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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潘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3-11-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058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邱某忠,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上诉人刘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一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略).50元,并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潘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费、蔬菜损失费等各种损失费(不含已支付的医疗费)共计(略)元给上诉人刘某某;

二、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各2250元,共计450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睿

代理审判员张雪洁

代理审判员潘某斌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姜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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