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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市里水丹美臣水暖洁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珠区精彩摄影设计工作室定作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9-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1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海市里水丹美臣水暖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X镇新联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陈某锋,广东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海珠区精彩摄影设计工作室,住所地广州市X路X号粤信广场嘉东楼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雷挺,(略)部队法律顾问处律师。

上诉人南海市里水丹美臣水暖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称“丹美臣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2002)南民二初字第2070-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丹美臣公司与广州市海珠区精彩摄影设计工作室(以下称“精彩工作室”)签订一份《委托合同》,约定由精彩工作室为丹美臣公司制作、印刷16K大小、共52页的产品目录画册,数量为5000册,单价为8.8元,而丹美臣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预付(略)元定金。合同还约定了画册的封面、封底使用250g双铜印刷以及由精彩工作室送货等其他有关事项。签订合同时,丹美臣公司依约支付了(略)元定金予精彩工作室。此后,双方又达成一致的口头协议,由精彩工作室在履行该合同的基础上另外为丹美臣公司制作产品单张画页需9900张,每张单价为0.5元。精彩工作室在制作画册样本后,丹美臣公司的职员张云曾在该画册样本上批注“同意修改5处后印刷”的字样。精彩工作室对样本作修改后分别委托广州市荔湾区德兴印刷厂(以下称“德兴印刷厂”)和广州市白云区丰彩彩印公司印刷上述画册及画页,并于二○○二年七月三日,将4000张画页及1000本画册送到丹美臣公司在广州交易会的展销场所,而丹美臣公司只签收了其中的4000张画页和500本画册,定作价款合共6400元。同年七月三日,精彩工作室再次将4135本画册和5900张画页以及94张产品底片送往丹美臣公司,并在送货单上注明除免费赠送的底片外其余64张底片的价格,精彩工作室称该送货单是由丹美臣公司的人员签收,但该送货单上的“收货单位及经手人”处的签名难以辩认。而精彩工作室还持有一份名为“南海市丹美臣水暖洁具有限公司送货单”的电脑打印单,并称该电脑打印单亦是由丹美臣公司出具给其,而该单上亦有与上述送货单上相同的签名。张云于次日曾向精彩工作室出具一张收条,确认收到该工作室所拍的产品底片94张。该批画册、画页的定作价款合共(略)元,而产品底片的价格为每张80元,因精彩工作室同意免费赠送给丹美臣公司底片30张,故丹美臣公司还应支付5120元底片的费用,上述两批送货的价款及底片的价值合共为(略)元。精彩工作室认为丹美臣公司尚欠其(略)元定作价款未付,经追收未果,遂于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丹美臣公司支付上述欠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二审诉讼期间,丹美臣公司向本院申请委托有关部门对本案画册的封面、封底是用250g双铜印刷还是用250g哑粉印刷以及对画册的有关质量进行鉴定。本院为此委托广东省印刷品质量监督检测站对此进行鉴定,并向其提供了精彩工作室于一审期间提供的画册成品及样本。该站于二○○三年七月四日向本院作出《关于送检的〈(略)〉画册封面、封底用纸及印刷质量的鉴定报告》,认定该画册成品的封面、封底的纸张均为铜版纸;而对于画册成品的印刷质量,则认为“从整体看,送检印刷品图像的层次(立体感)较好,但有些图片失真较严重(如P1、P16等),物品的质感未能表现出来。此后,本院向作出上述鉴定结论的鉴定人就该结论内容进行调查并制作相应笔录,该鉴定人认为其于鉴定结论中提出的画册成品在图片质量上存在的问题在样本中亦存在,且出现的问题是一致的,并表示虽然其在结论中提到画册成品与样本的纸张颜色和品种不相同,但就图片质量而言,是可以看出成品与样本出现问题的一致性。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丹美臣公司与精彩工作室签订的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精彩工作室为丹美臣公司制作画册画页,均按合同约定将彩稿交由丹美臣公司修改确认后印刷,并将画册、画页交给其签收。丹美臣公司收货后没有及时支付货款给精彩工作室,尚欠其货款(略)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丹美臣公司必须将该款偿付给精彩工作室。丹美臣公司认为精彩工作室制作的画册质量与双方约定不符,但没有证据证实,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丹美臣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精彩工作室货款(略)元。案件受理费1524元,财产保全费399元,合计1923元,由丹美臣公司承担。

上诉人丹美臣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上诉称:双方签订合同后,丹美臣公司只在二○○二年七月三日广州交易会展销场地收到画册500本和4000张画页,而精彩工作室提供的另一份送货单和电脑进货单根本未经丹美臣公司签章确认,不能证实丹美臣公司曾接收过这批货物。而且精彩工作室制作的画册存在质量问题,丹美臣公司于二○○二年七月九日已以质量异议函的形式书面告知精彩工作室,但精彩工作室在收到异议函后一直不予协商解决产品的数量和质量问题。丹美臣公司于一审时已提交了对方制作的画册成品,非专家也能看出画册的图片无镀铭光泽感,有生锈的感觉。此外,双方约定画册的封面和封底要用进口250克双铜,而精彩工作室交付印刷用的是250克哑粉,不符合双方之间的约定。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精彩工作室的诉讼请求,并判令由其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人丹美臣公司在二审期间向本院申请委托有关部门对本案画册的封面、封底是用250g双铜印刷还是用250g哑粉印刷以及对画册内的有关摄影技术质量进行鉴定。

