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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市东纳印刷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时间:2002-12-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佛中法民二终字第638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顺德市东纳印刷有限公司(下称东纳公司),住所地顺德市容桂区X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天怡印刷器材商行(下称天怡商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关某某,该司经理。

上诉人东纳公司不服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2002)顺法经初字第(略)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东纳公司上诉称,东纳公司与天怡商行曾口头约定,双方如发生购销纠纷,提交佛山市仲裁委员会解决。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移送佛山市仲裁委员会裁决。被上诉人天怡商行答辩称,天怡商行与东纳公司之间对于发生购销纠纷,提交何处解决既无口头约定,亦无书面约定。东纳公司的上诉理由严重失实,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东纳公司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纳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与天怡商行之间存在仲裁解决纠纷的约定,因而东纳公司的上诉请求无理,应予以驳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费200元,由上诉人顺德市东纳印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温万民

审判员张秀丽

代理审判员罗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向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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