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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某甲犯金融凭证诈骗罪、马某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牛某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犯罪,于2009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4月1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秦保锦,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犯罪,于2009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4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袁某某,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牛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09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3月25日被逮捕,2010年4月3日被鹤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0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甲犯金融凭证诈骗罪、马某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牛某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0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宏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甲及其辩护人秦保锦,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袁某某,被告人牛某乙等到庭参加诉讼。2010年6月10日,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于当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2010年7月9日,鹤壁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于2010年7月10日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某甲于1998年12月被聘为高村信用社代办员,2003年10月被撤销代办员资格,从2004年开始牛某甲采取收定期存款户的钱后储户联和记账联(本人留存联)如实填写,交信用社联则少记存款额,用该“大头小尾”的方法诈骗32位储户的钱款126.2万元。

2007年初牛某甲想到用假存单骗取储户的存款,牛某甲通过制作假证的广告,电话联系买了两张假空白存单。2007年5月份牛某甲又让徐朝晖(另案处理)帮助其制作了两张假存单。2007年2月份牛某甲通过马某某为其制作信用社的空白假存单180余份。综上,牛某甲利用假存单137张、白条4张,活期存折11本共诈骗储户金额1083.3503万元,给群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4.898万元。

2006年至2008年底,牛某乙在不具备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以支付高息的方式,使用牛某甲提供的存单或以打白条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30.5503万元。

马某某自2007年2月份至2009年春节前伪造两批假存单共180余份,并伪造了三枚淇县宏源信用社的印章,以1万元的价格将假存单和印章卖给牛某甲。

公诉机关提供了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鉴定、书证等证明材料,认为被告人牛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大量向牛某甲出售伪造的金融票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乙采取返还存款“贴水”的方式,使用牛某甲为其提供的存单以及打“白条”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牛某甲、马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被告人牛某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牛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牛某甲具有自首、立功情节。

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马某某没有完整的实施伪造金融票证的犯罪行为,情节相对较轻。

经审理查明:

1998年12月,牛某甲被聘为淇县X村信用社晋庄信用站代办员,2003年10月,牛某甲被撤销代办员的资格,降为只负责向农村信用社提供业务信息,不再经办具体业务的联络员,2007年底与信用社脱离关系。

牛某甲为偿还欠款,从2004年开始,采取储户联和记账联(本人留存联)如实填写,交信用社联少记存款额,用这种“大头小尾”的方法诈骗32位储户126.2万元。牛某甲利用信用社的活期存折11本,采取私下向储户存取款的方式,诈骗储户10.0003万元。2007年初,牛某甲通过制贩假证者,购买了两张空白存单,2007年5月份,牛某甲又让徐朝晖(另案处理)帮助其制作了两张存单,2007年2月、2009年初牛某甲先后两次以1万元的价格,让马某某为其制作180余份信用社的空白存单,和三枚农村信用社的公章,共使用137张假存单,及用打白条的方式,通过牛某乙诈骗储户947.15万元。综上,牛某甲采用以高额“贴息”为诱饵,多次进行诈骗,诈骗总额1083.3503万元,牛某甲将诈骗的钱款用于归还前次诈骗钱款、支付高额贴息、购买汽车、房产、赌博、买彩票等,至案发,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4.898万元。

2006年至2008年底,牛某乙在不具备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以向储户支付高额“贴水”的方式,使用牛某甲提供的存单或以打白条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30.5503万元。

2009年2月23日,牛某甲到淇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冯××证言证实,2009年2月14日,信用社工作人员发现牛某乙持一张假存单到信用社取款。

2、证人李××证言证实,牛某甲开始是信用社代办员,后来为协储员。2003年6月,高村信用社下面的代办站代办员撤销,牛某甲降为协储员。代办员可以自行办理存取款手续,而协储员不能办理手续。

