时,廖某兴为了不还我占有的摩托车钱7500元合谋诈骗我而炮制出来。疑点是:1、廖某某起诉时称93年我因资金困难向他借款7500元,一审开庭时改口称是他胞姐廖某兴借的,不是我借的,很明显廖某某的起诉书是伪造事实。2、廖某兴在2003年6月的离婚起诉书中明确写明无共同债务,但在7月15日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时突然提出此笔债务,而且长达十年之久,十年内我均不知情,并与她欠我的摩托车钱如此吻合,可以证实这是廖某兴伪造出来的。我为了早日解脱痛苦,又考虑到廖某兴欠我的车钱与本案的债务相等,所以当场在法庭上写了借据,明确声明由廖某兴用欠我的摩托车钱负责清还。3、我认为廖某兴与廖某某大有串谋诈骗之嫌疑。据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公正审理案件。

被上诉人廖某某辩称:以前冯某某是我的姐夫,向我借(略)元,当时没有写借据。冯某某与我姐姐离婚后,我要求冯某某写一份借据,确认他欠我7500元。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的保护。上诉人冯某某与廖某兴离婚时同意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并向被上诉人廖某某立下7500元的借据,意思表示真实,冯某某理应偿还廖某某7500元。冯某某上诉称廖某兴为了不还欠其摩托车钱7500元而与被上诉人合谋诈骗的理由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元,由上诉人冯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罗睿

代理审判员张雪洁

代理审判员林炜烽

二00四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志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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