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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盗窃、销售赃物、赵某、雷某某盗窃、何某丙、何某丁销售赃物案

时间:2003-10-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刑初字第132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杨某,化名魏某,花名“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淮阳县,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2年12月30日被羁押,同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甲,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别名赵某国,花名“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项城市,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3年1月10日被羁押,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省项城市X乡X村X组人。

被告人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东县,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2年12月14日被羁押,2003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乙。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丙(花名“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东县,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3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许某某,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丁(花名“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东县,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略)。2000年8月因犯销赃罪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1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3年1月6日被羁押,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谭某某,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字[200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赵某、雷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杨某某、雷某某、何某丙、何某丁犯销售赃物罪,于200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汉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某甲、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被告人雷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某乙、被告人何某丙及其辩护人许某某、被告人何某丁及其辩护人谭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对上列被告人分别提出了18项指控,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针对指控的事实,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及相关情节,当庭举证、质证某辩论,上列被告人作了最后陈某。综合双方争议及各自理由,本院评析如下:

(一)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2月18日凌晨三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雷某某携带铁钩、“T”型螺丝刀、钢锯等作案工具,驾驶广州本田小汽车窜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叠南新区AX号小食店对面(AX号楼下),两被告人分工合作,采用撬锁的方法,将停放该处的一辆车牌为粤E-(略)的深蓝色本田雅阁2。2(套羊城(略)商标)小汽车(经核价该车价值人民币84,933。00元)盗走。后开往惠东县以人民币3万元的价格卖给“老五”(另案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万元,雷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万元。破案后,该车无法追缴。

对指控的这一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某:

1、失某黄耀其的报案陈某证某,其于2002年2月19日凌晨零时30分停放在佛山市南海桂城叠南新区AX号小食店对面路边的一辆车牌为粤E-(略)的深蓝色的羊城(略)小汽车被人盗走。

2、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证某,在2002年2月中旬的一天凌晨3时许,其和杨某某两人带上工具,开杨某广州本田小汽车一起来到南海桂城叠南新区A036小食店对面,由杨某某下车用工具将一辆本田雅阁2。2型的深蓝色小汽车偷走,其则开杨某车跟在后面,后其和杨某起将偷来的车子开往惠东县以人民币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老五”,其分得人民币1万元,杨某某分得人民币2万元。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某,其在2002年9月底买“大宇”小汽车回河南之前与阿忠一起盗窃了4台小汽车,都是在佛山地区内,有3辆广州本田2.3雅阁,另有1辆是2。0本田雅阁车。

4、被告人雷某某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和照片证某,现场AX号楼下与AX号小食店对面是指同一个地点。

5、佛山市禅城区价格认证某心的核价证某证某,该被盗车辆价值为人民币(略)。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及被告人雷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辩称,其没有参与这宗盗窃汽车的犯罪,其当时还在家乡河南,尚未来到广东。其辩护人提出,该部分的指控仅有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证某不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秘密窃取一辆车牌为粤E-(略)的小汽车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某充分。但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参与此宗盗窃汽车的犯罪的直接证某只有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杨某某本人的供述不能直接证某其参与了此宗盗窃汽车的犯罪,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参与此宗盗窃汽车的犯罪的证某不足。据此,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价值人民币84,933。00元的车牌为粤E-(略)的小汽车,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参与此宗盗窃汽车的犯罪的证某不足,不予支持。

(二)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雷某某伙同孙黎明、钟真命(均另案处理)携带上述作案工具,驾驶一辆银灰色鲁F-(略)号牌的捷达车窜到山东省青岛市X路X号楼下,见有一辆银灰色的车牌为鲁B-(略)日本本田旅行车(经核价该车价值人民币190,000。00元)停放该处,3人分工合作,采用上述方法盗窃该车时,由于报警器发出警报声,被人发现致盗窃未遂。

对指控的这一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某:

1、失某胡建国的报案陈某证某,其停放于自家(山东省青岛市X路X号三单元X户)楼下的一辆车牌为鲁B-(略)银灰色日本本田旅行车被人撬坏,损失4490元。与其同单元X户的孟涛告诉其,在2002年8月1日凌晨2时许,孟涛在下楼时发现有人撬其的车准备偷车,孟当时就报警了,并下楼去追,发现偷车的人乘座一辆银灰色鲁F-(略)号牌的捷达车逃跑了。

2、同案人孙黎明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证某,其于2002年8、9月份伙同雷某某在青岛市X路X号楼附近正在盗窃1辆灰色本田旅行车时被人发现后逃跑。

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证某,2002年8月初的一天,姓孙的开着借来的一辆银灰色捷达轿车,带着其和钟真命来到青岛。大约在凌晨2时许,在青岛区一居民区内,钟真命和姓孙的发现有一辆灰色本田太空车停放在院内,姓孙的便把车停放在院外的马路上,其在车上望风,钟真命和姓孙的来到那辆车旁,姓孙的望风,钟真命用工具撬车,其听到车的报警器响了两遍,过了一会儿,钟真命跑过来上了车,钟说被人发现了,其就赶紧开车离开,后再开车转回来找到姓孙的。这次没偷成。

4、山东省涉案资产价值认定书证某,该车价值为人民币(略).00元,该车被损坏物品价值为人民币3570。0元。

被告人雷某某对本宗的盗窃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由于被盗车辆发出警报而盗窃未遂,请求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雷某某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本宗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某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本宗犯罪属盗窃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三)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雷某某伙同“小伍”(另案处理)携带上述作案工具,驾驶一辆蓝鸟牌小汽车从深圳窜到佛山市X路环市水电所门前,三人分工合作,采用上述同样方法,将停放该处的一辆车牌为E-(略)的白色的五十铃小货车(经核价该车价值人民币71,344。00元)盗走。后开往惠东县以人民币(略)元的价格卖给“老家伙”,被告人杨某某与“小伍”各分得赃款人民币5000元,雷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3000元。破案后,该车无法追缴。

对指控的这一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某:

1、失某邓富报案陈某证某,其于2001年8月13日晚22时停放在佛山市X路环市水电所门口处的一辆车牌为粤E-(略)的白色的五十铃农民车(小货车)被人盗走。

2、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证某,2001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其伙同“小杨”(即杨某某,下同。)、“小伍”开着一部黑色的蓝鸟牌小汽车来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那里的一间工厂门口,见有一部白色五十铃农用车,由“小杨”下车去偷,其同“小伍”两人在车内等,约过了20分钟,“小杨”就窃取了该车,后开往惠东县以人民币1.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老家伙”。其分得人民币3000元,“小杨”与“小伍”共得人民币(略)元。2002年8月中旬的一天凌晨,其和杨某某、“小伍”来到佛山市环市水电所门前,由杨某某下车用自带的工具,撬开车门,破坏电门锁,偷走一辆白色的粤字牌的五十铃农用车,该车以人民币1.3万元卖给“老家伙”,其分得人民币3000元,杨某某和“小伍”共得人民币(略)元。

3、被告人雷某某辨认作案现场笔录证某,在2001年8月的一天凌晨三时许,其伙同杨某某、“小伍”带上工具开一部桑塔纳车窜到环市水电所门口盗走一部粤字牌的白色大玻璃农用车(即五十铃)。