3、证人袁××证言证实,2006年,牛某甲领取三十份定期存单,办好存单后,交信用社营业室进账。

4、证人冯××证言证实,2003年,杨晋庄信用站撤销后,牛某甲被降为协储员。2007年12月份,高村信用社与牛某甲解除了业务关系。

5、证人杨××证言证实,2003年,信用社将牛某甲从代办员降为协储员。

6、鹤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鹤)公(刑)鉴(文)字[2009]X号印章鉴定书证实,淇县公安局送检的83份淇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宏源信用社的储蓄存单,经鉴定所送检材“淇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宏源信用社储蓄专用章”印章印文与淇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的样本“淇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宏源信用社储蓄专用章”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7、鹤公网监监字【2009】第X号电子数据鉴定报告,在牛某甲使用的U盘中发现存有仿造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存单”图片文件2个。该U盘经牛某甲辨认,是其使用的U盘。

8、河南四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豫四方司鉴所【2009】计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1)在牛某甲电脑主机中恢复出部分与案件相关的内容;(2)牛某甲电脑主机回收站发现有部分文件,显示删除时间为2009年2月14日。

9、证人马××证言证实,被扣押在案的灰色小型汽车(福克斯,豫x)是其丈夫牛某甲登记在她的名下。2009年2月14日大约9点多钟,她妹马某青给了她一张13万元存单让转存一下,上面写的是她母亲牛某花的名字。

10、证人张××证言证实,福克斯轿车是牛某甲买的,登记的户主是马某兰。

11、证人童××证言证实,牛某甲用她的身份证买了建设花苑一套房,用她的名字办的房产手续。

12、证人郭××证言证实,2008年5月27日,童秀贞交了一套购买建设花苑房款。

13、证人牛××证言证实,2009年2月16日,他和牛某甲在成都见了面,牛某甲说给别人存的款,都是假存单,赌博和买彩票都花了。2009年2月22日晚上,牛某甲去公安局投案了。

14、证人牛××证言证实,她没有在淇县宏源信用社存过款,2008年2月14日,以她的名义存款15万元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15、证人徐××证言证实,2007年春天,他去牛某甲家修电脑和打印机,修好后,牛某甲拿起一张500元面额信用社的存单,让他把这张存单存到电脑里了,他教牛某甲把存单调成存单内容的格式。中间停了好长时间,牛某甲让他修打印机,后来他让靳秀军拿去用了。中间又隔了一段时间,牛某甲拿一张6万元的存单,让他输到电脑里,用一张白纸打印了出来。停了一两个星期,牛某甲又来到他的门市部,拿了张空白的存单,让他给上面打印存单信息,是信用社的存单。他给牛某甲打过存单以后,牛某甲自己又照着打印的格式打印了一张存单。

16、证人马××证言证实,2009年2月14日上午,听说牛某甲用的存单是假的。2009年2月14日,她让马某兰转存了一个15万元的存单,这个存单是牛某甲以牛某花的名字存的。牛某甲还买了一辆黄某的哈飞汽车、一辆长安福特汽车,2008年,以她二姐童秀贞的名字在建设花苑买过一套房子,钱是牛某甲出的。

在淇县县城租房时,她见过徐朝晖和牛某甲摆弄打印机。牛某甲从身上掏出来一张打好的银行存单,有数字(金额等),她见屋里也放有打印好的存折。2007年春天的一天上午,牛某甲说去徐朝晖那里开存单了。2008年夏天的一天下午,牛某甲搬来了一台打印机,后来将这台打印机搬到建设花苑了。2009年2月12日夜里12点,在王滩村上快速通道路口,牛某甲把打印机扔了。

平常都是她公公牛某乙给牛某甲打电话,说某某放家多少钱要存。牛某甲出走的当天晚上,给她交待了三件事,将电脑中“啊啊啊”文件删除,将那张15万元的存单重新存一下,将房产证手续交给童秀贞。

17、淇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宏源信用社证明证实,淇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于2009年3月12日为宏源信用社提供的83笔存单户名、账户、凭证编码、印章进行了核查,结果如下:

按照存单账号核查,信用社电脑均显示无此账号和储户姓名。

对83张存单宏源信用社储蓄专用章核对,该印章基本上看不出有太大区别;对83张存单下边个人印章核对,发现盖有牛某甲、张玉平、刘文清三人印章,该三人均不是信用社员工。

