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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时间:2003-08-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江中法刑经初字第2号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3)江中法刑经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某某,伪名陈某雄,绰号“口水佳”,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某东省江门市,汉族,文某程某高中,原是江门市蓬江区盈拓经贸有限公司经理,住(略)。因本案于2001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某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辩护人余某某,广东盈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起诉(200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锦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某及其辩护人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分别以“新会市金冠新发贸易公司”、荆州市乐茂源经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7份,价税合计(略)元,税额(略).56元,已向税务机关抵扣(略).13元。伙同他人受票478份,价税合计(略).25元,税额(略).2元,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略).9元。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有关的证言证人、辩认笔录、税务部分的复函、证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的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黎某某辩称其是在受蒙骗和不知情的情况下做有违心愿的事情,其没有直接参与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没有得益;被抓获后,在湖北公安机关没有掌握冼某某、王某某的荆州乐茂源经贸有限公司运作的前提下,如实向公安机关进行了反映,其有立功表现。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将新会金冠新发贸易公司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等同于某某某的行为进行起诉是不适当的,黎某某应该只对有证据指控或其供述承认的虚开行为进行认定;指控黎某某出资开办荆州市乐茂源经贸有限公司不当,黎某某只是借钱给冼某某,由冼某过范某某、王某某开办乐茂源经贸有限公司,指控黎某某对该公司的1.5亿开票及1.1亿受票行为负责不当,证据也是不充分的。黎某某能够在湖北及新会两地公安部门对湖北荆州市乐茂源经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未有掌握及查实前,主动向两地公安机关提供该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和有关涉案人员等线索,使侦查机关顺利破案,应视同自首或立功,且黎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对黎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1999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黎某某伙同谭某某(已判刑)、孔某、罗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以“新会市金冠新发贸易公司”的名义,为高要市白土佳美制衣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略).59元,税额(略).41元,价税合计(略)元,同期高要市白土佳美制衣厂持上述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当地税务机关全额抵扣税款(略).41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证人谭某某的证言,证实其1999年承包新会市金冠新发贸易公司期间没有做过生意。孔某联系其帮白土一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给资料其,其找黎某某虚开,其是按发票总额的1.5%收取手续费给黎某某的事实。2、证人孔某某证言,证实罗某甲找其帮高要白土一制衣厂姓区的客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联系谭某某,后姓区的将开票资料传真给其,其交给谭,谭某开好后通过其交转回给姓区的事实。3、证人罗某甲的证言,证实高要市白土佳美制衣厂老板叫其帮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联系孔某帮忙虚开,并将孔某电话给该老板,后该老板联系孔某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4、证人文某某的证言,证实白土佳美制衣厂取得新会市金冠新发贸易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其和该厂员工区锦欢拿回来的,发票已申报抵扣的事实。5、虚开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6、广东省新会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谭某某因帮高要市白土佳美制衣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判刑并证实有税务机关的证明证实受票单位高要市白土佳美制衣厂已在税务机关抵扣了税款的事实。7、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证实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谭某某叫其虚开的事实。

