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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徐某某与叶某某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纠纷案

时间:2003-07-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97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两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张秋、林桂有,均为广东南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诉讼代理人叶某荣,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广州市X路银河段南华工商学院99级。

诉讼代理人余小喜,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广州市X路银河段南华工商学院99级。

上列当事人因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纠纷一案,上诉人梁某某、徐某某不服广东省高明市人民法院(2002)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广东省高明市人民法院(2002)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列明的审判员刘颖非本案审判组织成员,原审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并因佛山市行政区域调整,原县级高明市已撤销,原县级高明市的行政区域为新设立的佛山市高明区的行政区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高明市人民法院(2002)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梁某

代理审判员毛明梭

代理审判员卢海

二○○三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马向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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