18、领用活期、定期存折明细表证实,1998年12月至2006年3月,牛某甲在高村信用社领取过活期及定期存折。

19、高村信用社出具的定期存款明细表证实,牛某甲于2004年2月1日至2006年5月10日领取定期存款清单、存取款的情况。

20、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

(1)侦查人员扣押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存单、活期存折、收(取款)凭证及相关涉案财产情况;

(2)2009年2月15日,侦查人员从牛某乙的住处搜查出账本、记账单页、牛某甲手章、定(活)期存单(折)、存(取)款凭条,并进行了扣押;

(3)2009年2月17日,侦查人员从马某兰处扣押灰色福克斯轿车(车牌号豫x)一辆;

(4)2009年2月17日,侦查人员从马某兰处扣押户名为牛某花存单两张,存入日期为2009年2月14日,金额共计15万元;

(5)2009年2月19日,侦查人员从童秀贞处扣押建设花苑X号楼X单元X层东户购房手续及房产证等相关文件;

(6)2009年2月20日,侦查人员从靳秀军处扣押“爱普生”牌打印机一台;

(7)2009年2月27日,侦查人员从马某某天马某计印务室搜查出涉案电脑主机一部、打印机二台、扫描仪一台等物,并予以扣押。

21、淇县公安局出具的存单一览表及在案的83份宏源信用社定期假存单。

22、淇县公安局出具的涉案白条一览表及在案的存(取)款凭单。

23、侦查机关从牛某乙处扣押的记账本,证实了储户存取款情况。

24、被告人牛某甲供述证实,他用假存单骗群众的钱了,2009年2月13日晚上,他父亲牛某乙给他说李某国、李某某等人的存款到期了。他一下子凑不够这么多现金,就跑到成都,他哥牛某军劝他投案自首,他就回来投案了。

1998年,他在高村信用社当代办员,从那后开始领取活期空白存折和定期空白存折,开展吸收存款业务。

2003年,他买了辆哈飞轿车,欠了别人四五万块钱,就利用代办员的便利条件,采取多收储户的钱,少给信用社报账的办法截留储户的现金,隔三差五用着钱了就采用这种方法占用储户的存款,从2004年开始一直持续到2006年。后来想把储户的欠款还上,就通过买彩票、赌博还账,截止到案发,累积欠储户的存款有四五百万元。

他给他妻子马某青15万元,让马某青其母牛某花的名字存起来,逃跑到成都后给了他哥牛某军一个农行卡,卡上有1.2万元,以他二丈姐董秀珍的名义在建设花苑买了一套住宅,花了24万元左右,还以他大丈姐马某兰的名义买了一辆福克斯汽车,花了13万元。

他是从2006年底开始用打印的假存单欺骗储户的,那时候信用社开始用打印的存单了。2007年1月,由于他手里已经没有信用社的空白存单了,就通过制假证的广告电话联系,制作了两张假存单。

2007年2月,他通过马某某做了一些假存单。他给马某某提供了一张淇县宏源信用社的存单样本,马某某教他如何打印存单,他操作几次就会了,假存单和真的一样,信用社的章是马某某刻的。2008年12月份,第一批假存单用完后,他又拿着样本找到马某某又做了些存单,由于没有钱给储户支取了,觉得事情要暴露,就把假存单烧了。做这两次假存单,他一共给了马某某1万来块钱。

他拿到存单后,等他父亲牛某乙通知,如果有人存钱,他就去家拿钱,再给他们送一张自己打印好的假存单,另外每万元再给人家500元左右的贴息。

第一台打印机是他买的,用了一年左右,后来他又买了一台,一直到案发前几天,他把打印机扔了。他刚开始打假存单时打的不好,是让徐朝晖教的,打的跟真的一样。他的打印机坏过几个月,让徐朝晖打过两张存单。

25、被告人马某某供述证实,他在2007年春节到2009年春节期间,给牛某甲印制过两次淇县X村信用社的空白存单,还给牛某甲刻过三枚淇县X村信用社的印章。

他给牛某甲制作的第一批存单,一共有七八十张,牛某甲到武陟县将存单拿走了,给了他5000元钱,当时他还让照着存单样本上的印章刻了一枚淇县X村信用社的印章。后来牛某甲又让他设计存单格式的打印模式,讲解如何打印。2009年春节前,牛某甲又让他做了七八十张空白假存单,刻制了两枚淇县信用社的印章,给了他5000元钱。