4、佛山市禅城区价格认证某心的核价证某明证某,该被盗车辆价值为人民币(略)。00元。

被告人雷某某对本宗的盗窃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杨某某否认参与了此宗盗窃的犯罪。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参与了此宗盗窃的证某不足。

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及其指认现场笔录与失某邓富的报案笔录在时间、地点等方面不能相互印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某、杨某某参与此宗盗窃的证某不足,公诉机关的这一指控不能成立。

(四)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9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雷某某携带上述作案工具,驾驶一辆车牌为豫P-(略)桑塔纳小汽车窜到佛山市X街九号楼下,两被告人分工合作,采用上述同样方法,将停放该处的一辆车牌为粤E-(略)的银灰色日本三菱太空车(经核价该车价值人民币362,208。00元)盗走。后开往惠阳市X镇以八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何某丙,何某以人民币(略)元卖给了李笑岩(另案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略)元,被告人雷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略)元。破案后,该车无法追缴。

对指控的这一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某:

1、失某吴某权的报案陈某证某,其于2002年9月12日晚上6时30分左右停放在佛山市X街X号楼下的一辆车牌为粤E-(略)的银灰色三菱N84七座太空车被人盗走。

2、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证某,2002年9月中旬的一天凌晨,其与杨某某开着一辆豫P-(略)的桑塔纳来到佛山市X街X号楼下,由杨某某用自带的工具,先剪断汽车报警器的电源线,再撬开车门上车,破坏防盗锁,偷走粤字牌银灰色的三菱太空车。其联系何某丙,以人民币(略)元将该车卖给何,其分得人民币(略)元,杨某某分得人民币(略)元。

3、被告人雷某某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证某,在2002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3时许,其伙同杨某某携带作案工具,开着一部桑塔纳小汽车窜到佛山市X街九号X号门前将一部粤字牌的三菱太空车盗走。

4、被告人何某丙的供述证某,2002年9月底,雷某某打电话给其,说有一部银色三菱太空车(系赃车),问其想不想销赃,并把车开到惠阳的淡水,其看了该太空车,发现就是打火的地方有被撬过的痕迹,其他地方都还好,其以人民币(略)元的价格买下了那辆三菱太空车,是雷某某卖的。后其以人民币(略)元的价格把该三菱太空车卖给了哈尔滨的赵某,当时是赵某的手下李某来取车的。

5、佛山市禅城区价格认证某心的核价证某证某,该被盗车辆价值为人民币(略)。00元。

被告人雷某某在法庭上辩称其没把车卖给何某丙,而是卖给了李笑岩。被告人杨某某否认参与了此宗盗窃的犯罪。其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参与此宗盗窃的犯罪的证某不足。被告人何某丙在法庭审理时否认参与此宗盗窃的销赃活动。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某该宗盗窃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某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参与此宗盗窃的犯罪的证某只有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而没有其他相应的证某加以印证,所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参与此宗盗窃的犯罪的证某不足,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这一指控不能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丙明知车牌为粤E-(略)的日本三菱太空车是赃车而予以购买和销售的证某有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被告人何某丙的供述,且两被告人的供述能相互印证。虽然被告人雷某某和被告人何某丙在法庭审理中否认被告人何某丙购买和销售赃车粤E-(略)的日本三菱太空车的事实,但该两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均作了稳定供述且能相互印证,故对该两被告人在法庭上的此辩解不予采信。故起诉书对被告人何某丙的这一指控的证某充分,应予认定。

(五)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雷某某携带上述作案工具,驾驶桑塔纳小汽车窜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五路丹桂苑B座楼下,两被告人分工合作,采用上述同样方法,将停放该处的一辆车牌为粤Y-(略)的白色的三菱吉普车(经核价该车价值人民币249,744。00元)盗走。后开往惠阳市以人民币(略)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何某丙,被告人杨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略)元,雷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略)元。被告人何某丙以人民币(略)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陈某(另案处理)。破案后,该车无法追缴。

对这一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某:

1、失某吴某伟的报案陈某证某,其于2002年9月27日22时左右停放在佛山市南海桂城南新五路丹桂苑B座楼下的一辆车牌为粤Y-(略)白色的三菱柏杰罗吉普车被人盗走,该车为(略)型。

2、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证某,2002年9月下旬的一天凌晨,其和杨某某开车来到南海桂城南新五路丹桂苑B座楼下,由其在车上看风,杨某某则下车用自带的工具,用上述的方法,先断报警电源,后撬车门,破坏电门锁和防盗锁,偷走一辆白色的粤字牌三菱吉普车。该车以人民币(略)元卖给了被告人何某丙,其分得人民币(略)元,杨某某分得人民币(略)元。

3、被告人雷某某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证某,其伙同被告人杨某某于2002年11月份的一天在南海桂城南新五路丹桂园B座楼下将一辆白色的三菱吉普车盗走。

4、同案人陈某的供述证某,“何某”一共卖给我4辆赃车,其中在2002年11月至12月的一天卖给我一辆(略)型吉普车。

5、被告人何某丙的供述证某,2002年10月份,雷某某卖给我一辆(略)型吉普车。

6、佛山市禅城区价格认证某心的核价证某证某,该被盗车辆价值为人民币(略)。00元。

被告人雷某某对本宗的盗窃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杨某某否认参与了此宗盗窃的犯罪。被告人何某丙在法庭审理中否认销售过车牌为粤Y-(略)的白色的三菱吉普车。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本宗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某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参与此宗盗窃的犯罪的证某只有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而没有其他相应的证某加以印证,所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参与此宗盗窃的犯罪的证某不足,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这一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何某丙在法庭审理中否认其销售过该赃车的事实,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丙销售该赃车的证某有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同伙人陈某的供述,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支持。

(六)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雷某某携带上述作案工具,驾驶桑塔纳小汽车窜到佛山市X路广发大厦西侧,两被告人分工合作,采用上述同样方法,将停放该处的一辆车牌为赣C-(略)的黑色的广州本田雅阁2.3型小汽车(经核价该车价值人民币272,570。00元)盗走,后开往惠东县以人民币(略)元的价格卖给一名花名叫“老人”(另案处理)的人。被告人杨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略)元,雷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略)元。破案后,该车无法追缴。

对这一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某:

1、失某黄广波的报案陈某证某,其于2002年9月28日晚上9时左右停放在佛山市X路广发大厦西侧的一辆车牌为赣C-(略)的黑色的广州本田雅阁2.3型小汽车被人盗走。

2、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证某,2002年9月下旬的一天,其和杨某某开车来到佛山市X路广发大厦旁边,由其在车上望风,杨某某则下车用自制的工具,用上述的方法偷走了一部深色的赣字牌2.3型广州本田小汽车。该车是由杨某某以人民币(略)元的价格卖出去的,其分得人民币(略)元,杨某某分得人民币(略)元。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某,其在2002年回河南之前与阿忠一起在佛山市内盗窃了4辆小汽车,有3辆广州本田2.3型雅阁,另1辆是2.0型本田雅阁车。

