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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03.11.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七一六號和解筆錄

时间:2008-03-11  当事人:   法官:周玫芳   文号:96年度訴字第01716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和解筆錄

96年度訴字第01716號

原告利豐煤礦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甲○○(董事長)

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陳文宗(局長)

訴訟代理人乙○○

訴訟代理人丙○○

上開當事人間96年度訴字第01716號營業稅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11日下午2時0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受命法官周玫芳

書記官何閣梅

通譯田茂耘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代表人甲○○

被告訴訟代理人乙○○

和解成立內容:

一、本件原告於88年間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金額

乙案,經被告查核本件原告係1年內經第1次查獲,且已出具承諾書

承認違章事實及繳清罰鍰,被告同意改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新臺幣

2,319,000元(計至百元止),並依該金額重新發單予原告繳納,原

告亦同意於收到繳款通知書後依限期繳納。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上筆錄經交閱朗讀無訛始簽名如後。

原告

代表人:甲○○

被告

訴訟代理人:乙○○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書記官何閣梅

受命法官周玫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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