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海市X街X村民委员会西便村X组。住所地:佛山市X村X街边西便。
负责人冼某甲,村X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欣,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海市X街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佛山市X村X街边。
负责人冼某乙。
上诉人黄某某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2)南民二初字第2531-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上诉人黄某某与被上诉人南海市X街X村民委员会西便村X组于2002年4月3日签定的《有偿用地合同》。
二、上诉人黄某某欠被上诉人南海市X街X村民委员会西便村X组的土地租金与被上诉人南海市X街X村民委员会西便村X组尚欠上诉人黄某某的青苗补偿费相抵销,双方互相不用给付。
三、上诉人黄某某应在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将其所租赁的土地返还予被上诉人南海市X街X村民委员会西便村X组。
四、被上诉人南海市X街X村民委员会西便村X组应于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回上诉人黄某某所交的土地按金300元。
五、本案一审受理费634元,由上诉人黄某某负担;二审受理费634元,由被上诉人南海市X街X村民委员会西便村X组负担。由于上诉人黄某某已预交1138元,故被上诉人南海市X街X村民委员会西便村X组需给付其应负担部分504元予上诉人黄某某(本院不作收退)。该款应于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秀武
代理审判员吴健南
代理审判员谭洪生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邱雪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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