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简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案

时间:2004-02-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7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简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上诉人简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禅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双方于199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当时双方在未婚的情况下同居,之后简某某怀孕,同年9月12日双方在连州市X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自愿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对孪生儿子唐某才、唐某贵。两个儿子出生后不久就由唐某某的父母带回家乡连州抚养至今。婚后双方经常因经济问题和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0年12月唐某某向原佛山市城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城区法院作出(2001)佛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唐某某的离婚请求,2001年1月3日双方就开始分居。2001年12月唐某某再次向城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城区法院作出(2002)佛城法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判决准许离婚;简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佛山市中级法院作出(2002)佛中法民终字第X号判决书,判决撤销原判,改判不准离婚,此后,双方仍然分居,夫妻关系仍无改善。另查明,简某某2001年3月27日被诊断为乳腺癌,并曾在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手术,另外还患有卵巢囊肿等疾病,长期以来身体状况较差、门诊治疗不断,且已下岗多年,生活相当困难,被本市禅城区X街道办事处证明为特困户。唐某某婚后一直无固定职业,从事代送煤气工作,平均月收入在750元左右,并负担两个孪生儿子的生活费。

原审判决认为:双方虽经自由恋爱而结合,但因双方在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且唐某某三年三次提出离婚。虽然判决不准离婚,但夫妻关系仍无改善,其婚姻关系己名存实亡。因此,可确认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唐某某提出的离婚之诉,符合法定的离婚理由,予以支持。双方的一对孪生儿子尚为幼儿,长期随祖父母共同生活,若改变其抚养人,或将两兄弟分开抚养,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况且简某某患乳腺癌及其他疾病,需长期坚持治疗,抚养儿子的精力会明显受到影响;唐某某亦表示愿意独自承担孪生儿子的抚养费,且简某某无提出异议,予以确认。基于上述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双方的婚生儿子唐某才、唐某贵应暂由唐某某抚养为宜。简某某长期患病,且已下岗,离婚后将给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考虑唐某某在简某某患病期间未尽扶助义务,结合唐某某收入较低,且需抚养两个未成年儿子等实际情况,以保护患病方离婚后的合法权益原则出发,唐某某应酌情给子简某某一定的经济帮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一败、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准许唐某某与简某某离婚。二、婚生儿子唐某才、唐某贵由唐某某携带抚养,抚养费由唐某某自行负担。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飞鹿牌热水器1台,三轮车1辆归唐某某所有;21寸电视机1台归简某某所有。四、唐某某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给付简某某人民币3000元,作为经济帮助。案件受理费50元由双方各承担25元。

上诉人简某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判决不合理,原审法院基于唐某某生活困难才判决离婚,简某某由于生育两儿子后营养不良造成视力低下,并患有乳癌,《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唐某某见简某某下岗失业且患有乳癌,所以遗弃简某某,提出离婚,其行为已经构成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现简某某患重病,极需要丈夫的照顾,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不准离婚,并由唐某某与简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上诉人简某某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交新证据。

被上诉人唐某某答辩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唐某某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现简某某身患重病,且为低视力的残疾人,并已下岗失业,缺乏必要的生活来源,对此唐某某应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在精神上给予支持,但唐某某在简某某患病期间并没有尽扶助的义务,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应相互扶养的规定。现唐某某在此时向法院提出请求判决离婚,综合考虑简某某现有重大生活困难以及唐某某应尽扶养义务等因素,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判决暂不准予双方离婚为宜,原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欠妥,本院予以纠正。简某某在上诉中提出由双方分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此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禅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不准许上诉人简某某与被上诉人唐某某离婚。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唐某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简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梁冬

审判员麦嘉潮

审判员杨卫芳

二00四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刘斯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