4、被告人雷某某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证某,其伙同杨某某于2002年9月29日凌晨3时许某佛山市X路广发大厦西侧的地下停车场将一部挂江西车牌的黑色广州本田2.3型小汽车盗走。

5、佛山市禅城区价格认证某心的核价证某证某,该被盗车辆价值为人民币(略)。00元。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雷某某和被告人杨某某对本宗盗窃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和被告人雷某某本宗盗窃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某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七)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雷某某携带上述作案工具,驾驶桑塔纳小汽车窜到佛山市同济医院门口,两被告人分工合作,采用上述同样方法,将停放该处的一辆车牌为粤E-(略)的白色的广州本田雅阁2.3型小汽车(经核价该车价值人民币300,010。00元)盗走,在开往去深圳布吉销赃途中经广州环城高速公路X路段时,撞向高速公路护拦,造成该车严重损坏,后被广州市X路政管理所扣获退还失某(保险公司已作理赔)。由于该车无法启动,两被告人弃车逃回佛山,再窜到佛山市X路X号东城大厦楼下,以同样的手法将停放该处的一辆车牌为粤O-(略)的墨绿色的广州本田雅阁2.3型小汽车(经核价该车价值人民币295,437。00元)盗走,后开往惠东县以人民币(略)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何某丙、何某丁,两何某人民币(略)元的价格卖给“老人”。被告人杨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略)元,雷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略)元。两何某所赚的赃款平分。破案后,粤O-(略)车无法追缴。

对上述的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某:

1、失某梁达报案陈某证某,其于2002年10月22日23时30分左右停放在佛山市同济医院门口东侧的一辆车牌为粤E-(略)的白色的广州本田雅阁2。3型小汽车被人盗走。

2、失某叶祥考的报案陈某证某,其于2002年10月22日11时左右停放在佛山市X路X号东城大厦东面楼下的一辆车牌为粤0-(略)的墨绿色的广州本田雅阁2。3型小汽车被人盗走。

3、证某何某己的证某证某,2002年10月22日,叶祥考将一辆车牌为粤O-(略)的墨绿色的广州本田雅阁2。3型小汽车开回佛山市X路东城大厦楼下停车场停放,2002年10月23日早上七时左右,叶祥考打电话给其说车被盗了,其便去报警了。

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证某,2002年10月的一天凌晨,其和杨某某来到佛山市某医院门口,由其望风,杨某某则用自带的工具,先剪断车的报警电源线,再撬车门,破坏电门锁和防盗锁,偷了一辆粤字牌的广州本田小汽车,他们打算将该车开回深圳销赃,当途经广州环城高速公路时,不知什么原因,该车撞向了路边的护栏,因该车无法再启动,他们就弃车逃回佛山。逃回佛山的当天凌晨四时许,其和杨某某以同样的手法在佛山市X路东城大厦楼下,偷了一辆墨绿色的粤O牌广州本田小汽车,该车以人民币(略)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何某丙,其分得人民币(略)元,杨某某分得人民币(略)元。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某,其在2002年回河南之前与阿忠一起在佛山市面上内盗窃了4辆小汽车,其中有3辆广州本田2.3型雅阁。

6、被告人雷某某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证某,其伙同杨某某于2002年10月23日凌晨在佛山市同济医院门口将一部粤字牌的白色广州本田2。型小汽车盗走,后在佛山市X路东城大厦东面楼下将一部车牌为粤O-(略)广州本田2。3型小汽车盗走。

7、广州东南西环高速公路事故报告证某了车牌为粤E-(略)的小汽车造成事故和损害程度以及扣获经过等。

8、被告人何某丙的供述证某,2002年12月上旬的一天,其和何某丁向杨某某以人民币(略)元的价格买回一辆黑色的2.3型广州本田小汽车,后其以人民币(略)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范伟疆。

9、被告人何某丁的供述证某,2002年11月25日左右,其和“阿桂”在深圳水贝招待所停车场向“小杨”以人民币(略)元的价格买了两部粤字牌、白色的2000年款和2001年款的广州本田2。3型小汽车,后其和“阿桂”将那两部车以人民币(略)元的价格卖给了“老人”,所得赃款他俩平分。

10、佛山市禅城区价格认证某心的核价证某证某,粤E-(略)车价值为人民币(略)。00元,粤0-(略)车价值为人民币(略)。00元。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杨某某对本宗盗窃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对被告人杨某某参与此宗盗窃的犯罪事实也没有异议,但提出粤O-(略)车的车主是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与其公诉身份有冲突。被告人雷某某对本宗盗窃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说其没有把该车卖给何某丙,而是将该车卖给了“老人”。被告人何某丙否认其销售过该赃车的事实。被告人何某丁对销售该赃车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和被告人雷某某该宗盗窃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某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粤O-(略)车的车主是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由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被告人提起公诉,与其公诉身份有冲突。经查,粤O-(略)车的车主是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该车属于国有财产,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为保护国有财产不受侵犯,依法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不存在与其公诉身份有冲突的问题,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丙销售过该赃车的证某有被告人雷某某、何某丙、何某丁的供述,且这些证某能相互印证,被告人雷某某和被告人何某丙在法庭审理中否认参与销售该赃车的事实的辩解与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不一致,本院不予采信,所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丙参与销售该赃车的证某充分,对被告人何某丙的这一指控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丁参与销售该赃车的证某有被告人何某丙和被告人何某丁的供述,且这两被告人的供述能相互印证,所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丁参与销售该赃车的证某充分,对被告人何某丁的这一指控成立。

(八)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赵某伙同范子玉(另案处理)窜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八号区农业银行宿舍停车内,两人分工合作,采用上述同样方法,将停放该处的一辆车牌为粤R-(略)的墨绿色的本田雅阁2.0型小汽车(套新凯牌入户,经核价该车价值人民币56,447。00元)盗走。后将车开往深圳交给被告人杨某某销赃,所得赃款三人分占。破案后,该车无法追缴。

对指控的这一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某:

1、失某李利文的报案陈某证某,其于2002年10月30日凌晨1时左右停放在清远市新城八号区农业银行宿舍停车场内的一辆车牌为粤R-(略)的墨绿色的新凯牌(本田雅阁2。0型)小汽车被人盗走。

2、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证某,2002年11月中旬(农历10月)的一天晚上,其与范子玉开车来到清远市清城区小市X号区X号D楼下,由其望风,范子玉撬车锁,将一辆深颜色的旧款式的本田小汽车盗走,后由范子玉将该赃车在深圳交给杨某某销赃,其分得3000元,范子玉与杨某某得多少钱其不清楚。

3、被告人杨某某对销赃该车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印证某赃车是由赵某伙同范子玉盗窃的。

4、被告人赵某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证某,2002年11月中旬(农历10月)的一天晚上,其伙同范子玉在清远市清城区小市X号区X号D楼下将一辆深颜色的旧款式的本田小汽车盗走。

