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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东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泽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2-10-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6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穗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广州新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X路金达苑X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关伟,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资料市场907,通讯地址广州市中三大道西华港花园华港南街X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董事长。

被告:广州市泽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商品交易市场二楼X室,通讯地址广州市中三大道西华港花园华港南街X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职务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贤军,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新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泽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新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关伟律师、被告广东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泽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贤军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新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称:坐落在广州市海珠区X路航海俱乐部东南侧地段的项目,原由我司与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经批准共同征用开发。在前期工作中,原告广州新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入了巨资进行开发。1999年12月1日,我司与被告广东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泽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合作开发滨江东商住楼的合同书》,约定:被告广东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泽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我司前期工作和资金投入经济补偿1750万元,与此同时,被告广东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泽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广州市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购置给我司的购房款2800万元(该房款已由我司垫付给广州市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合共4550万元,上述项目由我司与两被告共同开发,该项目的一切开发、经营活动及收益、责任均由两被告承担,我司仅负责协助办理该项目有关手续。该合同书经建委批准备案,广州市国土局2000年6月22日发出穗国土建用函[2000]X号《关于更改建设用地单位的复函》。2000年9月,经国土局批准,对该项目我司与两被告三方依据上述《合同书》成立广州市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穗建开函(2000)X号]。在此期间。我司与被告广东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0年2月1日对上述4550万元补偿款事宜签订《关于合作开发滨江东商住楼的协议书》,明确其中3850万元的具体付款形式和时间。时至2000年9月,两被告支付1450万元,余款由被告广东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支付滨江东商住楼项目余款的承诺书》,承诺余款2400万元于2001年1月前支付1400万元,9月20日前支付500万元,11月20日前支付500万元,被告广州市泽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予以确认和担保。但至2001年2月,两被告共支付了1950万元,余款1900万元至今仍未支付。对此,我司多次具函和委托律师发函追讨,但两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合作款项1900万元。故我司起诉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合作款项1900万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银行利息,该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二计,从2001年2月2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广东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泽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答辩认为:所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原告广州新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我们没有异议。但对原告广州新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我们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我们不同意。理由是:原告广州新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们签订的《关于合作开发滨江东商住楼的协议书》中约定的2800万元是为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购买房屋的款项,原约定是办理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后来原告广州新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变更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致使我们在资金周转上有一定的困难。因此违约责任在原告广州新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以我们不同意原告广州新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计算利息方式,不同意支付利息。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9月1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甲方)与原告广州新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被告广东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关于合作开发滨江东商住楼的协议书》,约定:本项目位于广州市海珠区X路航海俱乐部东南侧,总建筑面积为(略)平方米,是一幢三十二层住宅综合楼。……本项目是由甲乙双方及丙方通过控有乙方部分股权开展了前期工作并投入了部分资金。丙方向广州市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了房屋5000平方米给甲方作为补偿。丙方应支付2800万元人民币购楼款。同时甲乙丙三方约定,以后本项目的一切开发、经营活动及权益、责任,均由丙方承受,与甲乙无关,但甲方仍然负责协助办理本项目有关手续文件等。