(2)2000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黎某某伙同陈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以“新会市金冠新发贸易公司”的名义,分别为开平市达威灯饰工艺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57份,价税合计(略).49元,税额(略).19元,被告人黎某某从中收取手续费12万元,开平市达威灯饰工艺厂于某期持上述15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抵扣全额税款(略).19元;为开平市景泰灯饰制品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价税合计(略).7元,税额(略).89元,被告人黎某某从中收取手续费1万元,开平市景泰灯饰制品厂于某期持上述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作认证时被查出是假票而未能抵扣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联系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有关开票资料交给黎某某,是收价税合计2.8%的手续费,当时与黎某某一起的还有一个姓詹的。后黎某某以新会市金冠新发贸易公司的名义为该两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黎某某签收手续费一票4万元,一票8万元,姓詹的收一票10万元支票,还有10多万元不记得给谁的事实。并对黎某某的照片进行了辨认。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开平市达威灯饰工艺厂与新会市金冠新发贸易公司没有业务往来,其厂购进的原材料很多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叫陈某乙想办法补些增值税专用发票回来抵扣,后陈某乙先后拿回2次价税合计1000多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其,其到税务机关进行了抵扣,其将手续费交给陈某乙,由陈某给黎某某,其共付了40多万元人民币的事实。3、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实开平市景泰灯饰制品厂收受过新会市金冠新发贸易公司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00多万元,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陈某乙搞回来的,其给开票资料陈,并提出要等税局验过发票可以抵扣才付手续费。后陈某回来的发票经验是假的,其就没有要陈某发票,也没有手续费给陈某事实。4、证人颜某某的证言,证实虚开给开平市景泰灯饰制品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其填写后交给黎某某的事实。5、开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开平市达威灯饰工艺厂取得新会市金冠新发贸易公司开具的15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并已抵扣完毕、开平市景泰灯饰制品厂取得新会市金冠新发贸易公司开具的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假发票的事实。6、证人莫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陈某丁经常到新会市邮政局速递公司取速递邮件及经常打电话到其单位问有无国税二分局的信件,陈某的都是开平税局寄出来的快递,其有一次见到陈某了快递后立刻拆了快递,拿了快递袋装的东西后,装入新的快递袋又寄出去,其见过陈某过几次快递的事实。7、证人陈某丁的证言,证实2000年5月上旬,自称是新会国税二分局的工作人员陈某叫其到新会邮局取信,并写份证明讲其是国税二分局的工作人员,其就拿该证明到新会市邮政局速递公司取速递邮件,其去冒领信件有7至8次,领后交给陈某,陈某每次给其1000元,其冒领的这些邮件,收信单位是新会国税二分局的快递,陈某还有叫其将那些快递寄返回头,寄快递的详细单是其叫妻子谢超异填写的事实。8、开平市达威灯饰厂收受发票的书证。9、开平市景泰灯饰厂收受发票的书证。10、邮政快递资料。11、被告人黎某某收取8万元、4万元的两份收据。12、被告人黎某某对上述事实亦作了供述。

(3)2000年5月,被告人黎某某伙同詹彬(另案处理)等人以“新会市金冠新发贸易公司”的名义为阳江市东风服装包袋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4份,价税合计(略).43元,税额(略).83元、金额(略).6元。阳江市东风服装包袋厂于某年7月持上述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进项税额(略).83元,实际已抵扣税款(略).14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证人郑某戊的证言,证实包袋厂没有与新会市金冠新发贸易公司做过生意,是汕头人斩零明以找客户给其厂赊货做生意为由,叫其到新会取发票。发票是新会市金冠新发贸易公司的陈某理开出的,发票开好给其后,其叫会计黄某己给了13万元左右人民币陈某理,陈某理写了借据给其。陈某理还叫他们回去叫阳江税局发函查询的事实。并经辨认照片,证实陈某理就是被告人黎某某。2、证人黄某己的证言,证实2000年5月,郑某戊和其一起到新会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斩生带他们到一公司,由黎某某接待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他们,其预付了10万元手续费给黎某某,黎某回收据其,这些发票已申报抵扣,实际抵扣了20多万元的事实。并经辨认照片,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他们的人是黎某某的事实。3、被告人黎某某写的收据。4、虚开的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5、阳江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证明,证实阳江市东风服装包袋厂于2000年7月向该分局申报进次税额(略).83元,实际抵扣税额(略).14元。6、阳江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提供的阳江市东风服装包袋厂申报进项税额的有关书证材料。7、被告人黎某某供述称是詹彬带来,由其接待,但其没有给过增值税专用发票郑某戊,也没有收过钱,收据是公司经理叫其写的事实。

(4)2000年6月,被告人黎某某伙同黄某辛(另案处理)以“新会市金冠新发贸易公司”的名义为鹤山市星辉电器灯饰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份,金额(略).29元,税额(略).89元,价税合计(略).18元。同期,鹤山市星辉电器灯饰厂持上述五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时被查出是假票而未能抵扣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证人黄某庚的证言,证实鹤山市星辉电器灯饰厂因进了一些原料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某其问黄某辛找人虚开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黄某辛给了其5份以“新会市金冠新发贸易公司”的名义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厂实际没有与新会市金冠新发贸易公司做过生意。该5份发票拿到税局抵扣时因查出是假票而没有抵扣的事实。2、证人黄某辛的证言,证实2000年6月,黄某庚打电话叫其找单位开票作抵扣,后其找到刘某新一起到新会开票,是由刘某新打电话叫新会市金冠新发贸易公司的陈某雄给他们开票,由其给有关开票资料陈某雄的,后由刘某新拿回发票给其的事实。并经辨认照片,证实陈某雄就是被告人黎某某。3、虚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4、鹤山市星辉灯饰厂的纳税资料。5、鹤山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单,证实虚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假票。6、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是其叫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鹤山市星辉灯饰厂。

