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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a拐卖妇女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a,男;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09年9月9日被拘留,2009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a犯拐卖妇女罪,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ll月初、被告人齐a与同伙以哄骗、暴力、言语威胁等方式,从湖北省襄樊市拐卖被害人徐某某至丹江口市某宾馆内,以人民币2,000余元的价格将徐某某贩卖给任a(另处)等人并强迫徐某某从事卖淫活动;2、2009年7月初、2009年7月中旬某日,被告人齐a与王a(已被判刑)、廖a(另处)结伙,以哄骗、暴力、言语威胁等方式,先后从湖北省襄樊市拐卖被害人钟某甲、李某某、王某三人。后被害人李某某在被被告人一伙关押于宾馆时趁机逃脱。被害人钟某甲、王某被齐强行带至本市闵行区X镇后,被分别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任a、魏a等人(均另处),并被迫在上海从事卖淫活动。2009年9月5日,被告人齐a在湖北省丹江口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由此确认被告人齐a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齐a辩称其仅参与拐卖钟某甲、王某二人,且并未强迫钟、王某淫。

经审理查明:一、2008年ll月初,被告人齐a结伙他人,以哄骗、暴力、言语威胁等方式,从湖北省襄樊市将被害人徐某某拐带至丹江口市某宾馆后,以人民币2,000余元的价格将徐某某贩卖给任a(已被判刑)等人从事卖淫活动。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08年11月8日深夜,齐a、“斌斌”至湖北省襄樊市一发廊,以“出台”包夜为名,开车将徐某某及“婷婷”带至湖北省丹江口市某宾馆。次日早上,徐某“婷婷”要回襄樊,遭齐殴打。嗣后,任a带着潘a、海a来到宾馆,胁迫徐某“婷婷”跟他们到外地卖淫,并开车将徐某“婷婷”带至上海,交给任的女友魏a,由魏负责安排徐某人卖淫并收取卖淫所得。徐某人无人身自由,进出均有魏等人监管,徐某试图逃跑,遭任殴打,并被告知其系任

花费数千元从齐a处买来。与徐某被拐卖至上海的“婷婷”于

2009年1月乘机逃跑。

2、证人魏a证言:魏的男友任a不断往返湖北、上海两地寻找女孩至上海,组织并强迫其在沪卖淫。任多次从齐a处收买女孩,价格均在数千元。徐某某是任冬冬于2008年11月初从湖北买回来的,与徐某来的还有“婷婷”。因徐某某来后不愿卖淫,任a曾经对她实施殴打。为防止徐某某等人逃跑,其人身自由受魏等人的限制。

3、被告人齐a供述及辨认笔录:任a是其老乡,让齐物色女孩带至上海卖给任组织其卖淫。2008年11月初,齐与朋友“小刘”欲找两个女孩带至上海从事卖淫活动,遂一同在湖北省襄樊市X路上某发廊将徐某某等两个女孩以“包夜”的名义带出,并诱骗至丹江口市某宾馆。次日早上,两个女孩要求将她们送回襄樊,齐对她们实施威胁并殴打,致使两女孩均不敢吱声。齐随后联系任a,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将两个女孩卖给任冬冬,由任带至上海从事卖淫活动。

二、2009年7月初及同月中旬某日,被告人齐a与王a(已被判刑)、廖a(另处)结伙,以哄骗、暴力、言语威胁等方式,先后从湖北省襄樊市将被害人钟某甲、李某某、王某三人带至丹江口市。被害人李某某在被齐等关押于宾馆时趁机逃脱。后齐将被害人钟某甲、王某带至上海市闵行区X镇后,分别以数千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任a、魏a(已被判刑)并强迫钟某甲、王某在上海从事卖淫活动。

2009年9月5日,被告人齐a在湖北省丹江口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钟某甲陈述及辨认笔录:2009年7月7日22时许,钟某李某某被齐a、王a、廖a以“招嫖”为名骗上车,从湖北省襄樊市带至老河口市的荒郊野外,三名男子中开车的齐a是老大,齐告诉钟某人要将她们带至上海去做“小姐”卖淫,并威胁她们此处系火葬场,如她们反对,即刻置她们于死地。齐同时吩咐另外两名男子持匕首威胁,齐则动手殴打李某某,逼李某出真实姓名及家庭住址。嗣后,该伙人带钟、李某房,李某次日乘隙逃走。钟某被齐及另一名男子开车带至上海。途中,钟某齐口中得知齐将她带至上海后由其他人安排钟“出台”卖淫,齐与介绍卖淫的人从上述嫖资中分账。到上海后,齐联系到魏丽,钟某甲被安排到魏的住处,与魏a、魏a及“倩倩”等另外五个小姐一起住。魏a、魏a带钟某发廊等地卖淫,嫖资全部由魏a收取。魏a是负责管理“小姐”的,其男友“任a”才是真正的老板。2009年7月24日晚,钟某外出卖淫之机打电话报警后获解救。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09年7月7日晚,李某钟某甲被齐a、王a、廖a等三名男子以“招嫖”为名带至老河口市。途中,齐对李某施殴打,并逼李、钟某出手机,说出真实姓名及家庭住址。车停靠在荒郊野外后,齐等人称要将李、钟某至上海卖淫,并以之前已有女孩因不从而在此被活埋相威胁逼李、钟某人就范。嗣后,李、钟某乙等人带至某宾馆开房。期间,王、廖分别对钟、李某施强奸。次日早晨,李某机逃离。

