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南民三初字第45-X号
原告南海市平洲区X村X村民小组,住所地南海市平洲区X村。
诉讼代表人邵某甲,组长。
委托代理人陈伟清,广东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海市三山信益玩具厂,住所地南海市平洲东区奕西工业区。
负责人邵某乙,厂长。
被告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邵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述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邵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略)起诉认为被告南海市三山信益玩具厂、邵某乙、邵某丙尚欠其厂房及土地租金共(略).12元。据此,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租赁厂房及租地协议书”,被告清偿欠至2003年1月的租金(略).12元并依约支付从同年2月起至被告实际退场之日(即协议实际解除之日)止的租金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南海市三山信益玩具厂、邵某乙、邵某丙欠原告租金(略).12元(已扣减押金(略)元)定于2003年3月30日前付清给原告南海市平洲区X村X村民小组。
二、被告邵某乙、邵某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租原告位于南海市平洲区X村奕西工业区新区南段(即牙前坊后面)的厂房定于2003年3月30日交还原告南海市平洲区X村X村民小组。
四、本案受理费(略)元、财产保全费3955元,合共(略)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在支付上述第一项租金时一并迳付原告。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伟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冬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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