26、被告人牛某乙供述证实,2009年2月14日,他到淇县宏源信用社取款,信用社不给取,把他带到公安局了。他家从1993年就是信用社代办点,先是他干,后来牛某甲干。牛某甲从2006年开始在淇县租房住,不常回家,群众存款时,他就先给人家打个手续,然后通知牛某甲来家拿钱。他收的钱在记账本上记着,另外那些散页记的是活期存折支取情况。

27、被告人牛某甲、马某某、牛某乙的户籍证明。

28、高村信用社关于牛某甲任职情况、签订代办员协议情况、工资领取情况及岗位职责情况汇报材料及相关书证证实,牛某甲在信用社的任职经历及岗位职责情况。

29、侦查机关出具的牛某甲2006年吸收存款明细表以及牛某甲2006年定期存款明细表显示,牛某甲共吸收李某某等32人存款299.8万元,其中葛高林等11人所存105.5万元予以了支取,存款金额为67.65万元。证实了牛某甲用信用社的存单,采取大头小尾的方式,诈骗32位储户126.2万元的事实。

30、侦查机关出具的户名为葛水来等11人活期存折证实,存折上有10.0003万元的余额。

31、侦查机关出具的户名为李某某等137人(次)的假存单清单证实,牛某甲用假存单骗取储户920.25万元。

32、侦查机关出具的储户实际损失清单证实,该案给储户造成504.0898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33、淇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该案的案发、侦破以及各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34、牛某甲制作的83份假存单、11份活期存折、白条4张,牛某乙的记帐本1个,牛某甲的U盘1个。

35、李某国、李某某、杨英菊、葛武彩、赵新来、刘文荣、葛梅叶、王东海、李某国、赵文雪、肖某莲、陈树海、刘文喜、吕秀琴、李某香、牛某生、王海菊、高风梅、王玉英、李某凤、刘占瑞、杨炳全、杨爱庆、杨喜庆、周书信、郑双喜、葛建民、葛建红、葛燕红、孙保祥、牛某英、赵文生、牛某生、牛某生、夏泽山、崔浩岭、杨爱岭、李某枝、夏青梅、王玉山、牛某贵、牛某喜、吴菊花、杨付魁、杨小红、杨桂庆、杨小荣、郑艳丽、葛银平、杨宝雷、侯软荣、葛高林、葛红文、牛某、牛某国、杨美堂、杨建旗、杨建民、杨建平、杨玉民、肖某莲、杨金贵、刘凤祥、刘小山、葛水来、闫文平、葛亚云、牛某贵、唐保庆、牛某贵、杨爱龙、肖某珍等部分受骗群众的陈述、证言,与侦查机关出具的假存单清单、受骗群众实际损失清单、活期存折、白条以及被告人牛某甲、牛某乙供述的内容相吻合。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收取储户存款后用“大头小尾”、伪造存单等方式,骗取他人存款,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票据的管理制度和他人财产的所有权,不仅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而且严重危害了当地社会秩序的稳定,给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马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向牛某甲出售伪造的信用社印章及大量的金融票证,侵犯了国家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导致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且情节严重。

被告人牛某乙采取提高存款“贴水”的方式,使用牛某甲为其提供的假存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扰乱了金融秩序,导致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

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牛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对牛某甲从轻处罚。牛某甲协助公安机关将马某某抓获,属有立功表现,可以对牛某甲从轻处罚。牛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牛某甲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关于马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马某某没有完整的实施伪造金融票证的犯罪行为,情节相对较轻”的辩护意见,经查:马某某先后两次为牛某甲制作信用社的空白存单180余份、信用社印章3枚,设计存单格式的打印模式,并向牛某甲传授打印空白存单的方式,其行为符合伪造金融票证的构成要件,且情节严重。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牛某甲、马某某、牛某乙能够认罪、悔罪,可以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牛某甲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23日起至2024年2月22日止)。

二、被告人马某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24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止)。

三、被告人牛某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减去其被羁押的46天)。

上述三被告人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任利民

审判员王珂

代理审判员孙晓波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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