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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受贿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淇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原任淇县107国道北阳超限超载检测站站长。

辩护人苏某某,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博、高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5年至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任淇县北阳超限超载检测站站长职务之便,先后收受过往超限车辆贿赂款3500⒃骸锕滴R面值2000元、充交手机费1000元,减收过往车辆超限罚款,为超限车辆从淇县、庙口检测点通过提供便利。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退。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解被告人王某某收受周某国现金3000元,系二人之间的礼上往来,被告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不应认定为受贿。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05年元月,我被任命为淇县北阳超限站站长至今。2005年三四月份,焦作的运输户李某某为了让我照顾他的超限车,在我办公室送给我现金2000元,他的车辆到超限站过磅后,我让值班人员少罚款、不卸货。这2000元我用于个人消费;2006年4月份一天,周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朝歌南路城建局附近,让我去找他。在他车上周某某拿出一沓钱给我说:“以前我的车在外地被扣,你没少帮忙,并且我的车也经常从淇县超限站过,请在过站时给予照顾”。我当时推辞不要,说帮忙是应该的,我就收下了。后我查了查他给我的那一沓钱是3000元,我用于个人消费;2006年至2010年春节期间,我先后收受安阳黄某乙现金2000元、收受李某某现金2000元;收受滑县曾某某现金1000元;收受淇县聂某某现金1500元;收受刘某丙和刘某丙现金2000元;收受郭某某现金2000元;收受孙某某现金2000元;收受郭某某现金5000元;收受赵某某现金500元;收受闫某某现金1000元;收受徐某某面值1000元的裕隆超市购物券;收受刘某丙值100脑谐菏锕滴R;收受张某某现金6000元;收受陈某某现金5000元;收受徐某某话费1000元。收受现金后我为他们的车辆经过超限站时给予便利。以上收受他人现金共计3500⒃骸锕滴x元、话费1000元。

2、证人李某某证言:2005年三四月份,我的车在淇县超限站被查之后,我找到超限站站长王某某让他给予照顾,在王某某办公室给他现金2000元。

3、证人周某某、黄某乙、李某某、曾某某、聂某某、刘某丙、刘某丙、郭某某、孙某某、郭某某、赵某某、闫某某、徐某某、刘某丁、张某某、陈某某、徐某某证言:证明为使其车辆在经过超限站时让王某某给予照顾,向王某某行贿的情节与被告人王某某、证人李某某证明的情节印证。

4、淇县X路管理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河南省交通厅文件:证明淇县北阳超限站属淇县X路管理局二级机构。王某某于2005年元月被任命为淇县北阳超限站站长至今,负责超限站工作。

5、扣押物品清单、收据:证明王某某已将赃款全部退出。

6、淇县公安局破案报告:2010年3月15日,淇县人民检察院接到鹤壁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淇县超限站站长王某某涉嫌受贿犯罪线索,于3月20日立案。王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利用超限站站长的职务便利,收受李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21起贿赂的犯罪行为,其中王某某收受李某某贿赂的行为是检察机关在立案前已经掌握的。案发后,王某某积极主动退出了全部赃款。

7、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

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淇县X路管理局为国有事业单位,淇县北阳超限超载检测站为该局二级机构。2005年元月,被告人王某某被淇县X路管理局任命为淇县北阳超限超载检测站站长。

1、2005年,焦作市个体运输户李某某为使其超限车辆在淇县超限站通过时,让被告人王某某给予照顾,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2000元。王某某收受后用于个人消费。

2、2006年4月,淇县东关煤球厂负责人周某国为使其超限车辆在淇县超限站通过时,让被告人王某某给予照顾,在淇县城建局门口送给王某某现金3000元。王某某收受后用于个人消费。

3、2006年至2007年期间,安阳市个体运输户黄某乙为使其超限车辆在淇县超限站通过时,让被告人王某某给予照顾,分两次送给王某某现金2000元。王某某收受后用于个人消费。

4、2007年,安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李某某为使其超限车辆在淇县超限站通过时,让被告人王某某给予照顾,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2000元。王某某收受后用于个人消费。

5、2007年,滑县个体运输户曾某某为使其超限车辆在淇县超限站通过时,让被告人王某某给予照顾,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000元。王某某收受后用于个人消费。

6、2008年春节、2009年春节、2010年春节,淇县个体运输户聂某某为使其超限车辆在淇县超限站通过时,让被告人王某某给予照顾,在王某某家中分三次送给王某某现金1500元。王某某收受后用于个人消费。

7、2010年春节,鹤壁市淇滨区个体运输户刘某丙、刘某丙为使其超限车辆在淇县超限站通过时,让被告人王某某给予照顾,在王某某家中送给其现金2000元。王某某收受后用于个人消费。

8、2009年春节、2010年春节,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其家门口收受淇县个体运输户郭某某现金2000元,用于个人消费。为郭某某的超限车辆从淇县超限站通过提供便利。

9、2009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北阳镇粮食经销商孙某某现金2000元,用于个人消费。为孙某某的超限车辆从淇县超限站通过提供便利。

10、2007年四五月份、2008年春节、2009年春节、2009年中秋节、2010年春节,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分五次收受淇县通达石料厂业务负责人郭某某现金5000元。后为通达石料厂的超限车辆从淇县超限站、淇县庙口流动治超检测点通过提供便利。

11、2010年春节,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其家门口收受滑县个体运输户赵某某现金500元,用于个人消费。并为赵某某超限车辆从淇县超限站通过提供便利。

12、2010年春节,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淇县X路口收受淇县个体运输户闫某某现金1000元,用于个人消费。并为闫某某超限车辆从淇县超限站通过提供便利。

13、2010年春节,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淇县超限站大厅收受淇县个体运输户徐某某面值100脑5≡谐菏锕滴R,用于个人消费。并为徐某某超限车辆从淇县超限站通过提供便利。

14、2010年春节,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淇县庙口流动治超限检测点收受淇县宏发石渣厂负责人刘某丁面值100脑5≡谐菏锕滴R,用于个人消费。并为刘某丁的超限车辆从庙口流动超限检测点通过提供便利。

15、2008年中秋节、2009年春节、2009年中秋节、2010年春节,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四次收受浚县个体运输户张某某现金6000元,用于个人消费。并为张某某的超限车辆从淇县超限站通过提供便利。

16、2006年五六月份、2007年春节、2008年春节、2009年春节、2010年春节,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五次收受淇县个体运输户陈某某现金5000元,用于个人消费。并为陈某某的超限车辆从淇县超限站通过提供便利。

17、2006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淇县个体运输户徐某某为其充交的手机费1000元,为徐某某的超限车辆从淇县超限站通过提供便利。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某共计收受他人现金3500⒃骸锕滴R面值2000元、手机话费1000元。案发后王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淇县X路管理局系国有事业单位,淇县北阳超限站是淇县X路管理局的二级机构。被告人王某某身为淇县X路管理局北阳超限超载检测站站长,其身份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现金3500⒃骸锕滴R价值2000元、手机话费1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其辩护人辩解被告人王某某收受周某某现金3000元不应认定受贿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理由是,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周某某给其送现金,是为其车辆通过超限站时让王某某给予照顾,王某某仍予以收受,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受贿数额。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二、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赃款,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詹玉旗

审判员郭某梅

审判员王某清

二0一0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刘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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