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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汇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冠利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4-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258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汇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星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星光模具厂。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诉讼代理人黄某仁,广东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陈福强,广东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冠利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利公司),住所地佛山市X路八号22、23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诉讼代理人李晓斌,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汇星公司与被上诉人冠利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2003)佛石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汇星公司与冠利公司近年一直有业务往来,由汇星公司向冠利公司购买五金模具材料,至2002年3月1日,汇星公司累计拖欠冠利公司货款(略).24元。经冠利公司追款未果,遂于2002年12月24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汇星公司支付货款(略).24元及利息3674.8元(从2002年3月1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至2002年12月21日止),并承揽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汇星公司支付冠利公司货款(略).24元。此款给付时间从2003年5月至11月,每月30日前各支付1万元。余款7980.24元在同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2003年12月30日前汇星公司不能付清上述款项,汇星公司则保留向冠利公司收取从2002年3月1日起计至2002年12月21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674.8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960元,保全费8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60元,合计6757元,由汇星公司负担。冠利公司已交纳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3797元,由汇星公司在2003年12月30日前连同当期案款一并支付给冠利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振康

代理审判员雷启忠

代理审判员欧阳建辉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儒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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