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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省希迈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宝达钛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省希迈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壁集汽车南站。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鹤壁市宝达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X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上诉,代领法律文书。

原告河南省希迈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宝达钛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于2010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6月30日我公司与被告鹤壁市宝达钛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我公司将东厂生产区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费每年x元,交纳时间为租赁期每一整年的首月内一次付清,被告应在2009年7月份交纳的租赁费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搬出租赁我厂的生产区,并将车间地貌恢复原状即地面恢复平整。并支付应交纳的租赁费按每年x元、每月3000元自2009年7月份至搬出我公司止。

被告未到庭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鹤壁市希迈振动机械有限公司与鹤壁市宝达钛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30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一份,证明鹤壁市希迈振动机械有限公司将位于新生路西段东厂生产区租赁给鹤壁市宝达钛业有限公司使用,租赁期为8年,即2006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租赁费每年x元,交付时间为租赁期每一年首月内一次付清。租赁期满后租赁方拆除设备后,应恢复厂房原状。本院认为此租赁协议客观真实,能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与本案有关联,确定为有效证据。

二、企业名称变更声明一份,证明鹤壁市希迈振动机械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名称变更为河南省希迈重工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此企业名称变更声明加盖有原公司鹤壁市希迈振动机械有限公司与新公司河南省希迈重工有限公司的印章,客观真实,能证明企业名称变更的情况,确认为有效证据。

被告未提交证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6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鹤壁市宝达钛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鹤壁市鹤山区X路西段东厂生产区租赁给被告鹤壁市宝达钛业有限公司使用,租赁期为8年,即2006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租赁费每年x元,交付时间为租赁期每一年首月内一次付清。租赁期满租赁方拆除设备后,应恢复厂房原状。被告已使用该厂房进行生产并支付了2006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租赁费,2009年7月应支付的下一年度租赁费未付。

现原告的企业登记名称已由鹤壁市希迈振动机械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南省希迈重工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并且已实际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06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内的租赁费,但应于2009年7月份缴纳的下一年度租赁费被告至今未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租赁合同并支付租赁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租赁费按双方合同的约定每年x元即每月3000元自2009年7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应恢复租赁物的原状,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恢复生产车间原貌即将车间地面恢复至地平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河南省希迈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宝达钛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3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鹤壁市宝达钛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返还租赁原告河南省希迈重工有限公司位于鹤壁市鹤山区X路西段的生产区,并将车间地面恢复原貌至地平;

二、被告鹤壁市宝达钛业有限公司按每年x元,即每月30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河南省希迈重工有限公司自2009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期内的租赁费。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鹤壁市宝达钛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志昊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赵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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