1999年12月1日,被告广东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广州市泽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乙方)、原告广州新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关于合作开发滨江东商住楼的合同书》,约定:本项目位于广州市海珠区X路航海俱乐部东南侧,总建筑面积为(略)平方米,是一幢三十二层住宅综合楼。……本项目是由丙方取得开发手续的商品住宅和单位住宅的房地产项目,已由丙方开展了前期工作并投入了部分资金。甲方向广州市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了房屋5000平方米给丙方作为补偿。甲方应支付2800万元人民币购楼款。同时甲乙丙三方约定,以后本项目的一切开发、经营活动及权益、责任,均由甲乙方承受,与丙方无关,但丙方仍然负责协助办理本项目有关手续文件。为此,本合同的签订执行及甲乙丙三方就本项目的开发经营办理相关手续,由甲方负责与丙方进行。有关本项目的前期工作和投入,丙方已向甲乙双方详细交底,甲乙双方已充分了界本项目的现状,同时甲乙双方应负责前期因征地产生的相关费用、征地补偿费及拆迁补偿费总计1750万元。合作方式:由甲乙方给予丙方前期工作和资金投入以经济补偿;本合同生效后,本项目在现状基础上开始的投资、开发和经营,由甲乙双方负责,经营收益和风险由甲乙双方承担,丙方不再参与和享有;丙方应协助甲乙双方办理本项目开发经营过程所需的其他手续,做好与前期工作和各个有关单位的衔接、协调。补偿方式:三方同意由甲乙双方给予丙方前期工作和投入的补偿款为人民币1750万元,本合同签订后三天内,甲乙双方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给丙方作为履约保证金,本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甲乙双方支付人民币750万元给丙方作为前期补偿款,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十五天内向广州市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购置给丙方的购房款2800万元。甲乙双方责任:负责按时向丙方支付补偿款,负责向广州市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丙方的购楼款,负责本项目规划、设计调整和项目的开发、管理、施工、销售、物业管理等事宜。丙方责任:在本合同签订前,对本项目的前期工作以及和各方面的关系向丙方详细交底,保证没有可能涉及丙方利益和工作困难的遗漏,协助丙方办理其他有关手续,负责在上述商定的时间,向甲乙双方移交文件资料,保证其齐全、合法、有效,负责安排和协调甲乙双方与广州市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办理购买物业手续。违约责任:如果丙方移交的文件资料与交底不符,视为丙方违约,丙方应退还甲乙双方所付保证金,并按月息2%的金额赔偿甲乙双方的经济损失,如果甲乙双方不能按时向丙方支付补偿款,视为甲乙双方违约,并要每月按欠款额的2%罚款给丙方。拖延超过三个月,丙方有权中止合作,并要求甲乙双方赔偿经济损失等。

2000年2月1日原告广州新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广东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关于合作开发滨江东商住楼的协议书》,约定:本项目位于广州市海珠区X路航海俱乐部东南侧,总建筑面积为(略)平方米,是一幢三十二层住宅综合楼。……本项目是由甲方与人大办公厅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日签订了《合作建设住宅楼房合同》,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签订了《关于〈合作建设住宅楼房合同〉的补充协议》,由甲方另外向广州市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了房屋5000平方米给人大办公厅作为补偿。甲方已支付了一部分购楼款。……有关本项目的前期工作和投入,甲方已向乙方详细交底,乙方已充分了界本项目的现状。合作方式:由甲方负责向广州市国土局办理本项目建设用地的加名、变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手续,使乙方取得负责进行本项目开发经营的合法地位,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乙方给予甲方前期工作和资金投入以经济补偿;本合同生效后,本项目在现状基础上开始的投资、开发和经营,由乙方负责,经营收益和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再参与和享有;除加名手续以外,甲方还应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开发经营过程所需的其他手续,做好与前期工作和各个有关单位的衔接、协调。补偿方式:双方同意由乙方给予甲方前期工作和投入的补偿款为人民币3850万元,本合同签订后三天内,乙方支付人民币100万元给甲方作为履约保证金;……如乙方单方终止合同,甲方有权没收该保证金,本协议履行之后,该保证金转作补偿款;乙方在本项目取得广州市国土局的加名手续文件之日起十五天内,再付人民币1500万元给甲方,以此同时,甲方将本项目全部文件资料原件移交给乙方;在上述加名手续完成之日起四个月内,乙方再付人民币250万元给甲方;向广州市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购置给人大办公厅的房款余额,确定为人民币2000万元(不含按揭利息),由乙方负责,超过部分由甲方负责。原则上按银行按揭进度分期支付。甲方负责安排和协调乙方与广州市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另行商定具体付款方式,并负责协助办理有关银行按揭的盖章和其他手续。甲方责任:在本协议签订前,对本项目的前期工作以及和各方面的关系向乙方详细交底,保证没有可能涉及乙方利益和工作困难的遗漏,在上述商定的时间,向乙方移交文件资料,保证其齐全、合法、有效;……乙方责任:按时向甲方支付补偿款,负责本项目规划、设计调整和项目的施工、销售事宜。违约责任:如果甲方移交的文件资料与交底不符,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退还乙方所付保证金,并按月息2%的金额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如果乙方不能按时向甲方支付补偿款,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要每月按欠款额的2%罚款给甲方。拖延超过三个月,甲方有权中止合作,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等。

