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和解筆錄
96年度訴字第01716號
原告利豐煤礦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甲○○(董事長)
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陳文宗(局長)
訴訟代理人乙○○
訴訟代理人丙○○
上開當事人間96年度訴字第01716號營業稅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11日下午2時0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受命法官周玫芳
書記官何閣梅
通譯田茂耘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代表人甲○○
被告訴訟代理人乙○○
和解成立內容:
一、本件原告於88年間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金額
乙案,經被告查核本件原告係1年內經第1次查獲,且已出具承諾書
承認違章事實及繳清罰鍰,被告同意改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新臺幣
2,319,000元(計至百元止),並依該金額重新發單予原告繳納,原
告亦同意於收到繳款通知書後依限期繳納。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上筆錄經交閱朗讀無訛始簽名如後。
原告
代表人:甲○○
被告
訴訟代理人:乙○○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書記官何閣梅
受命法官周玫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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