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南海家乐仕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X镇西桥工业区X号。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
原告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颜知明,广东可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德市希贵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容桂大道南X号A。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
被告顺德市坂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X路骏业北一横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海家乐仕电器有限公司、潘某某诉被告顺德市希贵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顺德市坂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侵犯专利(专利号(略).5)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海家乐仕电器有限公司、潘某某与被告顺德市希贵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顺德市坂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南海家乐仕电器有限公司、潘某某于200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海家乐仕电器有限公司、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海家乐仕电器有限公司、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由原告南海家乐仕电器有限公司、潘某某承担。
审判长孙文波
代理审判员杨帆
代理审判员黎之燕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泽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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