(5)2000年10月,被告人黎某某伙同冼某某、罗某洪(均另案处理)窜到湖北省荆州市,与范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已判刑)在华泰宾馆密谋利用范某、王某某的关系成立一间公司,专门用于某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收取手续费。冼某某与范某商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利润分成,被告人黎某某从中占一份额。并由被告人黎某某与冼某某出资,由王某某筹建公司并任某人代表,范某某与王某某共同管某公司,被告人黎某某、冼某某等人负责联系受票人(单位)。同年11月,王某某聘请任某某任某计、刘某某任某纳,采取虚假验资等手段,非法成立荆州市乐茂源经贸有限公司,地址在荆州区小北门水政监察宿舍内一私人住宅内。公司成立后,除聘请的会计和出纳外再无员工。该公司既无厂房、仓库,又无货物。2000年12月至2001年7月,王某某指使刘某某先后数次到税务机关购买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50份,于某期在明知既无货物又无实际交易也无货款往来的情况下,仅凭被告人黎某某、冼某某等人提供的资料,向全国7省15个地、市18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5份,合计金额(略).65元,税额(略).46元,价税合计(略).11元。受票方已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款(略).3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1年3月8日,王某某给广东省珠海市恒惠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同月24日,王某二次给该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同年4月19日,王某三次给该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同年5月17日,王某四次给该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同年6月15日,王某五次给该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合计金额(略).95元,税款(略).66元,价税合计(略).61元。税款(略).66元已被该单位申报抵扣。案发后,当地税务机关已依法追缴了所有的税款。

2、2001年3月23日,王某某给成都市旭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合计金额(略).24元,税款(略).67元,价税合计(略).91元,税款(略).67元已被该单位申报抵扣。案发后,当地税务机关已追缴了全部税款。

3、2001年5月17日,王某某给老河口市大进针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合计金额(略)元,税款(略).66元,价税合计(略).66元。税款(略).66元已被该单位申报抵扣。

4、2001年5月22日,王某某给湖南省湘潭市精英制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合计金额(略).58元,税款(略).6元,价税合计(略).18元。税款(略).6元已被该单位申报抵扣。

5、2001年5月22日,王某某给浙江省万丰工艺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同月24日,王某次给该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合计金额(略).3元,税款(略).47元,价税合计(略).77元。因中间人李某升企图窜通该单位骗取出口退税,遭到该单位法人代表翟某某的拒绝而未申报抵扣税款。

6、2000年12月22日,王某某给沈阳市天星计算机外部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次日,王某二次给该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同月26日,王某三次给该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2001年1月11日,王某四次给该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合计金额(略).41元,税款(略).06元,价税合计(略).51元。税款(略).06元已被该单位申报抵扣。

7、2001年5月29日,王某某给荆门市金宏达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合计金额(略)元,税款(略)元,价税合计(略)元。税款(略)元已被该单位申报抵扣。

8、2001年7月5日,王某某给荆门市伟业制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同月14日,王某次给该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合计金额(略)元,税款(略)元,价税合计(略)元。税款(略)元已被该单位申报抵扣。

9、2001年4月13日,王某某给广东省惠东县阿达彪服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同年5月27日,王某次给该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合计金额(略)元,税款(略).09元,价税合计(略).09元。该单位已将其中9份共计(略).34元的税款申报抵扣。

10、2001年4月16日,王某某给广东省中山市华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合计金额(略).08元,税款(略).92元,价税合计(略)元。该单位因发现供货单位与出票单位不一致而未申报抵扣。

11、2001年6月18日,王某某给武汉太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合计金额(略).53元,税款(略).08元,价税合计(略).61元。税款(略).08元已被该单位申报抵扣。

12、2001年4月12日,王某某给广东省珠海市飞虹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同月19日,王某二次给该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同年6月18日,王某三次给该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合计金额(略).13元,税款(略).24元,价税合计(略).37元。税款(略).24元已被该单位申报抵扣。

13、2001年4月16日,王某某给广东省新会市金富达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合计金额(略).04元,税款(略).46元,价税合计(略).5元。税款(略).46元已被该单位申报抵扣。