3、被害人王某陈述及辨认笔录:2009年7月初某日,王某被王a、廖a以“招嫖”为名从湖北省襄樊市某发廊带出后,与另一名女孩一起被齐a及王、廖带至荒郊野外,齐等人不仅对王某另一女孩实施殴打,且以“活埋”在此等相威胁,逼迫她们讲出真实姓名、住址,强迫王某等人同意至上海卖淫。嗣后,齐等三人将她们带至宾馆,王、廖先后对王某施强奸。次日,王某被齐涛等人开车带至上海交给任a和魏a,齐对王某实施威胁,让王某配合任、魏好好干。实际上就是由任、魏安排卖淫,嫖资全部由魏收取。

4、证人魏a证言及辨认笔录:魏是任a的女友,与任a一起在上海组织卖淫。任是组织卖淫的头目,齐a是卖女孩给他们的人。王某、钟某甲及徐某某等五人均是她们手下的卖淫女。其中,钟某甲是2009年7月上旬,齐a与一个司机开车从湖北襄樊带至上海,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们的,不久,钟某甲在魏安排其外出卖淫期间逃跑;王某是2009年7月中旬由齐a等三人开车送到上海,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们的;徐某某是2008年11月由任a从湖北买回来的。这些女孩平时不能单独行动,一切均在齐、魏的监控之下。

5、证人任a证言:齐a从湖北将女孩带至上海卖给任,由任安排她们从事卖淫活动。任手下有钟某甲、王某、徐某某等五个卖淫女,其中王某及钟某甲是齐涛于2009年7月先后从湖北带至上海的,徐某某是任自己从湖北带回来的。

6、证人魏a证言及辨认笔录:其是魏a之弟,任a是组织卖淫的老板;魏a协助任实施上述行为;齐a专门在湖北“搞小姐”卖给任;魏a帮助看守卖淫女。钟某甲是2009年7月4日由齐a从湖北开车带来交给魏丽做“小姐”的。

7、证人王a证言及辨认笔录:2009年7月3日晚,齐a提议并驾车带王某廖a一起在湖北襄樊市“弄”女孩子。当晚,齐、王、廖以“招嫖”的名义开车将钟某甲、李某某带至湖北省丹江口市。车辆离开襄樊时,钟、李某问去处,齐骗她们是顺道去要帐,后因李某闹,齐动手打李某光,女孩就老实了。之后,齐等三人将两女孩带至丹江口市殡仪馆所在的小山上,让两名女孩下车后,齐逼问她们的姓名、住址等情况,并对李某打脚踢,同时告诉她们要带她们到外地做卖淫女,钟、李某表示不愿意,齐遂又对李某施殴打,并骗她们如果到时候不想做了,随时可以回来。当晚,一行五人在宾馆开房同住一室,王、廖分别与钟、李某生性关系。次日早晨,齐等人发现李某经逃跑,钟某乙带至上海。2009年7月中旬某日,齐又开车带王、廖至湖北省襄樊市某发廊找到王某等两个女孩并以与上次相同的方式将她们带至丹江口市。次日早晨,齐、廖带王某去了上海。

8、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记录:2009年9月5日,被告人齐a在湖北省丹江口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9、被告人齐a供述及辨认笔录:任a是其老乡,让齐物色女孩带至上海卖给任组织其卖淫。2009年7月3日及同月初某日,齐两次驾车带王a、廖a在湖北省襄樊市,以嫖宿等为由,先后将钟某甲、李某某、王某等四名女孩哄骗上车,在将她们带至丹江口市的途中,齐等人又采用殴打、恐吓等暴力威胁手段逼迫女孩跟他们到外地卖淫。其中,李某某在被关押于宾馆时趁机逃脱,钟某甲、王某由齐等人带至上海,均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卖给组织卖淫的任a、魏a。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a与他人结伙,拐卖妇女多人,并将被拐卖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齐a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依法可以剥夺政治权利。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齐a辩称其仅参与拐卖钟某甲、王某二人,且并未强迫钟、王某淫之辩解,经查,被害人徐某某、钟某甲、李某某、王某分别陈述,证实被告人齐a与他人结伙,采用哄骗、殴打及其他暴力威胁手段将被害人从湖北强行带至上海,拐卖给任a、魏a以强迫从事卖淫活动,其中,被害人李某某在被齐等人关押于宾馆时趁机逃离;证人魏a、魏a、任a的证言及魏a、魏a的辨认笔录证实齐涛明知任、魏在上海从事强迫他人卖淫的活动,仍将被害人王某等人拐卖给任a、魏a,迫使其在上海卖淫;被告人齐a对其明知任a、魏a专门收买并强迫女孩在上海卖淫,仍与他人结伙,采用哄骗、殴打、言语恐吓等方法,将徐某某、钟某甲、王某等女孩从湖北先后拐卖给任、魏并强迫女孩在上海从事卖淫活动之事实亦曾供认在案,故任的上述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齐a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5日起至2022年9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钱华

审判员蔡某荪

代理审判员曹瑞娟

书记员俞婧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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