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冼某某与区某某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时间:2003-09-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531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冼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欧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区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上诉人冼某某因侵害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某民法院(2003)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对从南海区某安局大岗派出所调取的四份笔录未予质证即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佛山市南海区某民法院(2003)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佛山市南海区某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麦洁萍

代理审判员麦嘉潮

代理审判员杨桂明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罗凯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