14、2001年5月30日,王某某给广东省新会市今古洲凯怡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略).04元,税款(略).97元,价税合计(略).01元。税款(略).97元已被该单位申报抵扣。

15、2000年12月23日,王某某给广东省新会市新天利电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合计金额(略).84元,税款(略).16元,价税合计(略)元。税款(略).16元已被该单位申报抵扣。

16、2000年12月19日,王某某给北京市四通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同月22日,王某给该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合计金额(略).26元,税款(略).74元,价税合计(略)元,税款(略).74元已被该单位申报抵扣。

17、2001年7月31日,王某某给广东省佛山市升鹏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合计金额(略).79元,税款(略).24元,价税合计(略).03元,税款(略).24元已被该单位申报抵扣。

18、2000年12月19日,王某某给广东省开平市致源制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次日,王某给该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合计金额(略).53元,税款(略).44元,价税合计(略).97元。税款(略).44元已被该单位申报抵扣。

此外,湖北省荆州市乐茂源经贸有限公司在既无货物交易也无货款往来的情况下,接受虚假的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美汇通物资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468份,接受虚假的拱北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1份,合计金额(略).26元,税额(略).20元,价税合计(略).46元,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略).9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同案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了其伙同黎某某、冼某某、范某某等人密谋策划成立公司,专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手续费分成的事实和经过,并证实冼某某、范某某是荆州市乐茂源经贸有限公司的实际老板,黎某某出资5000元,冼某某出资(略)元作开办公司费用,其采用虚假的验资报告筹建公司并任某人代表。黎某某、冼某某等人负责联系受票客户。是黎某某、冼某某带于某某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资料是由冼某某提供,伪造的入库单、出库单及相关凭证、手续费也是由冼某某拿回来交给其,范某某负责核对数额,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美汇通物资有限公司手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拱北海关专用缴款书是冼某某、范某某搞回来的事实。2、证人任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圴证实王某某为了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和国税税务登记证,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指使任某某进行虚假验资并出具虚假的资信证明。公司成立后,王某某除聘请任某某任某计、刘某某任某纳外再无其他员工。她们平时一般不上班,王某某打电话说有传真过来,她们才去公司开票。同时还证实,2000年12月至2001年7月,王某某指使刘某某先后数次到税务机关购买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50份,凭冼某某等人提供的资料,向全国7省15个地、市20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7份的事实。3、证人张某壬、郑某某证言,均证实2000年11月底,荆州凤凰棉纺厂10万元资金被荆州市乐茂源经贸有限公司拆借的事实和经过。4、证人张某癸的证言,证实2000年11月底,任某某拆借新华书店40万元到荆州市乐茂源经贸有限公司帐户的事实和经过。5、证人于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冯某某、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范某某、赵某某、郑某某、何某某、喻某、肖某某、管某某、陈某某、郑某某、李某某、肖某某、贺某某、刘某某、林某某、伍某某、陈某某、伍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的证言,均证实其所在单位与荆州市乐茂源经贸有限公司既没有货物交易,又没有货款往来,而接受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和经过。6、证人翟某某的证言,证实浙江省万丰工艺品有限公司收到上海人李某升寄的4份荆州市乐茂源经贸有限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图窜通其骗取出口退税而被拒绝的事实和经过。7、证人彭兴华、文某丽均证实中山华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非法获得4份荆州市乐茂源经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供货单位与出票单位不一致而未申报抵扣税款的事实。8、荆州市国税局信息中心郑某兴关于某取荆州市乐茂源、芸丰两公司虚开专票案的防伪税控系统有关电子资料的说明、荆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关于某荆州市乐茂源经贸有限公司增值税执行情况的鉴定结论、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等,证实荆州市乐茂源经贸有限公司自2000年12月至2001年7月通过税控系统共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0份,其中有效票127份,贸易金额(略).79元,税额(略).39元。接受专票468份,接受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1份,合计金额(略).26元,税额(略).20元,已申报抵扣进项税(略).90元。9、凤凰棉纺厂开户证实书及转入转出荆州市乐茂源经贸有限公司帐户资料、新华书店40万元资金被拆借的银行资料等书证。10、王某某与谭某凤的房屋租赁合同书。11、荆州市乐茂源经贸有限公司有关资料及银行帐。12、刘某某提供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联存根联及10份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提取情况笔录。13、被告人黎某某书写的部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入的记录。14、珠海市X村信用合作社提供的有关荆州市乐茂源经贸有限公司设立(略)帐号的有关书证,证实该帐户均无资金往来,进帐收款人均为荆州市乐茂源经贸有限公司的47张进帐单、28张汇票申请书、委托书、电汇凭证(委托人均为荆州市乐茂源经贸有限公司)全系伪造的事实。15、江门市江海区美汇通物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纳税人资料卡。16、拱北海关证明,证实23份海关专用缴款书均未入库。并经核对,23份海关专用缴款书中所使用的报关单编号和单证专用章均与其关真实海关专用缴款书中所使用的报关单编号和单证专用章不符。17、江门市国家税务局票证管某所、江门市江海区国家税务局证明,证实江门市江海区美汇通物资有限公司的46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江门市国家税务局票证管某所没有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领用过,江门市江海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亦未领购过,没有售出过此发票,该公司不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8、荆州市乐茂源经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沈阳市天星计算机外部设备有限公司、荆门金宏达服饰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飞虹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市恒惠发展有限公司、开平市致源制衣有限公司、中山市华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新会市金富达贸易有限公司、首钢环星触摸电脑有限公司的有关开票资料传真件。19、拱北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1份。20、荆州市乐茂源经贸有限公司接受江门市江海区美汇通物资有限公司46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21、王某某开出的127份有效票存根联及23份废票。22、受票单位的财务资料及当地税务机关的证明,证实受票单位申报抵扣税款及税款追缴情况。23、被告人黎某某证实了其伙同冼某某、范某某、王某某等人密谋策划成立公司,专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手续费分成的事实和经过,其联系了开平市致源制衣有限公司、珠海飞虹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市恒惠发展有限公司接受荆州市乐茂源经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证实是其借款(略)元冼某某作为开办荆州市乐茂源经贸有限公司费用的事实。其供述与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相一致。

