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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的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1960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女,1962年出生,特别授权。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谈某某,女,1969年出生。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明区人民法院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07)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谈某某不具备主体资格,工程未经验收,也未进行决算,原判无事实法律依据,应驳回谈某某的诉讼请求。

再审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有内部分包合同,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拖欠其工程款,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其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被申请人承建的开封大学图书馆水电暖工程虽未经验收,但已交付使用,申请人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判决依据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数额,扣除让利部分及被申请人应当上交的费用等计算出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马建庄

审判员李庆彬

审判员尹福中

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陈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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