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海南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昌市中和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世荣,海南凯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陵水黎族自治县陵南瓜莱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乙,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明裕,海南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某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谢某某,男,1948年出生,汉族,文昌市X镇人,住(略),技术员。
上诉人文昌市中和企业有限公司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0)陵(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0)陵(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韩少清
代理审判员林某
代理审判员李秋芸
二000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海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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