被上诉人精彩工作室答辩称:除丹美臣公司确认其已收到的画册和画页外,二○○二年七月四日,精彩工作室与德兴印刷厂的送货车一同将另外4135本画册和5900张画页送到丹美臣公司,由其仓管人员签收并出具了进货单,当时丹美臣公司的员工张云、梁妙姗均在场,精彩工作室对此提供了大量的证据予以证明。而且丹美臣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向精彩工作室预交了(略)元订金,而其收到的第一批货总价值仅为6400元,但其却没有起诉精彩工作室,而是精彩工作室起诉其,丹美臣公司对此无法自圆其说。而丹美臣公司所谓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画册的样本,已由其合同签订人张云验收,张云对该样本进行了确认并批注“修改五处后印刷”,显示精彩工作室制作的样本毫无质量问题,而画册的成品质量比样本更加精美。且丹美臣公司在两次接收货物时,均已按照惯例进行了检查验收,并且将一部份货物作为宣传品发给了其客户,而并未提出任何质量问题。至于丹美臣公司称画册的封面印刷问题,事实上精彩工作室交付的产品封面全部是按约定的250克双铜版印刷的,而精彩工作室与德兴印刷厂的合同中所写的“封面用250克哑粉印刷”实属笔误,已经在核对后与德兴印刷厂进行了更正,德兴印刷厂对此完全可以证明。事实上,丹美臣公司在一审诉讼举证时效内未提出任何有关质量问题的证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丹美臣公司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精彩工作室为其辨解提供的证据有:

1、德兴印刷厂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该厂受精彩工作室的委托于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印刷“帝森”画册5000册,原签订合同约定封面用纸是250g哑粉,而经落实改为250g双铜,且画册的质量经该厂质检部门检验,没有任何质量问题。

2、证人罗林于二审期间到庭所作的证言。该证人称其是德兴印刷厂的司机,并证明其于二○○一年七月三日为精彩工作室将500本该厂印刷的画册送到丹美臣公司在广州市交易会的展销场所,于二○○一年七月四日经德兴印刷厂的安排再将该厂所印的4135本画册送往精彩工作室后,再由精彩工作室带其至丹美臣公司卸货。

上诉人丹美臣公司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1不能证明其所印刷的产品没有质量问题,因该证据不是鉴定部门的证明,故对其不予确认。对于证据2,丹美臣公司则认为该证人供职的德兴印刷厂与精彩工作室有业务往来,与其有利害关系,故对该证人证言不予确认。而对于本院依丹美臣公司的申请而委托广东省印刷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本案画册所作的鉴定结论,丹美臣公司表示没有意见,而精彩工作室亦表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该结论中所说的“有些图片失真较严重”的结论亦没有异议,但认为其原因是由于有问题的这些图片是由丹美臣公司提供,而并非由精彩工作室拍摄出来的,是丹美臣公司为节省成本而要求使用这些图片制作画册。

对于广东省印刷品质量监督检测站所作的鉴定报告,上诉人丹美臣公司表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而被上诉人精彩工作室亦表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并提出鉴定报告中提到的出现失真问题的图片的底片是由丹美臣公司提供的,因而导致这些问题。对于本院向鉴定人所作的调查笔录,精彩工作室表示对其内容基本没有异议;而丹美臣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在质证该证据后表示因其没有专业知识而暂不发表意见。

根据上述当事人确认的证据、事实以及对当事人争议的证据的认证,结合一审期间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因此确认了本院以上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丹美臣公司与精彩工作室之间的定作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丹美臣公司上诉认为并未收到精彩工作室于二○○二年七月四日所送的4135本画册和5900张画页,并表示对精彩工作室提供的相应送货单和电脑进货单不予确认,本院对此不予采纳,理由是双方约定精彩工作室为丹美臣公司制作产品目录画册5000本和画页9900张,丹美臣公司已为此支付了(略)元定金,而据其确认其仅于二○○二年七月三日在广州交易会的展销场所收到的定作物,价值仅为6400元,丹美臣公司在没有收到余下货物的情况下,却一直没有向对方主张返还多付的定金,这与通常的商业交易习惯不符,丹美臣公司对此亦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且精彩工作室于二○○二年七月四日所送的货物中除4135本画册和5900张画页外,还包含了94张产品底片,并在送货清单上注明了除免费赠送以外的64张底片的价格和金额,而丹美臣公司的职员张云出具收条确认收到该94张底片,结合精彩工作室提供的电脑打印单,可认定丹美臣公司同时收到了上述货物。至于丹美臣公司上诉还提出精彩工作室制作的画册存在质量问题,且该画册的封面、封底用纸并非是双方约定的250g双铜,但根据本院依其申请而委托广东省印刷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精彩工作室于一审提供的画册成品进行有关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证实画册的封面、封底用纸为铜版纸,即精彩工作室在该约定上并无违约。至于画册成品的图片质量,该结论虽认为有些图片存在失真和缺乏质感的问题,但经向鉴定人了解,这些问题在样本中亦存在,且出现的问题是一致的,也就是说,精彩工作室在向丹美臣公司交付样本审校时,样本已存在上述图片质量问题,而丹美臣公司职员张云对此并无提出修改要求,而是确认同意修改其余五处问题后才印刷,故精彩工作室对其在作出相应修改后按样本印刷出来的画册成品存在的与样本一致的且委托加工方并没有提出修改要求的图片质量问题不应再承担有关责任,对丹美臣公司以上述理由拒付货款,本院不予支持。丹美臣公司收取精彩工作室为其加工制作的价值(略)元的画册、画页和底片,扣减其已支付的(略)元定金,尚欠(略)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丹美臣公司应予清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4元,由上诉人南海市里水丹美臣水暖洁具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梁冬

审判员张秀丽

代理审判员卢海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邹佩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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