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佛中法民二终字第241-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市汾江支行(以下简称“汾江建行”),住所地佛山市X路X号。
负责人关某某,行长。
诉讼代理人彭金庆、伍彬,均系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佛山市棉纺织四厂(以下简称“棉四厂”),住所地:佛山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冼健,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X路X号X楼,系佛山新纺织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纺织工业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住所地佛山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上诉人汾江建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2001)佛城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汾江建行向原审法院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棉四厂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暂计至二○○一年六月二十日为(略).41元),纺织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故本案争议标的金额已超过450万元,依据《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中关某广东省各级法院受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本案应由本院进行一审审理,并且不得交由基层法院作第一审案件受理。故原审法院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作出的一审判决应予撤销,并将本案移送本院作一审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2001)佛城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梁某
代理审判员雷启忠
代理审判员卢海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邹佩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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