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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4月19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查明:2010年4月19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乘坐平顶山市X路X路公交车,当车行驶至建设路X路交叉口附近时,趁乘客范某某不备,将范身上所带现金4000元盗走,被发现后随即又将所盗现金扔到车内,范某某将其捡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范某某陈某、证人邢某、葛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赵某某证言、盗窃赃物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尚好,且赃物已追还,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9日起至2010年10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李某峰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尹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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