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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某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宁波某某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某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嵇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信某某,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宁波某某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阳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顾某,上海市清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某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宁波某某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佳岭、张卫东及人民陪审员沈加隆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新公司委托代理人信某某、陈某某、宁波公司委托代理人阳某、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本诉诉称,双方于2008年11月12日签署买卖合同一份,根据此合同,某某公司为某某公司提供电缆电线。某某公司按照合同交付了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x.97元的货物,某某公司共付款x元,至今仍拖欠货款x.97元。据此,某某公司请求判令,1、某某公司应支付货款x.97元;2、某某公司应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x.40元(自2009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09年6月30日,计122天,以本金x.97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二点五计算),并请求判决至货款履行之日止。

某某公司本诉辩称,某某公司诉请的金额无异议。但某某公司供货后,某某公司发现某某公司未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电缆电线,此后双方多次交涉,但某某公司一直未妥善解决,故某某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拒付货款。同时,某某公司提起反诉诉称,双方合同约定某某公司为某某公司承接的昆山某某酒店机电安装工程供应电线电缆,但某某公司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货物及相关证书资料,导致某某公司无奈暂停工程安装且造成某某公司施工工期延误。某某公司数次要求某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充分、完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某某公司至今未能如约履行。据此,请求判令,1、某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符合国家标准的货物(合同实际结算总价为x.90元,货物详见2008年12月12日材料需求申请单);2、某某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x元(自2009年1月10日起,暂至2009年8月17日,计220天,以合同总金额x.97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二点五计算),并请求判决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诉讼中,某某公司将第1项反诉诉讼请求明确为判令某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以符合国家标准的货物更换原提供的不合标准的货物。

某某公司针对某某公司的反诉辩称,某某公司已经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了产品,没有逾期交货。同时,某某公司现已经提交了某某公司要求的相关证书,故某某公司的产品是合格产品。综上,请求驳回某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2日,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昆山某某酒店机电工程电线电缆采购合同》一份,约定由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采购各种型号的电线电缆,总价暂定125万元,按实际送货数量结算;某某公司保证货物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付款条件为本合同定金为暂定总价的10%,在买方确定铜价及电缆的具体型号规格和数量的具体书面通知的一周某支付,货物到施工现场30天内支付到货总价的100%;交货地点为昆山市X路某某酒店工地现场;违约条款为交货期每拖延一天,按每天逾期交货金额千分之二点五罚款,逾期付款,每日违约金为逾期货款的千分之二点五等。同年12月12日,双方确定了电线电缆的具体型号、规格、数量,其中电线电缆的阻燃级别分别为A级及B级。签约后,某某公司于2009年1月6日及1月9日向某某公司交付了总价为x.97元的各类电线电缆,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支付了货款x元。后因某某公司未支付其余货款及某某公司提出某某公司提供的电线电缆不符合标准,遂涉诉。

另经查明,某某公司于2007年8月10日取得了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颁发的阻燃电缆等级标识授权使用证书,核准某某公司生产的型号规格为ZR-YJV-0.6/x的阻燃电缆、ZR-VV-0.6/x的阻燃电缆,其阻燃性能达到x.1-2001规定的4级C类,证书有效期至2009年8月9日。2009年3月23日,某某公司取得了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颁发的阻燃电缆等级标识授权使用证书,核准某某公司生产的型号规格为WD-ZA-NH-BY-450/x无卤低烟阻燃耐火绝缘电线、WD-ZA-NH-YJY-0.6/1.x的无卤低烟阻燃耐火电力电缆,其阻燃性能分别达到x-2006规定的阻燃1级(电线A类)、阻燃1级(电缆A类),证书有效期至2012年3月22日。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x-2006)的规定,公共场所使用的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应为阻燃1级和2级,且使用的阻燃制品及组件的阻燃性能等级必须明示。

以上事实,有采购合同、材料需求申请单、送货单、双方往来函件、阻燃电缆等级标识授权使用证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的电线电缆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某某公司虽然向某某公司交付了相应数量的电线电缆,但在履行合同时,某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生产的电线电缆阻燃性能仅为4级C类,而双方合同约定的电线电缆的阻燃级别分别为A级及B级,且所供应的电线电缆未将其阻燃性能等级明示,故某某公司交付的电线电缆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某某公司据此要求某某公司支付其余货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同时,鉴于某某公司交付的电线电缆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故某某公司反诉要求某某公司更换原提供的不合标准的电线电缆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某某公司并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某某公司认为约定的违约金比例过高,要求法院调整,某某公司对所受损失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本院根据某某公司的违约情况等综合考虑,现调整为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某电力电缆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反诉原告)宁波某某安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x.97元之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某电力电缆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反诉原告)宁波某某安装有限公司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之诉讼请求;

三、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某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被告(反诉原告)宁波某某安装有限公司更换合同约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线电缆(以双方于2008年12月12日确认的材料需求申请单为准);

四、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某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被告(反诉原告)宁波某某安装有限公司自2009年1月10日起至2009年8月17日止的逾期交货违约金人民币x.63元及自2009年8月1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合同总金额x.97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x.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x.54元,由某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x.93元,由某某公司负担2364.49元,某某公司负担8741.44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佳岭

审判员张卫东

代理审判员沈加隆

书记员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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