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顺德市机灵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X镇广教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心聪、周某某,均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南海市日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沥北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伍彬,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顺德市机灵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海市日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顺德市机灵电器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顺德市机灵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6010元,由原告顺德市机灵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孙文波
代理审判员黎之燕
代理审判员唐兆鑫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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