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明华,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骏飞,广东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正军,广东大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吴某某、何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2002)顺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吴某某请求:一、二审法院对房屋进行重新分割,将房产判归任何某方所有,由另一方补回一半价款;二、何某某应承担女儿抚养费每月300元并由其负担本案上诉费。何某某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并确认讼争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在本案中不予分割;二、依法确认吴某某所分得的住宅建房用地使用权和股份社发放的股化量化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吴某某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何某某的父亲何某波、母亲吕某金表示放弃其座落于顺德区X路管理区办事处惠福六巷X号房屋的权利及主张,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吴某某与上诉人何某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婚生女儿何某莹由上诉人吴某某携带抚养,抚养费由吴某某负担。何某莹年满18岁独立生活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
三、离婚后,上诉人何某某的生活等各项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四、座落于顺德区X路管理区办事处惠福六巷X号房屋归上诉人吴某某所有,由上诉人吴某某补偿(略)元予上诉人何某某,第一笔款(略)元于签收本调解书的当日给付,剩余(略)元于2003年7月底,在上诉人何某某及其家人搬出该住房后即给付。
五、本案一审受理费50元,财产分割费1100元,房屋评估费885元,二审受理费2300元,合共4335元,由上诉人吴某某负担2610元,上诉人何某某负担1725元。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麦洁萍
代理审判员杨桂明
代理审判员麦嘉潮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罗凯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