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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某某要求被告鹤壁市卫生局履行法定职责,给其补发执业助理医师准考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原告侯某某,男。

被告鹤壁市卫生局。

原告侯某某要求被告鹤壁市卫生局履行法定职责,给其补发执业助理医师准考证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按照《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规定,医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被告并无为已经举行过的考试补发准考证的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行政相对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首先应该提供该行政机关具有履行某项法定职责的法律依据。本案原告之诉请,并非被告的法定职责,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侯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保平

审判员李敏

人民陪审员马学芳

二0一0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熙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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