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佛中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顺德市英凯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海富房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凯波,广东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起诉认为:被告分别于2000年8月、2001年7月和2001年8月将其在佛山市顺德区X镇X街X号、勒流镇龙升居住区C号地和勒流镇X街从天里X号开发建设的永强楼、龙景楼和桥富楼商住楼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承包建筑,该几项工程已全部竣工验收备案交付给了被告。2003年7月1日原、被告双方经核对,确认被告结欠原告工程款共计(略)元。由于被告无款支付,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被告以其拥有价值(略).58元的房产物业(详见清单)作价(略)元抵顶结欠原告的工程款。根据双方于2003年7月1日签订的《抵顶工程款协议》第三条的约定,被告负责代办其用于抵顶工程款物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费用由被告承担。但被告却一直没有为原告办理这些物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致令原告至今仍无法取得这些物业的房屋所有权证,使其该项财产权得不到充分的法律保障。据此,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其用于抵顶结欠原告工程款(略)元的房产物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略)元,两项合计(略)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于本案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负责办好其用于抵顶结欠原告工程款(略)元的价值(略).58元的房产物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书交付原告。抵顶工程款的物业包括:
1、龙景楼商铺:编号104(面积94.36㎡),编号105(面积104.97㎡),编号106(面积73.13㎡),编号108(面积57.52㎡),编号110(面积84.98㎡);
2、龙景楼车库:编号111(面积23.38㎡),编号112(面积22.11㎡),编号113(面积18.48㎡),编号114(面积24.96㎡),编号115(面积19.13㎡),编号116(面积18.63㎡),编号117(面积18.63㎡),编号118(面积18.63㎡),编号119(面积22.63㎡),编号123(面积23.73㎡),编号124(面积24.41㎡);
3、桥富楼住宅:编号502(面积118.35㎡);
4、桥富楼车库:编号112(面积17.54㎡),编号118(面积17.48㎡),编号121(面积19.23㎡);
5、聚怡楼商铺:编号7(面积85.20㎡),编号9(面积100.69㎡),编号13(面积137.72㎡);
6、永强楼住宅:编号606(面积98.62㎡),编号303(面积91.15㎡),编号603(面积91.15㎡),编号605(面积97.31㎡),编号604(面积91.15㎡),编号302(面积97.34㎡),编号502(面积97.34㎡),编号602(面积97.34㎡),编号601(面积98.63㎡);
7、永强楼商铺:编号1(面积96.20㎡),编号2(面积88.63㎡),编号3(面积75.54㎡),编号4(面积75.54㎡),编号5(面积59.82㎡),编号6(面积59.36㎡);
8、永强楼车库:编号1(面积26.93㎡),编号2(面积32.69㎡),编号3(面积30.47㎡),编号4(面积26.26㎡),编号5(面积26.80㎡),编号6(面积28.86㎡),编号7(面积28.86㎡),编号8(面积29.10㎡),编号9(面积30.33㎡),编号10(面积23.13㎡),编号11(面积22.82㎡),编号12(面积29.50㎡),编号13(面积23.29㎡)。
二、被告承担2003年7月1日双方确认的办理上述物业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所应缴纳的税费(略).83元,由被告在办证时直接向相关部门缴纳。
三、本案受理费(略)元由被告承担。
当事人要求本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上述和解协议。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秀武
代理审判员吴健南
代理审判员谭洪生
二○○三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徐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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