5、佛山市禅城区价格认证某心的核价证某证某,该被盗车辆价值为人民币(略)。00元。

被告人赵某对参与本宗盗窃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没有分到钱。被告人杨某某对销售该赃车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该宗盗窃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某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辩称没有参与分赃,但这并不影响对其犯本罪的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销售赃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某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九)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赵某伙同范子玉携带上述作案工具,驾驶桑塔纳小汽车窜到佛山市玫瑰园南区“文记”面店前和佛山市X路黎明电子学校侧,三人分工合作,采用上述同样方法,将分别停放该处的一辆车牌为粤Y-(略)白色广州本田雅阁2。3型小汽车(经核价该车价值人民币300,010。00元)和一辆车牌为粤E-(略)的黑色的广州本田雅2.0型小汽车(经核价该车价值人民币298,181。00元)盗走。后三人将车开往惠东县,以人民币(略)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何某丙、何某丁,两何某以人民币(略)元的价格卖给“老人”。破案后,两车均无法追缴。

对这一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某:

1、失某詹长春的报案陈某证某,其于2002年10月31日停放在佛山市玫瑰园南区“文记”面店门口处(南区闸口治安岗处)的一辆车牌为粤Y-(略)的白色的广州本田雅阁2。3型小汽车被人盗走。

2、失某潘唯的报案陈某证某,其于2002年10月30日18时停放在佛山市X路旅游公司宿舍楼下路边(往黎明电子学校方向约二十米左右的路边)的一辆车牌为粤E-(略)的黑色的广州本田雅阁2.0型小汽车被人盗走。

3、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证某,2002年10月的一天,其与杨某某、范子玉开车来到佛山市玫瑰园南区“文记”面店前将一辆白色广州本田2.3型小汽车盗走,后在佛山影荫路黎明电子学校侧将一辆黑色广州本田小汽车盗走。后在深圳由杨某某负责联系把车售出,其分得人民币6000元左右。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某,2002年10月底的一天凌晨,其和“傻宝”、赵某国开车来到佛山市玫瑰园南区“文记”粥粉店门口,由赵某国望风,其和“傻宝”动手偷,将一辆广州本田2.3型小汽车盗走。后由其联系,以人民币(略)元的价格将该赃车卖给“胖子”,所得赃款由其和“傻宝”、赵某国平分。

5、被告人赵某国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证某,2002年9月或10月的一天凌晨,其伙同杨某军、范子玉在佛山市玫瑰园南区“文记”面店门口将一辆白色2.3型本田汽车盗走,后三人在佛山市X路黎明电子学校附近将一辆黑色本田小汽车盗走。

6、被告人杨某宝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证某,2002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其和“傻宝”、“老六”在佛山市玫瑰园南区“文记”面店门口将一辆白色2。3型广州本田小汽车盗走。

7、被告人何某丙的供述证某,2002年12月上旬的一天,其和何某丁向杨某某以人民币(略)元的价格买回一辆黑色广州本田小汽车,后其以人民币(略)元的价格卖给了范伟疆。

8、被告人何某丁的供述证某,2002年10月27日左右,其和“阿桂”在深圳市X村招待所停车场处以人民币(略)元的价格向“小杨”买回一辆粤E牌、白色、2001年款的广州本田2。3型小汽车和一辆粤E牌、绿色、2001年款的广州本田小汽车。后其和“阿桂”将那两部赃车以人民币(略)元的价格卖给了“老人”,所得赃款两人平分。

9、佛山市禅城区价格认证某心的核价证某证某,粤Y-(略)车价值人民(略)。00元,粤E-(略)车价值人民币(略)。00元。

被告人杨某某辩称其没参与盗窃车牌为粤E-(略)、黑色的广州本田雅阁2。0型小汽车。被告人赵某对本宗盗窃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何某丙否认参与了销售上述该赃车的事实。被告人何某丁否认参与了销售上述该赃车的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和被告人赵某犯本宗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某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丙和被告人何某丁参与销售上述该赃车的证某有被告人何某丙、何某丁、杨某某的供述,且这些供述能相互印证,两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否认参与销售上述该赃车的事实的辩解与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不一致,本院不予采信,所以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何某丙和被告人何某丁的这一指控证某充分,该指控成立。

(十)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赵某伙同范子玉携带上述作案工具,驾驶桑塔纳小汽车窜到佛山市禅城区X街六号楼下和禅城区X街X号楼下,三人分工合作,采用上述同样方法,将分别停放该处的一辆车牌为粤E-(略)的银灰色的广州本田雅阁2.3型小汽车(经核价该车价值人民币(略)。00元)和一辆车牌为粤E-(略)的灰黄色的广州本田雅阁2.3型小汽车(经核价该车价值人民币(略)。00元)盗走。后开往惠东县卖给被告人何某丙、何某丁,被告人赵某分得赃款人民币7000元。2002年11月4日,被告人何某丁以人民币(略)元的价格(已收人民币(略)元)将粤E-(略)的绿色的广州本田雅阁2。3型小汽车通过他人卖给张国强(另案处理),张在深汕高速行驶时被人赃并获。破案后,粤E-(略)号车已被追缴退还失某,粤E-(略)号车无法追缴。

对上述的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的证某:

1、失某何某标的报案陈某证某,其于2002年11月2日晚10时左右停放在佛山市X街X号楼下的一辆车牌为粤E-(略)的银灰色广州本田雅阁2。3型小汽车被人盗走。

2、失某苏最添的报案陈某证某,其于2002年11月2日17时左右停放在佛山市X街X号楼下的一辆车牌为粤E-(略)的灰黄色广州本田雅阁2.3型小汽车被人盗走。

3、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证某,2002年11月的一天,其和杨某某、范子玉在佛山市X街六号楼下将一辆银灰色的广州本田2.3型小汽车盗走,后在佛山市X街X号楼下将一辆金黄色的广州本田2.3型小汽车盗走。上述两赃车由杨某军(即杨某某)联系把车售出,其分得人民币6000元-7000元左右。

4、被告人赵某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证某,2002年农历10月的一天凌晨,其伙同杨某军、范子玉在佛山市X街六号楼前将一辆广州本田2.3型小汽车盗走,后在佛山市X街X号楼下将一辆金黄色的广州本田2.3型小汽车盗走。

5、被告人何某丙的供述证某,2002年12月上旬的一天,其和何某丁向杨某某以人民币(略)元的价格买了一辆黑色的2。3型广州本田小汽车,后其以人民币(略)元的价格卖给了范伟疆。

6、被告人何某丁的供述证某,2002年11月4日,其伙同“阿桂”(即何某丙)从杨某某处以人民币(略)元的价格购买了上述两赃车,后以人民币(略)元的价格卖给黄伟龙,其分得人民币(略)元。

7、同案人张国强的供述证某,2002年11月4日晚九时左右,其在惠东吉隆向吴某文购买了一辆广州本田小汽车从吉隆上高速开往汕尾,该车在汕尾路段被查扣。

8、公安机关发还物品清单证某,一辆车架号为(略)、发动机号为(略)、颜色为香槟色的广州本田雅阁2。3型小汽车已被追缴发还保险公司。

9、佛山市禅城区价格认证某心的核价证某证某,粤E-(略)车价值为人民币(略)。00元;佛山市原石湾区价格认证某心的核价证某证某,粤E-(略)车价值为人民币(略)。00元。

