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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师某,河南旅途律师某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某,河南旅途律师某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池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期间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延期审理一次。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赵璐媛依法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霍伟军、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师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23日15时许,在本市中平能化集团二矿机电一队休息室,被告人刘某某与同队职工池某某因工作之事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被告人刘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池某某的眼部打伤,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检定所鉴定,被害人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经鹰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池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六级。被告人刘某某于2009年7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年龄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被告人辩称:是他先抓住我脖子,我脸往上抬,碰住他鼻子,流了血,之后没有再厮打。

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刘某某构成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池某某眼部本来就有问题,刘某某对鉴定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但相关机关一直未予鉴定,另刘某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3日15时许,在本市中平能化集团二矿机电一队休息室,因被告人刘某某向上级汇报受害人池某某工作问题,引起其不满,受害人池某某辱骂刘某某,随后用手卡刘某某的脖子,被告人刘某某随即也卡住被害人池某某的脖子,之后,池某某动手打被告人刘某某一拳,被告人刘某某即用拳头向被害人池某某脸部打一拳,打住被害人池某某鼻子和眼部,造成鼻子出血,左眼球钝挫伤,晶状体全脱位。当天,池某某入住平煤总医院,2009年6月1日,平煤总医院为受害人实施了左眼晶状体摘除及前部玻璃体切割术。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检定所鉴定,被害人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经鹰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池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六级。被告人刘某某于2009年7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公安机关调解,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池某某人民币3.5万元。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愿意赔偿受害人损失。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刘某某又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池某某人民币x元,池某某撤诉并要求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09年5月23日下午3时许,我在俺矿一部猴车(运送矿工上下井的专用车)机头的办公室安排活,池某某从外面过来骂我,我跟他解释他上来掐住我的脖子,反抗时打了他一拳,他手松开了。后来队长张XX和大班长杨XX过来让上队里,我洗完澡去队里,池某某一直没见到队里。他骂我说我因为我向队里反映他了,当时我那一拳打住他的鼻子了,看见他鼻子流血了。我用右手打在他的鼻子左侧,别的地方没注意有伤没有。他给我说过腰、腿、眼都不对劲,平常经常帮他拾矸子。他一只眼眼珠发蓝。我脖子右边池某某掐我时留下了红印。我是正当防卫。我的伤没有必要做伤情鉴定。

被告人刘某某在审查起诉环节的供述与辩解:池某某眼下边受伤,打完架之后我看见他眼也没事,鼻子流血了,我认为我打住他鼻子了。他的眼原来都有病,鉴定说眼角膜脱落,是因为他有病造成的。我要求重新鉴定对眼睛是否是我造成的落实清楚。

2、被害人池某某陈述:2009年5月23日下午3点左右,我到俺矿一部机头放工具的一间屋里,看见刘某某、陈XX、张X在屋里,就问:“昨天你们谁往队里汇报我负责的巷道卫生区有大矸子。”刘某某说我汇报的,我就指着他骂了两句,他从椅子上站了起来,俺俩互相撕拽起来,他抓我的衣服领子,我抓他的衣服领子,我照他身上捶了一拳,他反手给我一拳,打在我的左眼上,把鼻子也打流血了,他见后就松开了。后来俺对的值班队长赵XX来了让去队里,我说头蒙眼黑鼻子流血去不了,随后就打电话报警了。当时我右手拽着他的头发,左手抓着他的衣服领子,他一只手抓着我的衣服领子,另一只手照我左眼一拳。我现在眼睛已经完全失明。以前我左眼有点近视,稍有点斜视,但没有检查过。

被害人池某某在审查起诉环节的陈述:队长赵XX说让上队里处理问题,我说头懵去不了,我想上医院,到大门口打了110,我在大门口等110过来,110让我上医院看病,我弟弟和我妈陪我去的医院,当天就住院了。从打架到住院有一、两个小时。我现在眼睛晶状体摘除啥也看不清了。医生认为是外力造成的。他原来已经赔偿我3万5千元现在反悔了。

