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威信(中国)有限公司与宏威电器(顺德)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

时间:2002-12-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佛中法民四初字第42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佛中法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威信(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金钟道X号力宝中心第2座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公司董事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潘少华,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华东,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威电器(顺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顺德市X镇大晚海港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略)。

原告威信(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威信公司)因与被告宏威电器(顺德)有限公司(下称宏威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于200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曹华东出庭参加诉讼,被告宏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5月11日及5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两份编号分别为(略)-02、(略)-02的买卖四柜PP塑料的合同书。原告依照合同约定按质按量地将货物分别于2002年5月7日、同年5月29日、同年6月5日及同年6月8日共四批,每批一柜运至顺德市容奇港交付给了被告方收货,但被告收货后仅支付了第一柜的货款(略).72元,其余三柜的货款经原告多次追收,被告始终未履行付款义务。

另双方于2002年6月14日签订(略)-X号合同,为此,原告已备好合同项下全部货物,但之前被告尚有三柜货的货款未付,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不履行义务,原告为避免损失扩大,不得不解除合同,另行转售给第三方,造成原告损失达2240.79美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略).19港元及转卖差价损失2240.79美元,支付该货款的逾期利息3303.09港元(按月利率1.5%计,从应付货款日起计至起诉之日,直至付清货款日止),并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第1页双方签订的合同,第2、3页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第一柜货的货款人民币(略).72元的证据;第4页原告已开好准备给被告的发票,由于被告没有给付第二柜货款,故发票也未给被告;第5、6、7、8、9页证明原告公司已将第一合同项下的第二柜货物通过船运输到顺德并交付给了被告。

证据二,第10页至第19页,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5月21日签订的合同书及履行情况,第10页双方签订的买卖塑料的合同;第11页双方对该合同变更的协议书;第12页原告已经开好准备给被告的发票,因被告没有付款而未发出;第13页一份报关单;第14页一份船运提单;第15页通知船运公司发货的电话通知单;第16页船运公司的证明,证明船运公司已经将货物送给了被告;第17页第二份合同项下的货物的发票,因被告没有付款而未给被告;第18页电话通知单;第19页第二柜货物的船运提单。

证据三,第20页至23页双方于2002年6月14日签订买卖合同书及原告通知被告付款发货通知书,第20页双方签订的第三份合同,条件是被告方先付现金二万港元作押金,原告就发货,由于被告没有支付押金,所以,原告未发货;第21页该份合同总货款(略).8港元的证据;第22和23页都是发给被告告知付二万元押金才发货的通知。

证据四,因被告违约,原告于2002年6月14日将双方所签合同项下货物转售他人的证据及由此造成差价损失的证据。第24页原告将第三份合同项下(略)号柜货物转卖给展联公司所签订的合同;第25、26页原告收到展联公司货款(略).7港元的证明;第27页原告将第三份合同项下(略)号柜货物转卖给汉声高富运动制品厂所签订的合同,第28页原告收到汉声公司的货款后所开出的发票。

被告未作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经对上述证据审查,本院认定下列事实: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5月11日和5月21日签订两份买卖PP塑料合同,约定由原告卖给被告四柜塑料原料,每柜货款(略).72港元,通过船运到顺德容奇港交货,货到容奇港30天内付清货款。协议签订后,原告分别将货物于2002年5月17日、同年5月29日、同年6月5日、同年6月8日委托船运公司运到顺德市容奇港交付给被告。被告收到货后向原告支付了第一柜货物的货款(略).72港元,其余三柜的货款没有支付。

另查,原、被告于2002年6月14日又签订编号为(略)-X号的买卖合同,约定继续由原告供给被告两柜塑料原料,共货款(略)美元(折合港元(略).80),预计到货时间为同年6月底至7月初,付款条件是买方以(略)港元作押金,为此,原告已备好货物准备发给被告,但鉴于被告尚欠原告三柜货的货款,经多次催促尚未支付,原告为避免损失扩大,遂将该合同项下的货物转卖,并分别于2002年6月23日和2002年7月8日与展联公司和汉声运动用品制造厂签订《销货合同》,约定将两柜货物分别卖给两公司,已成交。

本院认为:原告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注册的有限公司。被告为中国大陆登记注册的外商独资经营的有限公司。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其解释,且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大陆,按照双方约定选择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原、被告双方买卖塑料原料关系,有双方签订的书面销货合同、合同更改协议书、海关的放行条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收取原告的货物后,应依约付清全部货款。但被告只支付部分货款,尚欠部分货款未支付,应承担清偿货款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责任。因被告对前两份合同的违约,致原告为避免损失扩大而将为履行第三份合同准备的货物转卖他人,造成原告一定的差价损失。但第三份合同没有履行的原因并不是被告违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方以(略)港元作押金,没有明确交付押金的时间,故合同中的押金应是预付款,预付款通常是在签订合同后至交货前给付。但交货期限未满,原告已与展联公司和汉声运动用品制造厂签订(销货合同),并陆续履行完毕。所以,第三份合同项下的货物没有按期运抵约定的地点交货,是原告单方终止合同的履行,由此造成的差价损失,应由原告承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转卖该批货物造成的差价损失2240.79美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付款利率,超出部分不予保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宏威电器(顺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威信(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略).19港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略).72港元从2002年6月30日、(略).72港元从2002年7月6日、(略).72港元从2002年7月9日起均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逾期给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467元,由被告宏威电器(顺德)有限公司承担8070元,由原告威信(中国)有限公司承担397元。该费用已由原告预支,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时,由被告迳付原告,本院不再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许暖安

审判员易新华

代理审判员刘建红

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庆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