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CC373/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5年第373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5年第3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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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申請人羅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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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
聆訊日期:2007年4月20日
判案日期:2007年4月20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7年4月25日
判案理由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申請人就本庭2007年2月15日的判決要求本庭證明有關的判決涉及以下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WhetherapersonenteringtheHongKong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directlyfromtheMainlandwhennotinpossessionofdocumentsissuedbytheMainlandauthoritiespermittinghim/hertodosoinaccordancewiththelawsoftheMainlandisan“unauthorizedentrant”withinthemeaningofsections37Aand37DoftheImmigrationOrdinance(Cap.115)andtheImmigration(UnauthorizedEntrants)Order’
2.本庭拒絕給予證明。本庭不認為有關的條文容許申請人所稱的詮釋。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張維新副首席政府律師及任可高級政府律師代表。
申請人:由香港大律師公會法律義助服務計劃委派關文渭大律師及嚴永錚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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