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彭某某与刘某、陶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3-11-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456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某,男,汉族,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潘希冲,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略)。

原审被告陶某某,男,30岁,住所(略)。

上诉人彭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2)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刘某所诉案情为其所举证据明确充分地予以证实,为法律真实,陶某某、彭某某缺席视为承认且不影响这一认定。

原审判决认为:本案事故双方已就损害赔偿的项目、金额协商一致并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在自愿确定损失和责任的基础上签订的民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后对双方具有有效合同的约束力,双方应遵守履行,违约则须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该调解协议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均无违反法律规定,协议过程中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故其效力能及于最终处理事故赔偿。刘某凭此协议要求陶某某赔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彭某某为摩托车车主,应对刘某承担垫付责任。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陶某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3901.80元、误工费2712.60元给刘某。二、彭某某对前项赔偿承担垫付责任。案件受理费275元由陶某某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彭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彭某某经本院传唤无到庭应诉”与客观事实不符。2003年1月25日彭某某已到了南海法院西樵法庭,但找不到本案法官;2003年1月25日是星期六休假日,原审法院在未传唤彭某某的情况下缺席判决,诉讼程序不合法。彭某某已将摩托车卖给九江人何锦华,后何锦华将摩托车转卖给陶某某,陶某某是摩托车实际使用人、受益人和控制人,因此摩托车所产生交通事故应由陶某某本人负责。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初字第X号文件,购车未办理入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很明显,本交通事故责任人是陶某某而非彭某某。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刘某口头答辩认为:要求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陶某某未进行答辩。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诉讼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02年l1月18日,原审法院将有关诉讼文书包括开庭传票送达至南海区X镇上东管理区,由彭某某的母亲陈仪端代彭某某签收。2003年2月19日,原审法院将又将开庭传票送达至南海区X镇,由彭某某的母亲陈仪端代彭某某签收。

本院认为:本案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陶某某驾驶摩托车与刘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刘某受伤后并逃逸,原南海市公安局已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陶某某应负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当事人对此并无异议。因此,陶某某应向刘某赔偿损失。彭某某主张肇事车辆己卖给何锦华,何锦华又转卖给陶某某,其已不支配及控制该车辆,但未能举证证实,故其仍应作为车主对刘某的损失承担垫付责任。原审判决以陶某某与刘某之间的调解协议作为认定刘某损失的依据,当事人对此均未提起上诉,故本院亦依此确认刘某的损失。彭某某另主张原审法院未通知其到庭参加诉讼,诉讼程序违法,但经审查,其诉讼文书已由其母亲陈仪端签收,故原审判决程序并无不合法之处。故彭某某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上诉人彭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梁冬

代理审判员麦嘉潮

代理审判员杨桂明

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梦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