被告人杨某某和被告人赵某对本宗盗窃的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被告人何某丙和被告人何某丁在法庭审理中均否认参与销售上述两赃车的事实。被告人何某丁的辩护人辩称张国强的供述并没有说何某丁卖了上述两赃车给张国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和被告人赵某犯本宗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某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丙和被告人何某丁的证某有被告人何某丙、何某丁及同案人张国强的供述,但这些证某之间在时间、地点、参与人、价格等方面不能相互印证,所以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何某丙和被告人何某丁的这一指控的证某不足,该指控不能成立。根据公安机关发还物品清单不能证某粤E-(略)号车已被追缴退还失某。

(十一)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赵某伙同范子玉携带上述作案工具,驾驶桑塔纳小汽车窜到佛山市X镇弼塘乡市场侧空地,3人分工合作,采用上述同样方法,将停放该处的一辆车牌为湘F-(略)的蓝黑色的广州本田雅阁2.3型小汽车(经核价该车价值人民币300,010。00元)盗走。后开往惠东县经被告人雷某某介绍以人民币(略)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何某丙、何某丁。被告人杨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略)元,被告人赵某分得赃款人民币7000元,范子玉分得赃款人民币(略)元。破案后,该车无法追缴。

对这一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某:

1、失某邓正湘的报案陈某证某,其于2002年11月4日凌晨1时20分左右停放在佛山市X镇弼塘市场侧边的一辆车牌为湘F-(略)、黑蓝色的广州本田雅阁2.3型小汽车被人盗走。

2、证某杜某某的证某证某,其于2002年11月5日凌晨值班,到7时下班时,发现停放在佛山市X镇弼塘市场侧边的一辆车牌为湘字头的广州本田雅阁小汽车已不在那里了。

3、证某许某庚的证某证某,其于2002年11月5日凌晨2时30分接班时发现有两部差不多一样的黑色车从工地附近一前一后往大路上开。

4、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证某,2002年农历10月初的一天三时左右,其伙同杨某某、范子玉开车来到佛山市X街“保生堂凉茶店”门前,由范子玉、杨某某撬车锁,其在桑塔纳车上望风,将一辆黑色2.3型本田汽车盗走。后在深圳由杨某某将该赃车售出,杨某给其人民币3000元左右。

5、被告人赵某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证某,2002年农历10月初的一天三时左右,其伙同杨某军、范子玉在佛山市X街“保生堂凉茶店”门前将一辆黑色2.3型本田汽车盗走。

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某,2002年10月的一天,其和“傻宝”在佛山市X路边将一辆绿色的广州本田2.3型小汽车盗走。后由其在深圳以人民币(略)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赃车卖给胖子,“傻宝”分得人民币(略)元,其分得人民币(略)元。

7、被告人何某丙的供述证某,2002年12月上旬的一天,其和何某丁向杨某某以人民币(略)元的价格买了一辆黑色的2。3型广州本田汽车,后其以人民币(略)元的价格将该赃车卖给了范伟疆。

8、被告人何某丁的供述证某,2002年11月5日或6日,其伙同阿桂在深圳以人民币(略)元的价格向“小杨”买了一辆墨绿色的广州本田小汽车,后其以人民币(略)元的价格将该赃车卖给了黄伟龙。

9、被告人雷某某对销售该赃车的事实供认不讳,并指证某赃车是介绍何某丙从杨某某处购买的。

10、佛山市禅城区价格认证某心的核价证某证某,该被盗车辆价值为人民(略)。00元。

被告人杨某某和被告人赵某对本宗盗窃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本宗盗窃的赃款是平均分。被告人雷某某在法庭审理中辩称其没有参与介绍销售该赃车。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销售赃物罪的证某不足,该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何某丙和被告人何某丁在法庭审理中均否认参与销售该赃车。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和被告人赵某犯本宗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某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销售赃物罪的证某只有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而没有其他的证某加以印证,且被告人雷某某在法庭审理中否认其参与介绍销售该赃车的事实,所以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雷某某的这一指控证某不足,该指控不能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丁销售该赃车的证某有被告人杨某某、何某丁的供述,且这些供述之间能相互印证,被告人何某丁在法庭审理中否认参与销售该赃车的辩解与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不一致,本院不予采信,所以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何某丁的这一指控证某充分,该指控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丙销赃该车的证某不足,该指控不能成立。

(十二)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雷某某伙同“伟军”(另案处理)携带上述作案工具,驾驶粤N车牌“基先达”小汽车窜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东X号,两人分工合作,采用上述同样方法,将停放该处的一辆车牌为粤A-(略)银灰色的广州本田小汽车(经核价该车价值人民币300,010。00元)盗走。后开往惠东县以人世间币(略)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枫(另案处理),被告人雷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略)元。破案后,该车无法追缴。

对这一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的证某:

1、失某黄新木的报案陈某证某,其于2002年11月19日晚八点三十分停放在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东X号的一辆车牌为粤A-(略)银灰色的广州本田雅阁2。3型小汽车被人盗走。

2、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证某,2002年11月下旬的一天凌晨,其和“伟军”开车来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东X号楼下,由其在车上望风,“伟军”下车用自制的工具,先剪断汽车的报警器电源线,再撬开车门,破坏电门锁和防盗锁将一辆车牌为粤A字牌的广州本田小汽车盗走。该赃车由“伟军”卖给了哈尔滨一个叫赵某的人,其分得人民币(略)元人民币。

3、被告人雷某某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证某,2002年11月下旬的一天凌晨二时左右,其伙同“伟军”在广州市黄埔大道X号楼下将一辆车牌为粤A字的广州本田小汽车盗走。

4、佛山市禅城区价格认证某心的核价证某证某,该被盗车辆价值为人民币(略)。00元。

被告人雷某某对本宗盗窃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某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十三)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赵某伙同范子玉携带上述作案工具,驾驶桑塔纳小汽车窜到佛山市X街市场旁边的停车场和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敦煌茶馆停车场,3人分工合作,采用上述同样方法,将分别停放该处的一辆车牌为粤E-(略)白色的广州本田雅阁2.3型小汽车(经核价该车价值人民币238,784。00元)和一辆车牌为粤Y-(略)的香槟色风神小汽车(经核价该车价值人民币217,690。00)盗走。后开往惠东县经被告人雷某某介绍卖给被告人何某丙,被告人赵某分得赃款人民币7000元。破案后,两车均无法追缴。

对这一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的证某:

1、失某余桂开的报案陈某证某,其于2002年12月6日晚上12时停放在佛山市X街大观市场旁边的停车场内的一辆车牌为粤E-(略)白色的广州本田雅阁2。3型小汽车被人盗走。

2、证某吴某某的证某证某,2002年12月7日凌晨停放在大观街一栋烂尾楼停车场的车位上的一辆白色、车牌为粤E-(略)的广州本田雅阁小汽车被人盗走,该车的车主叫阿开。

3、失某谭某昌的报案陈某证某,其于2002年12月7日凌晨1时左右停放在南海桂城岐建村旁边的泽景园楼下敦煌茶庄停车场的一辆车牌为粤Y-(略)的香槟色风神小汽车被人盗走。

