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诉冯某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日生,汉族,上海市X工作,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上海陈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女,X日生,汉族,上海市X工作,住(略)。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上海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为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敏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双方婚后因生活习惯、处事方式不同,经常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09年12月,被告携女离家住回娘家,双方开始分居。因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冯某辩称,双方婚后感情尚可。2009年12月,原告擅自将门锁换掉,致被告无法回家居住。因孩子尚小,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1月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某。现原告以诉称中的理由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由于双方对是否离婚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自登记结婚至本次诉讼仅三年多,尚在磨合期,难免为了生活琐事会产生一些矛盾,只要双方都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妥善处理生活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为夫妻和好多做努力,夫妻关系仍是可以改善的。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冯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案诉讼保全费1,454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敏

书记员陈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冯某 某某 离婚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