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甲与仙泉酒店(顺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时间:2003-05-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34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泉酒店(顺德)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德区X街道办事处顺峰山旅游区。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该司助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成,广东大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甲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一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5月7日询问了上诉人张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李某某,被上诉人仙泉酒店(顺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成、梁某某。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于1992年毕业后被分配到被告单位工作,历任电脑部技术人员、财务部主管、行政办公室主任助理,1999年5月任行政办公室主任。2000年8月18日被告发聘书给原告,聘请原告为被告单位的行政办公室主任,任期从2000年9月1日至2001年8月31日。该聘书的聘任期届满后,原告继续担任行政办公室主任,工资福利等均无减少或降低,期间双方一直无签订劳动合同。2002年4月,被告增加原告的工资,同时在2002年4月至7月间组织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作为行政办公室主任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与实施。2002年5月,原告因个人理由向被告提出辞职申请,经挽留未果被告于同年7月8日作出人事任命的通知,同意原告在同月15日辞职。原告辞职后认为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是因被告一直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于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2002年12月13日顺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顺劳仲字(2002)第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申诉请求。原告对该仲裁裁决书不服,于是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审判决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在雇佣原告期间一直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确存在违法行为,应予指正,但劳动关系包括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形成的劳动关系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在聘书的聘任期届满后继续担任行政办公室主任的职务,工资、福利等没降反增,双方已形成无固定期限的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被告同意原告的辞职申请,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以被告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被告给付生活补助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认为是原告自行辞职故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的答辩意见合法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但其认为本案未经劳动仲裁部门处理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为此,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上诉人张某甲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原告以被告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被告给付生活补助费于法无据”是错误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任何一方都有权单方终止这种劳动关系。而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经协商一致后才终止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应视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上诉人根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要求被上诉人支付生活补助费,是有充足的法律依据的。2、一审适用《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适用该规定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有劳动合同。然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根据广东省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生活补助费。一审法院不适用《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而适用《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属适用法律错误。据此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仙泉酒店(顺德)有限公司答辩称:1、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期至2001年8月31日届满。合同期限届满后,上诉人继续在被上诉人处工作,仍担任行政办公室主任职务,工资福利等没降反增,此应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延续。上诉人在工作期间主要负责将酒店各部门的日常运作情况和问题向总经理汇报,以及负责起草审核、制定规章制度,公司劳动合同的签订和酒店人事培训等工作,是被上诉人的高级管理人员。2002年7月12日被上诉人已完成了与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2002年7月15日,上诉人利用职务之便,拒绝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且主动向被上诉人提出辞职申请,要求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多次挽留上诉人,但上诉人执意要解除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在无法挽留的情况下,才最终同意了上诉人的辞职请求。2、原审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自2001年8月31日合同期限届满后,虽没有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但上诉人继续留在被上诉人处工作,双方已形成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上诉人要求引用《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上述规定只适用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并未届满,也不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完成,而是上诉人主动辞职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条的规定及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合同制工人辞职是否发给生活补助费的复函》等规定,职工主动辞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综上所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是因上诉人主动辞职而形成,因此,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支付生活补助费无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上诉人、被上诉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证据。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后,经审查,上诉人对原审认定其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辞职的事实有异议,认为劳动关系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的,对其余事实无异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部分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后,查明: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的工作年限为10年,其在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883.6元。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签订的书面协议。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主要规定聘用人员的职责、待遇、期限等,其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以聘书作为表现形式。本案中,被上诉人于2000年8月18日向上诉人颁发了聘书,聘书中注明被上诉人的职务、聘用期限等,可认为已基本具备了聘用合同的要件,应认定为劳动合同。上诉人在合同约定的聘用期限届满后仍留在被上诉人处工作,可视为双方同意延长劳动合同期。此后,上诉人主动提出辞职申请并经被上诉人同意,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参照《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被上诉人应一次性支付生活补助费予上诉人。上诉人在解除劳动关系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883.6元,工作年限为10年,因而被上诉人应计付的生活补助费共为(略)元。原审以上诉人主动申请解除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当,应予纠正。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仙泉酒店(顺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张某甲给付生活补助费(略)元。逾期给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合共100元,由被上诉人仙泉酒店(顺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恩敏

代理审判员杨卫芳

代理审判员林炜烽

二○○三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李某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