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佛山市顺德区某成实业有限公司与王某甲劳动行政确认案

时间:2006-08-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中法行终字第84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6)佛中法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某成实业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X镇西滘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金龙,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死者王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肖禹,广东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昆,广东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审被告: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佛山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招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倪某某,佛山市顺德区某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某成实业有限公司因王某甲诉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某民法院作出的(2006)佛禅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的事实:原告王某甲委托袁荣昌于2005年8月23日向被告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递交死者王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同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工伤认定申请补齐材料通知书》,又于2005年9月6日受理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9月12日向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某成实业有限公司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要求第三人提交:事故报告、与该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入职登记资料、伤(死)者当年的考勤表,但第三人未能提交上述举证材料。被告先后收集了证人蒲立勇、死者王某租住房房东莫小玲、第三人员工许某某、李某丙、吴某、庞某丁、温某某、王某戊、庞某己、滕某某、张某、邹某某、陈某某、潘某、叶某某、区某某、徐某某等人出具的证明和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2005年5月29日22时46分,顾学文驾驶一辆粤X/(略)号轻型货车沿S363省道由乐从往北滘方向行驶至上述路口(该路口为没有标线控制的T型交叉路口,由乐从往北滘方向进入路口前设有注意避让行人标志牌,肇事时有路灯照明)时,遇王某驾驶一辆无号牌自行车由粤X/(略)号轻型货车车行方向的左侧通过右侧,致使粤X/(略)号轻型货车车头左侧与无号牌自行车右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王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晚上死亡的交通事故”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以及原告委托代理人提交的《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材料清单》和委托书,并分别向证人蒲立勇、房东莫小玲、第三人员工聂云峰、刘某某、李某丙、吴某、叶某某、区某某等作了调查笔录。被告于2005年11月2日作出认定死者王某是佛山市顺德区某成实业有限公司的员工。2005年5月29日21时下班后吃完夜宵,返回暂住地途中因车祸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NO.(略)《工伤认定书》。原告不服于2005年11月16日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佛山市人民政府以佛府复决[2006]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作出的NO.(略)《工伤认定书》。原告仍不服而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案件的行政争议焦点为:被告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NO.(略)《工伤认定书》是否合法,审查重点是:一、死者王某在2005年5月29日晚何时下班;二、死者王某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是否在加班下班后返回出租屋途中。第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某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被告主体有法律授权。原告王某甲和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某成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主体资格均无异议,被告主体适格。第二,被告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死者王某在2005年5月29日晚加班下班后和证人蒲立勇同返暂住地,有证人蒲立勇的陈某与聂云峰陈某的内容相互印证;死者王某当晚下班加班的时间由于第三人未按照被告向其发出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提供死者王某的当晚加班考勤表和未能向法庭提供第三人上下班(加班)时间的证据,又因聂云峰、刘某某、李某丙、许某某、吴某、叶某某、区某某等人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他们的陈某、出具的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证人蒲立勇已离开第三人公司,与第三人无利害关系,其所作的证言比较上述第三人员工陈某较为客观,所以法院予以采信。因而,被告认定死者王某当晚加班到21时下班宵夜后返回暂住地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NO.(略)《工伤认定书》;由被告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某成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原判,提起上诉称:1.由于对上诉人员工所作的调查笔录均是直接由原审被告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取证所得,原审法院不应以上诉人员工与上诉人存在利害关系而不予采信上述证据,且被上诉人王某甲提供的证人蒲立勇与死者是好朋友,其证言更不具真实性。2.即使王某事发当晚于21:50才下班,加上陪蒲立勇买夜宵的十分钟和在途的二十五分钟,其也应在22:15分回到住处,而事故发生在22:46分,中间相差30分钟,更能证明蒲立勇证言的不真实。3。原审被告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作的调查客观充分,程序合法,证据材料也能相互印证。其根据调查所反映的事实作出NO.(略)《工伤认定书》正确。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维持NO.(略)《工伤认定书》。

被上诉人王某甲答辩称:1.原审被告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收集的证人证言和调查笔录存在若干矛盾之处,而蒲立勇虽为死者王某老乡,其证言仍具有较高可信度。2。第(略)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没有说明王某出车祸时饮酒,证明其当晚没有吃夜宵。3。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某成实业有限公司的某些证据材料未在工伤认定举证期限内提交,但原审被告仍予以认可,不符合法定程序。原审法院撤销NO.(略)《工伤认定书》正确。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称:1.虽然原审被告收集的证人证言和调查笔录对于下班时间存在差别,但均是以21点为界线,可以清楚证明死者王某当晚在21点前下班。2。庞某丁等人在2005年10月份出具的证明是原审被告调查时所收集,不受工伤认定举证期限的约束,原审被告采信上述证据符合法定程序。NO.(略)《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维持NO.(略)《工伤认定书》。

经审查,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而认定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以证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关键是审查原审被告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NO.(略)《工伤认定书》认定王某死亡不属工伤,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原审被告在进行工伤认定时收集了下列证据:对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某成实业有限公司有利的莫小玲、李某丙、吴某、叶某某、区某某出具的证明和相应的调查笔录等,对被上诉人王某甲有利的蒲立勇、聂云峰出具的证明和调查笔录等。经查,对上诉人有利的若干份证据材料之间存在着时间和人数等矛盾之处,且叶某某、区某某等人因是上诉人的员工,与上诉人有利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其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较低。而蒲立勇的证言可以证明2005年5月29日晚加班下班后其与王某结伴同行,分手后王某朝暂住地方向走,对此还有聂云峰的陈某相互印证。原审被告在没有确凿证据否定蒲立勇证言真实性的情况下,认定死者王某当晚加班到21时下班宵夜后返回暂住地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某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谢少清

审判员杨小芸

代理审判员郭赟

二00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