4、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证某,2002年12月初,其伙同杨某某、范子玉、孙东峰在佛山市X街旁边停车场将一辆白色广州本田2.3型小汽车盗走,后在南海桂城海之路敦煌茶艺馆旁边的停车场将一辆黑色风神小汽车盗走。该两赃车由杨某在深圳销售出去,其分得人民币6000元至7000元。

5、被告人赵某国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证某,2002年12月初的一天,其伙同杨某军(即杨某某)、范子玉、孙东峰在佛山市X街市场旁边停车场将一辆白色的广州本田雅阁2。3型小汽车盗走,后在南海桂城海之路敦煌茶艺馆侧停车场将一辆黑色风神小汽车盗走。

6、被告人杨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印证某某是同案人,其把该两赃车以人民币(略)元的价格卖给了“阿忠”(即雷某某),其分得人民币(略)元,“傻宝”分得人民币(略)元。

7、被告人雷某某对销售上述两赃车的事实供认不讳,并指证某两赃车是介绍何某丙从杨某某处购买的。

8、被告人何某丙对销售上述两赃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9、佛山市禅城区价格认证某心的核价证某证某,粤E-(略)车价值为人民币(略)。00元,粤Y-(略)车价值为人民币(略)。00元。

被告人杨某某和被告人赵某对本宗盗窃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雷某某在法庭审理中否认参与介绍销售上述两赃车。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销售赃物罪证某不足。被告人何某丙在法庭审理中否认参与销售上述两赃车。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和被告人赵某犯本宗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某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某介绍销售上述两赃车的证某有被告人杨某某和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且两被告人的供述能相互印证,被告人雷某某在法庭审理中否认参与介绍销售上述两赃车的辩解与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不一致,本院不予采信,所以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雷某某的这一指控证某充分,该指控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丙销售上述两赃车的证某有被告人雷某某、何某丙、杨某某的供述,且这些供述能相互印证,被告人何某丙在法庭审理中否认参与销售上述两赃车的事实的辩解与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不一致,本院不予采信,所以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何某丙的这一指控的证某充分,该指控成立,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十四)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赵某伙同范子玉携带上述作案工具,驾驶桑塔纳小汽车窜到佛山市电影公司门口侧(普澜一路海日新文化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门前),3人分工合作,采用上述同样方法,将停放该处的一辆车牌为粤E-(略)黑色的广州本田雅阁2.3型小汽车(经核价该车价值人民币300,010。00元)盗走,后开往惠东县以七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何某丙、何某丁。所得赃款3人分占。被告人何某丙、何某丁将两辆车再以八万元的价格卖给范伟疆(另案处理),两何某所赚的赃款平分。破案后,该车无法追缴。

对上述的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的证某:

1、失某强国力的报案陈某证某,其于2002年12月8日21点左右停放在佛山市电影公司门口右侧的一辆车牌为粤E-(略)黑色的广州本田雅阁2.3型小汽车被人盗走。

2、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证某,2002年12月8日左右,其伙同杨某某、范子玉、孙东峰在佛山市X路海日新文化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门前(即佛山市电影公司门口右侧)将一辆黑色广州本田2。3型小汽车盗走。后由杨某某在深圳将该赃车销售出去,其分得人民币3000元左右。

3、被告人赵某对作案现场指认笔录证某了作案现场与其供述一致。、

被告人何某丙对销售该赃车的事实供认不讳,并指证某赃车是由其伙同何某丁从杨某某处购买的。

5、被告人何某丁对销售该赃车的事实供认不讳,并指证某赃车是由其伙同“阿桂”(即何某丙)从“小杨”(即杨某某)处购买的。

6、佛山市禅城区价格认证某心的核价证某证某,该被盗车辆价值为人民币(略)。00元。

被告人杨某某和被告人赵某对本宗盗窃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何某丙和被告人何某丁在法庭审理中均否认参与销售该赃车的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和被告人何某丙犯本宗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某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丙和被告人何某丁销售该赃车的证某有被告人何某丙和被告人何某丁的供述,且这些供述能相互印证,被告人何某丙和被告人何某丁在法庭审理中否认参与销售该赃车的辩解与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不一致,本院不予采信,所以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何某丙和被告人何某丁的这一指控的证某充分,该指控成立。

(十五)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赵某伙同范子玉携带上述作案工具,驾驶桑塔纳小汽车窜到佛山市禅城区石湾榴苑二街X座后面楼下和禅城区石湾三友岗中路X号楼下,3人分工合作,采用上述同样方法,将分别停放该处的一辆车牌为粤E-(略)的黑色的广州本田雅阁2.3型小汽车(经核价该车价值人民币298,181。00元)和一辆车牌为粤U-(略)的绿色的广州本田雅阁2.3型小汽车(经核价该车价值人民币270,053。00元)盗走。后开往惠东县卖给被告人何某丙、何某丁,被告人杨某某保分得赃款人民币(略)元,赵某分得赃款人民币7000元,范子玉分得赃款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何某丙、何某丁再将两辆车以人民币(略)元的价格卖给范伟疆,两何某所赚的赃款平分。破案后,两车均无法追缴。

对上述的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的证某:

1、失某伍赤楠的报案陈某证某,其于2002年12月13日晚七时左右停放在佛山市石湾榴苑二街X座后面楼下的一辆车牌为粤E-(略)的黑色的广州本田雅阁2。3型小汽车被人盗走。

2、失某陈某国的报案陈某证某,其于2002年12月13日晚10点钟左右停放在佛山市石湾三友岗中路X号宿舍楼后面停车场的一辆车牌为粤U-(略)的绿色的广州本田雅阁2.3型小汽车被人盗走。

3、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证某,2002年12月的一天,其伙同杨某某、范子玉在佛山市石湾榴苑二街X座后面楼下将一辆黑色广州本田2.3型小汽车盗走,后在佛山市石湾三友岗中路X号楼下将一辆黑色本田2。0型小汽车盗走。上述两赃车由杨某某销售出去,其分得人民币6000元至7000元。

4、被告人赵某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证某了作案现场与其供述一致。

5、被告人杨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印证某某是同案人,同时证某该车是卖给“胖子”(何某丁),当时有一个其不认识的男子在等“胖子”,其分得人民币(略)元人民币,赵某分得人民币(略)元。

