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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银行)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格力电器市场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营销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郑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和众综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焦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史宏杰,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格力电器市场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爱国,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银行)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格力电器市场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营销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格力营销公司于2007年8月22日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请求判令:郑州银行支付格力营销公司存款2000万元、存款利息x元(从2006年4月10日计算至2007年8月10日,另加上对账单已计算利息2203.13元)共计x元。原审法院于2008年2月19日作出(2007)郑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郑州银行不服该判决,于200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4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0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2009年6月2日,本院作出(2009)豫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中止本案诉讼。郑州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史宏杰,格力营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爱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郑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赵爱武

审判员司胜利

审判员周会斌

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魏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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