3、证人陈XX证言:2009年5月23日15时许,我和张X、刘某某在一部机头一小屋内,刘某某坐在椅子上,池某某进屋就骂说:“昨天谁汇报我的。”刘某某说我汇报的,池某某就骂,随后在刘某某肩膀上拨拉了两下,刘某某就从椅子上站了起来,池某某就用手掐住刘某某的脖子,刘某某用手抓住卡住池某某的脖子(咋卡的没看清)两个人就对推起来,过了一会儿,两个人就都松开了,后来队长赵XX,班长杨XX进到了屋内,说让上队里,然后他俩就分别去了。咋打的没看清,过几天听刘某某说我就照他脸上打了一拳,咋会怼住眼了。池某某进屋之前和打架之前脸上都没有伤。他们俩打完架之后,池某某第二天没上班,刘某某好像上班了。

4、证人张X证言:2009年5月23日15时许,我、刘某某、陈XX3个人在一部机头一小屋内,刘某某坐在南边的一桌子旁,池某某进屋内骂,说:“昨天是谁向队里汇报四部猴车矸子多,影响冲尘。”刘某某说我汇报的。他们两个吵了两句,然后听到他俩有动静(动手),我就看到池某某一只手掐着刘某某的脖子,刘某某一只手抓着池某某的衣领子,两个人在屋内不停的相互推,最后抱在一起。估计是他们的头都碰到门框上,他们在北边一个小门旁松开了。后来队长赵XX、班长杨XX进到屋内,赵XX说让到队里说清楚。我没看到他们是怎么打的。第二天听刘某某说我就打他鼻子一拳。在班前会上我没看见他们身上有伤。

5、证人赵XX证言:2009年5月23日下午3时许,俺矿一部猴车机头维修室,杨XX接到一个电话说机头休息室有人打架,俺俩就过去,杨XX在前,我到时,杨XX已经把打架的双方池某某刘某某劝开,我让他们到队里处理,刘某某就洗澡去了,池某某说腰痛不去。池某某左脸上有一块血迹,刘某某脖子上有一道红印,四点点名他们都到了,没看见他们身上有伤,打架原因是听说因为头一天刘某某向队里反应池某某所包巷道卫生区有大块矸子,影响冲尘一事引起打架。池某某身体不太好,一只眼不得劲,腰椎间盘突出。

6、证人杨XX证言:2009年5月23日下午3点左右,我开完会到一部机头工具房,俺队工会主席打电话问我南斜是否有人打架,我说不清楚,并让我到冲尘班工具房看一下,到工具房看见池某某在门口桌子旁边站着,刘某某在屋里边长条以上坐着,两个人嘴里还在骂对方,骂着还往一块凑,我过去将他们分开,这时队长赵XX过去我就走了。

7、平顶山市公安局(平)公(伤)鉴(法医)字[2009]267、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诊断证明书2份、视觉电生理测试报告单、手术记录单、伤情照片:

2009年6月5日鉴定:被害人池某某诊断左眼挫伤、左眼外伤性前房积血、左眼外伤性晶状体脱位、左眼继发性青光眼。其损伤符合钝性物体致伤特征,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2009年10月30日鉴定:被害人池某某左眼光感+,左眼角膜变性,晶状体缺如,玻璃体混浊,眼底视网膜脉络萎缩。电生理显示左眼未见5a-b-c波形。诊断其左眼挫伤,晶状体脱位、左眼晶状体摘除术。其损伤符合钝性物体致伤特征,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

8、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认定被鉴定人的主要损伤为左眼钝挫伤,外伤性前房积血,外伤性晶状体脱位,依照工伤鉴定标准为六级。

9、鹰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鹰城司鉴所[2009]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被鉴定池某某主要损伤为:(1)左眼钝挫伤。(2)外伤性前房积血。(3)外伤性晶状体1/3脱位,视力右0.5,左光感已达盲目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x-200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病致残等级》第六级第27条“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之规定,应评定为六级伤残。伤者池某某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六级伤残。

另有被告人刘某某身份证明、调解协议书、撤诉申请、申请、情况说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讯诫书、前往北京接刘某某经过、出警情况说明、接处警登记表、平煤总医院眼科门诊接诊大夫及主治医师某笔书写的证言、池某某住院病例、住院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在卷佐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工作期间因琐事与被害人池某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害人池某某辱骂被告人刘某某并先向其动手,虽有过错,但被告人刘某某朝被害人面部打去,并最终致被害人池某某左眼失明,致其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刘某某辩称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辩护人辩称该案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不符,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庭审后表示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继红

审判员张毅

审判员姬富有

二0一0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陈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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