6、被告人杨某某对作案现场指认笔录证某了作案现场与其供述一致。

7、同案人范子玉的供述证某了其伙同杨某某、赵某在上述地点偷车的情况。

8、同案人范子玉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证某了作案现场与其供述一致。

9、被告人何某丙对销售上述两赃车供认不讳,并指证某述两赃车是其伙同何某丁从杨某某处购买的。

10、被告人何某丁对销售上述两赃车的事实供认不讳,并指证某述两赃车是其伙同“阿桂”从杨某某处购买的。

11、佛山市禅城区价格认证某心的核价证某证某,粤E-(略)车价值为人民币(略)。00元,粤U-(略)车价值为人民币(略)。00元。

被告人杨某某和被告人赵某对本宗盗窃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本宗盗窃的所得赃款平分。被告人何某丁对销售上述两赃车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何某丙在法庭审理中否认参与销售上述两赃车的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和被告人赵某犯本宗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某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丁销售上述两赃车的证某有被告人杨某某和被告人何某丁的供述,且这两被告人的供述能相互印证,据此足以认定被告人何某丁销售上述两赃车的事实,所以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何某丁的这一指控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丙销售上述两赃车的证某有被告人何某丙、何某丁、杨某某的供述,且这些供述能相互印证,被告人何某丙在法庭审理中否认参与销售上述两赃车的辩解与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不一致,本院不予采信,所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丙犯销售赃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某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十六)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12月26日凌晨三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范子玉携带上述作案工具,驾驶桑塔纳小汽车窜到佛山市禅城区X村一座与三座楼下,两人分工合作,采用上述同样方法,将分别停放该处的一辆车牌为粤E-(略)的黑色的广州本田雅阁2.3型小汽车(经核价该车价值人民币238,784。00元)和一辆车牌为粤E-(略)的白色广州本田雅阁2.3型小汽车(经核价该车价值人民币300,010。00元)盗走。后开往惠东县以人民币(略)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何某丙、何某丁,被告人杨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略)元,范子玉分得赃款人民币(略)元。被告人何某丙、何某丁再以人民币(略)元的价格卖给“老人”,两何某所赚赃款平分。破案后,两车均无法追缴。

对上述的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的证某:

1、失某谢淑英的报案陈某证某,其于2002年12月25日24时左右停放在佛山市X村中间的小区内的一辆车牌为粤E-(略)的黑色的广州本田雅阁2。3型小汽车被人盗走。

2、失某黎国良的报案陈某证某,其于2002年12月25日晚9时30分停放在佛山市X村一座楼下中间处的一辆车牌为粤E-(略)的白色广州本田雅阁2.3型小汽车被人盗走。

3、同案人范子玉的供述证某,2002年12月26日晚十一时左右,其伙同杨某某在佛山市一居民住宅区楼下将分别停放该处的一黑一白的广州本田汽车盗走。上述两赃车由杨某某在深圳销售出去,其分得赃款人民币(略)元。

4、同案人范子玉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证某,2002年12月下旬的一天凌晨,其伙同杨某某在佛山市X镇X村三座楼下停车场将一辆白色和一辆黑色的广州本田2。3型小汽车盗走。

5、被告人杨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印证某述两赃车以人民币(略)元的价格卖给了“胖子”(何某丁),当时“胖子”是与一个其不认识的男子一起来买车的,其分得赃款人民币(略)元,“傻宝”(即范子玉)分得赃款人民币(略)元。

6、被告人杨某某对作案现场指认笔录证某了作案现场与其的供述一致。

7、被告人何某丙对销售上述两赃车的事实供认不讳,并指证某述两赃车是由其伙同何某丁从杨某某处购买的。

8、被告人何某丁对销售上述两赃车的事实供认不讳,并指证某述两赃车是由其伙同何某丁从杨某某处购买的。

9、佛山市原石湾区价格认证某心的核价证某证某,粤E-(略)车价值为人民币(略)。00元,粤E-(略)车价值为人民币(略)。00元。

被告人杨某某对本宗盗窃的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本宗盗窃的所得赃款是由被告人杨某某与范子玉平分的。被告人何某丙和被告人何某丁对销售上述两赃车的事实没有异议。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本宗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某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杨某某的分赃情况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他同案人的多次供述,故对其辩护人提出所得赃款平分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丙和被告人何某丁犯销售赃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某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十七)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12月27日凌晨二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范子玉,携带上述作案工具,驾驶桑塔纳小汽车窜到佛山市X路X号与X号之间的停车场内,两人分工合作,采用上述同样方法,将停放该处的一辆车牌为粤E-(略)的黑色的皇冠3.0型小汽车(经核价该车价值人民币367,678。00元)盗走。后开往惠东县以人民币(略)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何某丙、何某丁,被告人杨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略)元,范子玉分得赃款人民币(略)元,之后何某丙、何某丁再将该车以人民币(略)元的价格卖给范伟疆,两何某所得赃款平分。破案后,该车无法追缴。

对这一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的证某:

1、失某刘志坚的报案陈某证某,其于2002年12月26日18时30分左右停放在佛山市X路X号光明职校侧B座楼下的一辆车牌为粤E-(略)的黑色的皇冠3。0型小汽车被盗走,现场发现一个“T”型作案工具。

2、同案人范子玉对伙同杨某某盗窃该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3、同案人范子玉对作案现场指认笔录证某了作案现场与其的供述一致。

4、被告人杨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印证某车是由其卖给了“胖子”(何某丁),当时“胖子”是伙同一个其不认识的男子一起来买车的。

5、被告人杨某某对作案现场指认笔录证某了作案现场与其的供述一致。

6、被告人何某丙对销赃该车的事实供认不讳,并指证某车是由其伙同何某丁从杨某某处购买的。

7、被告人何某丁对销赃该车的事实供认不讳,并指证某车是由其伙同何某丙从杨某某处购买的。

8、佛山市原石湾区价格认证某心的核价证某证某,该被盗车辆价值为人民币(略)。00元。

被告人杨某某对本宗盗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所得赃款系平分。被告人何某丙和被告人何某丁对销赃该车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是以人民币(略)元的价格转卖的,被告人何某丙还辩称其仅分得人民币5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本宗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某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对所得赃款系平分的辩解,与其以前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同伙人范子玉的供述不一致,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何某丙和被告人何某丁明知车牌为粤E-(略)的皇冠3。0型小汽车是赃车而予以购买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赃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丙和被告人何某丁犯销售赃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某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丙对其仅分得赃款人民币5000元的辩解,与其以前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告人何某丁的供述不一致,本院不予采信。

(十八)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12月29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范子玉携带上述作案工具,驾驶桑塔纳小汽车窜到佛山市X路X号楼下,两人分工合作,采用上述同样方法,将停放该处的一辆车牌为粤Y-(略)的黑色的广州本田雅阁2.3型小汽车(经核价该车价值人民币300,010。00元)盗走。后开往惠东县以人民币(略)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何某丙、何某丁,两何某以人民币(略)元的价格卖给“老王”,所赚赃款两何某分,之后被告人杨某某再回佛山作案时被抓获。破案后,该车无法追缴。

对这一指控,公诉机关宣读和出示了以下的证某:

1、失某范永忠的报案陈某证某,其于2002年12月28日晚10点钟停放在佛山市X路X号楼下停车场的一辆车牌为粤Y-(略)的黑色的广州本田雅阁2。3型小汽车被盗走。

2、同案人范子玉对伙同杨某某参与本宗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

3、被告人杨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印证某车是卖给“胖子”(何某丁)。

4、被告人何某丁对销赃该车的事实供认不讳,并指证某车是伙同“阿桂”(何某丙)从“小杨”(杨某某)处购买的。

5、被告人何某丙对销赃该车的事实供认不讳,并指证某车是伙同何某丁从杨某某处购买的。

6、佛山市禅城区价格认证某心的核价证某证某,该被盗车辆价值为人民币(略)。00元。

被告人杨某某对本宗盗窃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何某丙和被告人何某丁对销赃该车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是以人民币(略)元的价格转卖该赃车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本宗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某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丙和被告人何某丁犯销售赃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某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丙和被告人何某丁对其是以人民币(略)元销赃该车的辩解,与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不一致,本院不予采信。