综上所述,被告人黎某某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5份,合计金额(略).35元,税额(略).67元,价税合计(略).02元,已申报抵扣税款(略).06元。至案发时止,追缴回税款(略).33元,实际造成税款损失共(略).73元。接受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468份,接受虚假的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1份,合计金额(略).26元,税额(略).20元,价税合计(略).46元,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略).9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共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对被告人黎某某与冼某某、范某某、王某某以荆州市乐茂源经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全国八省十五个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27份,价税合计(略).18元,税额(略).39元的指控。由于某诉机关只提供荆州市乐茂源经贸有限公司向全国7省15个地、市18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5份,合计税额(略).46元,价税合计(略).11元的证据,应按指控的1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的数额来认定。被告人黎某某辩称其是在受蒙骗和不知情的情况下做有违心愿的事情,其没有直接参与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没有得益;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将新会金冠新发贸易公司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等同于某某某的行为进行起诉是不适当的,黎某某应该只对有证据指控或其供述承认的虚开行为进行认定的辩护意见。经查,认定被告人黎某某以新会市金冠新发贸易公司的名义先后向指控的5个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不仅有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还有大量的证言证人,被告人黎某某书写的收取手续费的收据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故意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故辩护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黎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指控黎某某出资开办荆州市乐茂源经贸有限公司不当,黎某某只是借钱给冼某某,由冼某过范某某、王某某开办乐茂源经贸有限公司,指控黎某某对该公司的1.5亿开票及1.1亿受票行为负责不当,证据也是不充分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黎某某参与了设立荆州市乐茂源经贸有限公司专门用于某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密谋,并占有分赃手续费的份额,参与联系客户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从中亦分到赃款。且在成立公司时,先后由被告人黎某某、冼某某出资给王某某作为开办公司费用。故被告人黎某某应对湖北省荆州市乐茂源经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承担相应的罪责。辩护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黎某某及其辩护人均辩称黎某某被抓获后,在湖北公安机关没有掌握冼某某、王某某的荆州市乐茂源经贸有限公司运作的前提下,如实向公安机关进行了反映,应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黎某某于2001年6月被抓获后,一直没有供述其参与以荆州市乐茂源经贸有限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同年8月,荆州市公安机关破获王某某等人以荆州市乐茂源经贸有限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掌握了被告人黎某某属共同案犯之一,至同年12月8日,荆州市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黎某某时,被告人黎某某才供认了其在荆州市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故被告人黎某某的行为不具有自首情节,辩护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陈某就

审判员温友华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谭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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