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佛中法知初字第X号
原告:揭阳市南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X镇电视差转台后。法定代表人:李湧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甲,广东粤高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黄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南海市大沥广信装饰材料商行业主。
被告:广州市好太太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X镇黄某十社福元中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州科粤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林某乙,北京金之桥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揭阳市南光实业有限公司诉黄某、广州市好太太实业有限公司专利((略).2)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揭阳市南光实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揭阳市南光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揭阳市南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02元,减半收取为3501元,保全费604元,均由原告揭阳市南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文波
审判员刘红
审判员杨帆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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