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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苏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丽霞,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某、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5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小事发生争吵,为了不让父母操心,每次都是我委曲求全,做出让步。几年来我的精神一直很痛苦,经常头痛的要命,我实再受不了了。2009年11月份我们二人分居至今,我与被告已经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我与被告离婚,由我抚养孩子,被告承担抚养费x元,依法分割共同财产阳光金城小区X号楼X单元X号楼房一套,按揭首付8、5万元,共同偿还债务8、5万元。

被告辩称:自1995年结婚以来,原告在我心中一直占有很高的地位,我也同样很看重这个家,自2006年我调入老城后,二人相处的时间少了,两人沟通的也少了,才让原告走了神儿,这是原告一时糊涂,我愿意去原谅他。现在孩子也大了,什么都懂了,她不仅需要母爱,也需要父爱,需要一个完整的家。总之,我与原告感情基础良好,且具有和好的可能,故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5年5月29日领取结婚证,1999年8月19日收养一女孩苏某娅,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双方常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家庭矛盾,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我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不能共同生活的程度。首先,由原、被告双方经过相识、交往、结婚到收养女儿苏某娅可以看出,原被告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并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其次,女儿苏某娅应该在伟大的母爱和慈善的父爱的沐浴下健康快乐的成长,身为父母有义务也有责任为年幼的孩子创造一个母爱、父爱完整无缺的成长环境。再次,夫妻之间偶尔发生矛盾也是在所难免。面对矛盾,夫妻之间应该互相体谅、相互包容,多一点关怀多一点理解。所以原、被告应该珍惜这经过相识、交往、结婚到现在建立的夫妻感情,共同努力建设美好的婚姻家庭。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八份,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翟国玺

审判员:于振民

审判员:高剑龙

二O一O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吉兆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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