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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虚假出资、非法占用农用地、合同诈骗、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伪造金融票证案

时间:2003-09-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87

被告单位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单位沈阳欧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荷兰籍人,护照号:(略),汉族,大学文化,系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沈阳欧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02年10月4日,因涉嫌虚假出资、非法占用农用地、合同诈骗、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和伪造金融票证犯罪被依法监视居住(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单位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合同诈骗、单位行贿和对单位行贿罪,被告单位沈阳欧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伪造金融系证罪及被告人杨某涉嫌虚假出资、非法占用农用地、合同诈骗、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和伪造金融票证罪一案,由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3年3月26日,移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3年5月13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单位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单位沈阳欧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1998年4月22日,被告人杨某以荷兰欧亚国际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与沈阳靓马集团公司和中国农房东北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在沈阳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临时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三方的出资额及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分别为:荷兰欧亚国际贸易公司8400万元人民币,占70%;沈阳靓马集团公司3000万元人民币,占25%;中国农房东北公司600万元人民币,占5%。

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以后,被告人杨某为解决8400万元人民币出资问题,与广东英豪公司董事长陈某联系,让陈某向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转款“走走帐”。1998年6月11日至1999年2月23日,陈某安排本公司的财务总监林某等人先后向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账户通过汇票或电汇等方式转款7150万元人民币。当每笔款项转入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的账户后,被告人杨某便指使财务人员将款项记入“实收资本”科目,并以该款项作为实收资本,于1999年3月8日进行验资。事实上,该笔资金(7150万元人民币)已于1999年3月1日前分别返还给原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1999年3月8日,吉林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包括上述7150万元在内的,7480万元人民币的往来票据、记账凭证和伪造的115万美元(折合920万元人民币)的温室设备发票及伪造的4份完税证明出具了,吉正则会师验字(1999)X号《验资报告》,称“沈阳欧亚截止到1999年3月8日已收到其股东荷兰欧亚投入的资本金84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7480万元人民币,实物资产920万元人民币。”欧亚实业公司将上述验资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提供给工商部门,申领换发了“营业执照”。被告人杨某虚假出资8070万元人民币。

二、2000年12月至2001年7月,被告人杨某以荷兰欧亚国际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先后与沈阳万博商贸有限公司合资成立沈阳海牙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北陵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成立沈阳荷兰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独资成立沈阳欧亚温室有限公司,沈阳欧亚国际咨询有限公司,并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按照合同规定,荷兰欧亚国际贸易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对上述四家公司实际认缴出资共计为1583万美元。

2001年7月19日,被告人杨某担任董事会主席的欧亚农业(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上市。7月23日至8月9日,按照杨某授意,欧亚农业(控股)有限公司先后从香港联合银行有限公司汇给上述4个公司设在工商银行沈阳新北支行的外币资本金账户1.255亿元港币,资金入账后记入实收资本账目,资金在账户上停留几日便均被转入沈阳欧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上述四家公司用银行进账单等相关票据及记账凭证进行验资,将上述1.255亿港币作为被告人杨某的实缴出资,并将“验资报告”提供给工商主管部门,取得长期“营业执照”。被告人杨某虚假出资1.255亿港币。

三、1998年12月28日,辽宁省政府以辽政地字(1998)X号文件,划拨1674.5415亩土地使用权给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作为“高新农业示范区建设用地”。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依法办理农业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由公司董事长杨某决定,于1998年11月开始在此宗农业用地上修建非农业建筑物,非法占用并毁坏耕地615.264亩。

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于2001年5月1日、9月12日分两次租赁于洪区X乡X村耕地共计277.4165亩,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由公司董事长杨某决定,在此宗租赁的农业用地上非法修建停车场、加油站,非法占用并毁坏耕地共计51.501亩。

四、2000年5月,被告人杨某请托张家旭(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工作人员,另案处理)为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找一块已造好的耕地,用于抵顶该公司的建设用地。嗣后,张家旭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找到法库县规划土地管理局局长胡玉广(另案处理)和时任该局地籍科长的孙长春(另案处理),许诺事成后给付该局人民币100万元。胡玉广及孙长春为使本单位获得利益,同意将法库县X乡X村一块国家尚未纳入地籍管理的耕地(共1600余亩)作为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新开发的耕地”。张家旭在向杨某汇报后,按照杨某的旨意起草、填写了《关于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开发卧牛石乡X村荒滩的批复》、《辽宁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呈报表》用于验收,并在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以法库县规划土地管理局名义起草、填写的《关于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开发卧牛石乡X村荒滩的批复》、《辽宁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呈报表》、《改造法库县X乡X村荒滩地开发利用协议》等文件,并将时间提前1年。嗣后,张家旭再次找到胡玉广和孙长春,由胡玉广和孙长春安排,在上述“批复”、“呈批表”上加盖了法库县规划土地管理局公章。并通过卧牛石乡土地所所长李亚东找到苇子沟村党支部书记王凤莲,在上述“荒滩地开发利用协议”上加盖了法库县X乡X村的公章,从而使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取得了证明该公司新开发耕地的虚假证明文件。

同年6月下旬,辽宁省土地整理中心在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下,对该公司所谓“新开发的耕地”进行了验收,在收到该公司提供的上述虚假证明文件后,轻信了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确有“新开发的耕地”,出具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单》,认为该公司“所造耕地数量质量符合要求,可以抵顶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并按规定提出收购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新开发的耕地”。同年10月下旬,被告人杨某代表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同辽宁省土地整理中心签订《收购耕地协议》,将所谓的“新开发的耕地”作为“储备耕地”以人民币316.6万元的价格出售。同年11月初,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向辽宁省土地整理中心交纳管理费和验收手续费15万元后,收到该中心支付的人民币316.6万元。嗣后,为感谢张家旭及法库县规划土地管理局提供的帮助,经被告人杨某决定,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于2000年12月给予张家旭人民币25万元,并根据事先的承诺,于2001年4月、9月分两次给予法库县规划土地管理局共人民币98万元。

五、原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李业为帮助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取得银行贷款,利用职务便利擅自修改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地字(1998)X号文件,被告人杨某为感谢李业给予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的帮助,2000年12月,在李业的办公室送其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61,746元)。2001年7月,有关部门就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的非法用地问题开始进行调查。在此情况下,李业于2001年8月将2万美元退还给杨某。

六、沈阳欧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为虚增公司业绩,授意公司财务人员伪造财务账目,在单位组织及被告人杨某参与下,该公司财务人员于2001年4月至2002年6月期间,共伪造支票、进账单、结汇凭证、电汇凭证等银行结算凭证305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786,047,024.36元。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杨某作为欧亚实业公司、沈阳海牙大酒店有限公司等5个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过程中,违反有关公司登记管理法规,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和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且数额巨大,是上述5个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单位欧亚实业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农业用地上非法进行非农业建设,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占用农地罪、合同诈骗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被告人杨某系该单位实施上述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构成上述各罪。被告单位欧亚农业公司为虚增该公司业绩,伪造金融票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告人杨某系该单位实施上述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2003年7月11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560万元。

二、被告单位沈阳欧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三、被告人杨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非法占用农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罚金人民币230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沈阳欧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不服,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上诉单位欧亚实业公司、欧亚农业公司及上诉人杨某所犯各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随手2003年9月7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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