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黎某敲诈勒索案

时间:2003-01-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东法刑初字第21号

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3)东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户籍在广州市越秀区X路X号X栋X房,住(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2年8月28日被羁押,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东检刑诉(200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0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毅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某于2002年8月,以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的身份,在调查广东绿缘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唐某某职务侵占一案时,以该公司办公室主任黄某支出公司款项无入帐凭、报案后会被判刑为由,恐吓被害人黄某某,向其勒索(略)元人民币。被告人黎某于2002年8月9日,在本市的富豪酒店和文明路,向被害人黄某某收取了内有人民币(略)元的中国银行长城卡、内有人民币(略)元的工商银行牡丹卡和存有人民币(略)元的中国人寿保险单、存有人民币(略)元的养老保险单各一份,余款则叫黄某某写了(略)元的欠条。被告人黎某从上述两张信用卡中提取了人民币(略)元。因上述养老保险单难以兑现,被告人黎某将该单还给被害人黄某某,并要求黄某某重新写了(略)元的欠条。2002年8月28日,被告人黎某携带上述的中国人寿保险单、收费收据与被害人黄某某一起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办理兑现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了本院依法判处。同时列举了被害人的陈述、多名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

被告人黎某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但辩称其并没有以报案判刑为由恐吓被害人,只是私下里接受公司董事长唐某的委托,帮公司追收被职员侵占的款项,以图获取25%的提成。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犯敲诈勒索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的目的只是为了获取提成,其中(略)元可认定为既遂,其余的十余万元应认定为犯罪未遂。被告人黎某真诚悔罪,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被告人黎某以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的身份,协助该所律师龙某调查广东绿缘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唐某职务侵占一案。在调查过程中,被告人黎某发现该公司办公室主任黄某经手的部分公司支出款项没有入帐凭证。被告人黎某则以如果将此事报告公安机关后被判刑为由,恐吓被害人黄某,向其勒索人民币(略)元。被告黎某于2002年8月9日,在本市的富豪酒店和文明路,向被害人黄某收取了内有人民币(略)元的中国银行长城卡、内有人民币(略)元的工商银行牡丹卡和存有人民币(略)元的中国人寿保险单、存有人民币(略)元的养老保险单各一份,余款则叫黄某某写了(略)元的欠条。被告人黎某从上述两张信用卡中提取了人民币(略)元,并将钱存入以自己名义开设的存折内。因上述养老保险单难以兑现,被告人黎某将该单还给被害人黄某某,并要求黄某某重新写了(略)元的欠条一张。

2002年8月28日,被告人黎某携带上述的中国人寿保险单、收费收据与被害人黄某一起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办理兑现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黄某某陈述证实其被被告人黎某发现经手的数额约为20万元公司款项缺乏原始凭证,黎某称如果不将20万元给齐她则以报案判刑相威胁,结果黎某从她的两张信用卡里共提取了(略)元现金占为已有,并要她交出保险单企图兑现及强迫她写下(略)元的欠条;2、证人龙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黎某是他的助理,他及其助理均无授权向广东绿缘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职员追收被侵占的公司款项;3、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作为广东绿缘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其没有委托被告人黎某向公司职员追收被侵占的钱财;4、证人罗某某证言证实她只是知道被告人黎某以律师助理的身份介入公司帐目的调查,并不知道公司委托被告人黎某追收职员侵占款项之事;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告人黎某的朋友,2002年8月的一天曾目睹黎某本市X路的柜员机上提款;6、借条一张证实被告人黎某迫使被害人黄某写下内容为'今借黎某人民币(略)(壹拾壹万肆千元正)的借条;7、多张自动柜员机对帐单复印件、中国银行长城卡复印件、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复印件、卡帐户交易历史表、查询牡丹卡帐户历史明细等书证均证实被告人黎某利用被害人的长城卡和牡丹卡提取了(略)元现金的事实;8、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储蓄存款凭条证实被告人黎某将从被害人黄某处取得的现金存入自己的帐户;9、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单、养老保险证的复印件等书证证实被告黎某曾要求被害人黄某将上述保险单交给她,并企图兑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单的价值;10、录像带四盒证实被告人黎某持被害人黄某某信用卡在自动柜员机上提款的事实;11、CD碟一张证实被告黎某曾多次用威胁的语气强迫被害人黄某将钱交给她;12、被告人黎某的供述证实其发现被害人黄某经手的部分款项缺乏原始凭证后,向黄某出如将钱退给她则不报案为由,迫使黄某某将两张信用卡交给她,先后提取了(略)元现金占为已有,并让黄某下欠(略)元的借条,企图兑现黄某价值(略)元的中国人寿保险单。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足资证实公诉机关适用法律正确,指控被告人黎某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被告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以报案判刑相威胁,强行索要公民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黎某勒索数额为(略)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黎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黎某只是受托替公司追收被职员侵占款项一说无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已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2年8月28日起至2006年8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某

人民陪审员王某文

人民陪审员林桂好

二OO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