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穗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佛山市东益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村第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伍某某,厂长。
被告:高州联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高州市X镇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
被告:茂名市中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茂名市X路X号大院。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东益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州联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告茂名市中欣物流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东益电器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27日以与两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东益电器有限公司与两被告庭外和解并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东益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佛山市东益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彭新强
代理审判员龚麒天
代理审判员谢平
二00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丁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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