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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2月1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3月18日被依法逮捕,2010年5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2月1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3月18日被依法逮捕,2010年5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8年6月2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0年2月1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3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贺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宏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贺某某、刘某某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贺某某在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原料车间盗窃电缆36.9米,其中型号为x/x+1X70的电缆总长18.6米,型号为x/x+1X70的电缆总长18.3米。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赃物,仍用面包车将二被告人所盗电缆拉至渑池县X乡X村其开办的废品收购门市进行收购,后三人在过磅时被公安人员发现,张某某、贺某某逃跑,刘某某被当场抓获,赃物追缴失主。2010年2月11日上午,张某某、贺某某到渑池县公安局仰韶派出所投案。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缆价值875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贺某某、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证人牛某某的证言,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贺某某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赃物照片,渑池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以及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领回被盗电缆的证明,渑池县公安局仰韶派出所破案报告证实张某某、贺某某系投案自首,三被告人的年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875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运输、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贺某某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庭审中亦能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且赃物已追缴,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

被告人贺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

(以上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11日起至2010年7月10日止)。

以上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小伟

审判员徐群生

代审判员李辉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贺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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