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三初字第267-X号
原告顺德市万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德区X路X路段。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赵某,均系广州粤高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中山市千年电器燃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X镇X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鹰信五金家电商行,住所地顺德区X街道细滘德宝北路X号。
负责人招某某。
本院在审理顺德市万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山市千年电器燃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鹰信五金家电商行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顺德市万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顺德市万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顺德市万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5005元,由原告顺德市万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文波
审判员杨帆
代理审判员怀晓红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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