上述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广州新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广东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泽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均履行了部分,并共同成立了项目公司广州市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但本案争议的滨江东路商住楼房地产合作项目并没有转入广州市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

2000年2月1日,广州百和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广东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原告广州新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丙方)又签订《关于合作开发滨江东商住楼的补充协议书》,约定:由于该项目与甲方有关,甲、乙、丙三方进行了平等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甲方同意乙方和丙方签订的《关于合作开发滨江东商住楼的协议书》,由于该协议书并未将甲方在本项目前期工作中与丙方合作所进行的有关前期工作和应有补偿包括在内,由此产生由甲、乙、丙三方订立本补充协议的必要。…向广州市国土局办理本项目给乙方加名手续,由甲方负责进行和取得有关加名手续批文,费用约50万元,由乙方支付。补偿方式:本协议签订后三天内,乙方支付人民币100万元给甲方;在甲方办妥本项目的乙方加名手续并取得有关批文手续,交给乙方之后十五天内,乙方支付人民币100万元给甲方。《关于合作开发滨江东商住楼的协议书》条款中规定的原告广州新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责任,均由广州百和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2000年9月20日,被告广东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新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支付滨江东商住楼项目余款的承诺书》,称:由我公司和贵公司于2000年2月1日签定的“合作开发滨江东商住楼的协议书”中提及我公司应向贵公司支付该项目补偿款人民币3850万元。目前我公司已支付人民币1450万元,尚欠余款2400万元。因此我公司承诺按以下日期支付余款给广州新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同期开具有效发票。2000年9月20日前支付500万元,2000年11月20日前支付500万元,2000年1月20日前支付1400万元。如我公司不能按以下规定依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当期应付未付款额的千分之一计付违约金。被告广州市泽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付款担保单位加盖了公章。

原告广州新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广东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表示该承诺书中的第三期还款日期有笔误,应为2001年1月20日。

被告广东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泽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2000年2月1日起先后向原告广州新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为1950万元。具体付款时间及数额为:2000年2月1日付100万元,2000年3月24日付200万元,2000年5月11日付200万元,2000年6月4日付500万元,2000年8月23日付200万元,2000年9月29日付500万元,2001年2月6日付250万元。而被告广东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泽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州新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款数额为3850万元,故被告广东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泽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尚欠款为1900万元,其中包括应付的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购房款。

另查,原告广州新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被告广东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泽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始计付1900万元利息的时间2001年2月20日,是被告广东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的最后一次付款日届满的一个月后。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新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泽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关于开发滨江东商住楼的合同、协议,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广东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了解决履行上述合同、协议时产生的纠纷,在2000年9月20日向原告广州新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支付滨江东商住楼项目余款的承诺书》,再一次明确了其应向原告广州新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余款的时间、数额,该承诺书是被告广东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向原告广州新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的,在原告广州新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时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被告广东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按照承诺书的承诺,履行付款义务。

因被告广东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承诺书中所列明的还款数额已包括应付的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购房款,也就是说被告广东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出具承诺书时应明确知道无论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购房款以何种方式支付,其司仍应按照承诺书的规定付款。所以被告广东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原告广州新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变更支付购房款方式,导致其司付款压力增加,故无法按时付款的理由,显然是不成立的,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被告广东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按照承诺书向原告广州新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款,损害了原告广州新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利益,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广州新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广东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合作款1900万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自2001年2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该款的利息的请求,没有超过被告广东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承诺范围,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广州市泽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本案争议的房地产项目的合作方之一,既没有明确的退出合作的协议,同时又在承诺书中作为担保方加盖了公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因此被告广州市泽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与被告广东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至于广州市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承责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因原告广州新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对此提出请求,因此本院对广州市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证责任不予调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州新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1900万元,并支付自2001年2月2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该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被告广州市泽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略)元由被告广东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泽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何慧斯

代理审判员贾震华

代理审判员杨玉芬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叶洁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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