为了证某上述的指控,公诉机关还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的证某:

1、证某陈某的辨认笔录证某其辨认出了被告人“何某”(何某丁)。

2、被告人杨某某辨认同案人的笔录证某其辨认出了被告人“阿桂”(何某丙)、“老六”(赵某国)、“阿忠”(雷某某)、“俊宝”(范子玉)、“胖子”(何某丁)。

3、被告人赵某辨认同案人的笔录证某其辨认出了被告人“杨某军”(杨某某)、同案人范子玉。

4、被告人雷某某辨认同案人的笔录证某其辨认出了被告人杨某某、“阿贵”(何某丙)、何某丁。

5、被告人何某丁辨认同案人的笔录证某其辨认出了被告人“小杨”(杨某某)、“阿贵”(何某丙)、“阿忠”(雷某某)。

6、被告人何某丙辨认同案人的笔录证某其辨认出了被告人“小杨”(杨某某)。

7、被告人杨某某辨认在深圳销赃现场的笔录,证某曾在上述地点销赃车给“肥仔”。

8、被告人何某丁辨认买卖赃车现场的笔录,证某曾在上述地点与杨某某等人交易脏车。

9、被告人何某丙辨认买卖赃车现场的笔录,证某曾在上述地点交易脏车。

10、公安机关从豫S-(略)桑塔纳小车上起获的作案工具照片,与前3被告人供述的作案工具吻合,该车系赃车。

11、扣押物品清单:

(1)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某某手上扣押作案用车,是一辆厂牌为桑塔纳车号为豫P-(略)小汽车;另一辆作案用车是黑色、粤B-(略)轿车,系被告人杨某某用赃款买的;赃款人民币(略)。00元等。

(2)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何某丁手上扣押诺基亚8310手机一部、诺基亚8250手机一部、项链一条、戒指一只。

1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杨某某对参与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与同案人的供述、证某证某、失某证某及其他证某吻合,并能印证某案人具有参与盗窃或销赃的行为。(2)被告人赵某对参与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与同案人的供述、证某证某、失某证某及其他证某吻合,并能印证某案人具有参与盗窃或销赃的行为。(3)被告人雷某某对参与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与同案人的供述、证某证某、失某证某及其他证某吻合,并能印证某案人具有参与盗窃或销赃的行为。(4)被告人何某丙对参与销赃的事实供认不讳,与同案人的供述、证某证某、失某证某及其他证某吻合,并能印证某案人具有参与盗窃或销赃的行为。(5)被告人何某丁对参与销赃的事实供认不讳,与同案人的供述、证某证某、失某证某及其他证某吻合,并能印证某案人具有参与盗窃或销赃的行为。

综上所述,本院认定,被告人杨某某参与盗窃犯罪活动11次,盗得汽车17辆,价值人民币(略)。00元;销赃汽车1次1辆,价值人民币(略)。00元。被告人赵某参与盗窃犯罪活动7次,盗得汽车11辆,价值人民币(略)。00元。被告人雷某某参与盗窃犯罪活动7次,盗得汽车7辆,价值人民币(略)。00元;未遂1辆,价值人民币(略)。00元;销赃汽车1次2辆,价值人民币(略)。00元。被告人何某丙单独或参与销赃10次,销赃汽车14辆,价值人民币(略)。00元。被告人何某丁单独或参与销赃8次,销赃汽车11辆,价值人民币(略)。00元。

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某在被抓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被告人何某丁的情况,提供侦破何某丁和何某丙销赃犯罪案件以及抓捕何某丁的重要线索的行为属于立功。经查,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告人何某丁和被告人何某丙有共同销赃的犯罪行为,被告人杨某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不构成立功,属于坦白。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某在被抓后第一次询问时就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其与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交代了同案犯的情况,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经查,其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还提出就被告人杨某某所犯销售赃物罪而言,杨某某在2002年12月30日被抓时,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犯销售赃物罪的犯罪事实,杨某某就如实供述了其为被告人赵某和同案犯范子玉销售赃车-粤R-(略)本田汽车的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经查,其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还提出认定被告人杨某某多分得赃款的证某不足。经查,被告人杨某某的多次稳定供述及其他同案犯的供述,都可以证某被告人杨某某多分所得赃款的事实,其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的从犯。经查,被告人赵某多次伙同被告人杨某某及其他同案人共同盗窃汽车,每次都积极参与盗窃和分赃,其与其他同案人只是犯罪分工的不同,其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着必不可少的重要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其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赵某具有立功表现。经查,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与其他同案人共同盗窃犯罪事实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属于坦白,其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雷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雷某某在盗窃过程中只负责开车,没有参与撬车等重要事项,其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是从犯。经查,被告人雷某某辩解其只负责开车,没有直接参与撬车等盗车行为,只有其本人的供述,而没有其他的证某加以印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雷某某多次伙同被告人杨某某及其他同案人共同盗窃汽车,每次都积极参与盗窃和分赃,其与其他同案人只是犯罪分工的不同,其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着必不可少的重要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其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还提出本案的赃物核价违反规定,其核价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根据。本院认为,本案是由佛山市城区公安局立案受理侦查,本案赃物的核价系由佛山市禅城区价格认证某心认定,而该中心具有合法的价格认证某格,其依法所作出的赃物估价鉴定结论,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雷某某的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何某丁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某丁具有立功表现。经查,被告人何某丁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与被告人何某丙共同销赃的犯罪事实,不构成立功,属于坦白,其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多辆汽车,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赃车而予以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销售赃物罪。依法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和销售赃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某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其与其他同案人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表现,但其多次实施盗窃汽车的犯罪活动,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大部分所盗汽车不能予以追缴,其犯罪的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严惩,其辩护人提出请求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被告人杨某某所犯销售赃物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多辆汽车,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某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与其他同案人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表现,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具有坦白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系本案从犯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多辆汽车,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雷某某明知是赃车而为他人介绍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销售赃物罪。依法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盗窃罪和销售赃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某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雷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与其他同案人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表现,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雷某某具有坦白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雷某某系本案从犯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何某丙明知是赃车而单独或伙同他人予以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销售赃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丙犯销售赃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某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丙多次实施销赃,销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某丙系初犯,主观恶性小,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何某丁明知是赃车而单独或伙同他人予以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销售赃物罪。其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丁犯销售赃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某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丁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其与伙同被告人何某丙销赃汽车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表现,但其多次实施销赃,销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其辩护人请求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某的作案用车豫P-(略)桑塔纳车系赃车,予以追缴。被告人杨某某的另一辆作案用车粤B-(略)轿车系其用赃款买的,予以追缴。对被告人杨某某所得部分赃款人民币(略).00元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2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2年12月14日至2016年6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何某丙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2月24日起至2006年2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何某丁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1月6日至2006年1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对追缴的赃款人民币(略)。00元、赃车豫P-(略)桑塔纳车、粤B-(略)轿车及其他赃物由暂扣单位佛山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静

代理审判员雷某

人民陪审员王昌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古加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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